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9-23
编者按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收看累计达9000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第十一届副会长刘卫东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刘卫东
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第十一届副会长
首先感谢高文龙主任和毛立新主任的邀请,我和尚权的四任主任都是好朋友。我印象中之前在厦门、天津我各参加过一次尚权刑辩论坛,今天有幸再次参加,感到很高兴。尚权成立20年,可以说是已经成人,而且还呈现出朝气蓬勃、蒸蒸日上的状态,可喜可贺。
之前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有很多声音,比如刑辩十人就专门组织过对刑诉法修改中辩护权保障、涉案财产保护等问题的论坛。学界也有一些版本,比如陈卫东老师的版本,有一千多条建议。龙宗智老师在陈老师的基础上,有一个折中的、可以说是“中改”的版本,我个人认为龙老师的版本比较有可行性。律师界有一个韩嘉毅版本,可能也有一百多条建议。我自己也写过十条或二十条建议。关于刑诉法修改,有各种各样的建议版本。今天特别高兴,又看到尚权所的一个版本,这个版本可能更加全面。
今天时间特别紧张,我就谈一个问题,就是证据制度完善方面,有哪些可以改的地方。我看了一下,尚权所的版本对《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56条都提了修改意见,唯独对第55条没有提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讲的是证据裁判规则和证明标准问题,原条文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这个表述听起来完全正确,但我觉得还可以做一定的调整。重证据不用改,重调查研究我觉得不用写在法条里,关于不轻信口供,我觉得可以做一定删改。总的来说,我的建议是改成:重证据,客观证据优先,言词证据次之。
我们都知道,客观证据是很稳定的,而言词证据的稳定性很差。前面也有老师提到,即便把证人叫到法庭上作证,也不能完全保证证人所说内容的真实性。因此,要强调重视客观证据,这也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以侦查为中心主要就是以口供为中心,侦查人员、调查人员接到一个案子后,首先想的不是去调取客观证据,而是怎样拿下口供。前面的老师也说到,侦查人员、调查人员不仅对嫌疑人如此,对证人和关联人员也是这样,这个做法存在很大问题。
重客观证据也是我们在历史教训中得到的必然结论,大家想一想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等案,哪个不是轻信口供造成的历史悲剧?在来会场的路上,我听到潘金贵老师讲到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所面临的困境,这也是很严重的问题。双方的口供拿下以后,办案人员不看钱从哪儿来、到哪儿去了,连这种客观性的证据都不调了。
重客观证据,不重言词证据,这在学界已经形成共识,但在司法实务中,调查人员、侦查人员缺乏这种理念。在这种情况下,在刑诉法修改中确立客观证据优先,言词证据次之的原则,这个建议如果能被采纳,也算是我对修法的贡献。
再次祝贺尚权,感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