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9-22
编者按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收看累计达9000余人次。
以下是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奚玮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奚玮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律师同仁,大家下午好!首先祝贺尚权所成立20周年,尚权所的历任主任也都是我好友。也非常感谢立新主任和文龙主任的邀请,让我有机会与大家交流一点浅见。我接着郭烁教授关于鉴定意见的质证以及刘仁琦教授关于大数据证据的话题往下说,谈谈《“算法”作证时代,证据制度如何回应?》。先说一个初步判断:“算法”证据来了,不是简单地多了一种证据,而是在改写辩护尤其是质证的底层逻辑。
公安部去年4月7日印发了《公安机关资金分析鉴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将“资金分析鉴定”正式纳入公安机关法定鉴定体系,“金析为证”目前已经在全国推开。据媒体报道,今年3月31日,全国首例资金分析鉴定意见被法庭采信。这给辩护提了一个根本问题:算法在黑箱里“说话”,律师向谁质证?要回答这个问题,就看这次刑诉法修改,能不能让“算法证据”这类技术性证据的“可质证性”,成为控方必须满足的举证要求和法院必须审查的程序事项?若能做到这一点,质证权的实现才算有了真正的制度保障。
第一,算法证据带来的,不是“证据电子化”的升级,而是证据形成机制的一次根本变化。2012年刑诉法将“电子数据”写进法定证据,对它的审查判断往往要借助鉴定,“鉴定意见”由此成为主要载体,其“可质证性”,正是建立在“鉴定人能够到庭解释、接受质询”的前提之上。可现在,“算法证据”的结论,是由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模型给出的,很多时候,连鉴定人自己也讲不清模型的底层逻辑。质证权的前提被动摇了。所以我说,这不是“更先进的证据”,而是“另一种性质的证据”,它将质证权的适用条件整个改写了。
第二,辩护实务里,大家其实已经在做“三层次审查”:审数据来源、审算法逻辑、审输出合理性。问题在于,这套审查目前全靠辩护人个人的能力在撑:控方没有配合的义务,法院也没有成文的审查标准,审查能到多深,全看律师个人的能力——“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还无从谈起。
面对这一趋势,我的建议是:司法实务中的“三层次审查”不能只停留在个案经验上,应当上升为刑诉法上的强制性审查清单。这次刑诉法修改专门增设“技术性证据特别质证规则”——凡以算法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控方应当随卷移送数据来源说明、算法逻辑摘要、关键参数和阈值;对于结论不可解释、不可复现的,法院应当启动技术调查官或鉴定人说明程序;仍不能释明的,不得作为定案的唯一或者主要依据。只有将这一条写进刑诉法,“三层次审查”才能从律师的“自选动作”,变成控方的举证要求、法院的法定审查事项。
第三,配套机制要跟上,关键是两个:算法适度公开、用好专家辅助人。算法适度公开,不是公开源代码——那可能会牵扯商业秘密,甚至国家安全。我们要的是“可理解的解释”:输入是什么,模型的推理过程是什么,输出结果是什么,关键参数怎么设,局限在哪里。这里要多说几句,我们平时通过智能体调用AI模型,它往往在给出结果之前展现推理过程,这个过程相当于论证过程,论证的背后是藏着的算法,算法我们看不见、非专业人士也搞不懂,但呈现的推理过程我们是可以看懂的,找了哪些基础资料、论证的思路方法,我们多少有点直观感受,而一旦察看有异,比如常提到的AI幻觉,我们就可能意识到算法出了问题。所以推理过程对此类证据的审查很重要,现在的一种声音,“大模型的逻辑已经无懈可击了,不需要给你看推理过程”,但是,我想说的是,基于算法产生的证据,推理过程必须要公开,不能黑箱操作,要让辩护有质证的对象、质疑的基础。此外,专家辅助人也不能只是“出庭念一份意见”,法律应当给他三项权利:阅卷范围内的算法资料查阅权、庭前会议的质询权、申请重新验证的建议权。
这些制度安排,最终都要落到刑诉法修改上:将控方“技术性证据的算法说明义务”写进刑诉法,为律师的算法质证权提供明确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