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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论坛回顾丨刘仁琦:从“鉴真规则”到“全链条可解释规则”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9-22

编者按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收看累计达9000余人次。

 

以下是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仁琦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刘仁琦

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

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尊敬的尚权律所团队、各位与会代表,大家下午好!

 

首先要祝贺尚权律师事务所成立二十周年,祝福尚权的刑事辩护专业化道路更加广阔!

 

本轮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证据制度的完善作为重点。而证据制度面临的最深刻挑战,除了传统证据规则的修补之外,就是大数据类证据大规模进入刑事诉讼后,控辩之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技术与信息不对称,将会导致实质的控辩失衡。

 

我想以“金析为证”为切口,谈谈这个问题。

 

截至目前,公安部经侦部门围绕金析为证,已出台6项法庭科学技术行业标准,覆盖《法庭科学资金数据获取规程》(GA/T2158-2024)《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清洗规程》(GA/T2159-2024)《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检验规程》(GA/T2160-2024)《法庭科学非法集资类案件资金数据分析规程》(GA/T2161-2024)《法庭科学资金数据分析软件技术要求》(GA/T2327-2025)《法庭科学资金数据分析标准体系表》(GA/T2328-2025),还有“规程”或者“标准”正在制定中。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个结构性失衡:这6项技术规程或标准,全部指向控方一端的技术操作,它们回答的是如何规范地做金析,却没有解决辩护端的问题——辩方如何查阅原始数据集,如何核验数据清洗规则,如何获取鉴定底层参数,如何申请第三方技术复核。因为,标准体系都是单向度的。而其他大数据类证据也面临这样的难题和困境。

 

由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三重较为常见的辩护困境。其一,选择性摘录,网络犯罪、涉众型犯罪等案件中,侦查机关提取海量聊天记录、服务器数据、数十万条银行流水,移送卷宗时往往只打印、摘抄指控有罪的片段,完整原始数据库和镜像载体不移送,律师只能针对筛选后的截图与表格进行质证;其二,算法暗井,资金分析报告直接用于认定犯罪数额、非法占有目的与赃款流向,但数据清洗的统计阈值、筛选边界、排除规则并不随卷宗开示,辩方既拿不到原始全量流水,也无法核验算法是否存在偏差,质证只能质疑报告形式,无法挑战结论生成逻辑;其三,数据倾倒,案件以数百G电子数据交付辩方,形式上完成了开示义务,但律师缺乏技术工具与人员,客观上不可能完成完整校验,平等武装在纸面上成立,在现实中落空。

 

这种现象的背后是证据法学理论的深层问题,更是对传统意义上的控辩平等的冲击。律师传统的辩护方式主要依赖阅卷权、会见权等程序性权利。但在数字证据场景下,平等武装已经升级为数据获取权与技术质证权的双重结构。现行证据规则建立在纸质卷宗与可感知物证的基础之上,当证据的生成逻辑掌握在算法手中、当证据以分析报告的形式被纸面化时,控辩平等就失去了基础,我想,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证据制度必须回应的时代命题。

 

为此,我提出三点修法方向的思考。

 

第一,从鉴真规则走向全链条可解释规则。传统电子数据规则侧重扣押、封存、提取笔录等形式的鉴真。但大数据与算法生成的证据,其真实性不仅取决于保管链条,更取决于算法逻辑、样本选取与清洗规则。刑事诉讼法修改应配套构建双重审查标准:一重是传统保管链条鉴真,另一重是算法规则的可解释性审查,尤其是关于数据来源、筛选条件与误差边界说明等相关内容必须齐全。

 

第二,构建数字证据的分层开示规则。立法应区分摘要摘录材料与原始镜像数据,明确辩方有权申请查阅、复制原始电子数据载体;对海量数据,应当配套提供检索工具与必要技术条件,而非简单交付硬盘;同时设置保密令机制:算法与源代码涉及商业秘密,可不直接向辩方公开,但应由法院指定第三方技术专家,在保密状态下完成技术核验,将核验意见提交法庭。

 

第三,明确技术分析材料的证据边界。资金分析等鉴定意见只应解决专门性事实问题,不得越权对法律性质作出判断,切断以鉴代审。

 

总结而言,证据制度的修改,不能片面追求取证的技术化,还应当同时配置实质化的质证权,以此来纾解控辩双方之间技术不对等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既是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数字证据时代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回应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