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9-23
编者按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收看累计达9000余人次。
以下是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冯俊伟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冯俊伟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首先,热列祝贺尚权律师事务所成立二十周年。今天,我想围绕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谈两个方面的建议。
一、关注刑事证据制度的整体性
刑事证据制度不能被孤立看待,刑事证据制度或者刑事证据法的完善,需要与诉讼程序规定、诉讼权利保障结合起来。证据制度不只在审判阶段发挥作用,刑事审前程序中同样涉及诸多证据问题,侦查取证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收集证据。因此,在刑事证据、诉讼程序与权利保障互动的背景下,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应当特别关注审前阶段调查取证规则的完善。
审前调查取证涉及到证据的来源、收集、保管、移交以及证据的审查运用。之前的部分观点对证据规则的理解更多是狭义的,例如,一些情形下,更多关注法定证据种类、证据属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但在审前阶段,证据的收集、取得、保管和移送,最终都会影响证据能否在诉讼中使用以及如何使用。
上午的一些主讲嘉宾也重点分析了审前程序中辩方参与问题。其中,辩方对审前取证活动的参与尤其值得关注,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保障辩方的调查取证权。第二,完善辩方申请权体系。特别是闵春雷教授讲到的辩方证据申请权,能否形成较为完整的权利制度体系,并配套相应的救济措施,值得进一步研究。第三,明确调查取证时辩方的在场权。从比较法来看,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讯问等重要取证行为发生时,应当有辩方的参与。
在上述框架下,比如讯问程序、电子取证程序,以及审前证据的保管、移交等问题,都需要被充分关注。审前调查取证程序、取证规则的的完善,可以回应辩护实践中一些突出的证据问题。例如,有的证据本应在案却没有在案;有的证据应当移送却未移送;以及一些情形下出现的证据缺失或者证据灭失的问题。面对这些问题,也需要建立证据方面的评价机制。
总体而言,进一步完善审前的调查取证规则和审前的辩方参与制度,有助于促进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我们需要以更开阔的视角看待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二、重视证据法基础理论的运用
吴洪淇教授和郭烁教授都讲到了多个证据法基础理论问题,例如应对推论与推定进行严格区分,防止不当扩大推定的适用;应当关注法定证据种类的规范意义等。这些方面我都非常赞同。以下将结合郭烁教授的发言,继续谈一下法定证据种类的问题。其一,事实上,在一些大陆法国家也存在着法定证据种类或法定证据方法的规定,当然,法定证据种类与法定证据方法不同。相关规定的一个重要考虑是关注国家刑罚权的规范行使,防范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其二,基于上述考量,与罪刑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的考虑类似,法定证据种类的规定明确了追诉机关可以使用哪些证据来指控犯罪,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这也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相关要求。其三,如果上述两个方面成立,在学习、理解和适用证据条款时,就需要关注刑事证据条款的规范内涵,关注一些刑事证据条款对于控方和辩方的要求可能有所不同。
以上是我想与大家分享的两个方面。最后,预祝尚权律师事务所在未来继续发挥更大的引领作用,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