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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论坛回顾丨郭烁:“阅卷小贴士”的现实、法定证据敞口与证据规则的完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9-21

编者按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收看累计达9000余人次。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烁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郭烁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这个单元的主题是“证据制度完善与刑事辩护”,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的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于证据制度修改的很少,几乎没有什么直接涉及。最大的亮点在于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下的“争议证人出庭”问题。如果能够全面实现争议证人出庭制度,已经是很大的进步。

 

可以说,没有证人出庭就无所谓证据制度。这个就是我想表达的第一点:修改证据制度,究竟是在改什么?现有的包括司法解释、各种司法政策性文件、各种会议纪要中提到很多所谓的“证据规则”,在我看来都跟证据规则完全没有关系,更多是教给大家怎么阅卷的阅卷规则。包括排非的若干解释、同步录音录像等司法解释及司法政策性文件,里边所谓形似证据规则的都不是证据规则,跟证据规则没有关系,最多是“如何阅卷小贴士”。

 

第二点,我注意到尚权所呈现给大家的《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议稿》第34条,法定证据种类问题,加了第9项兜底条款。我谨慎地同意这个观点,即将法定证据敞口敞开。为什么1979年规定6种法定证据种类,到了1996年7种,2012年8种,到现在封口一直没有动。原因就在于,归口的法定证据种类一定程度上符合彼时的刑事诉讼实践。每一种法定证据种类背后都对应收集、保管、质证、认证等一系列规则,口子一旦打开,现在还有争议的,比如价格认定书等,类似鉴定意见,就变得毫无“瑕疵”了。鉴定意见有着完整的程序性要求,可以从程序上挑出很多毛病,类鉴定意见怎么质证?法定证据背后对应一系列程序上的支撑,如果以审判为中心没有做到、眼球对眼球的权利无法落实,单纯把法定证据种类打开,对谁有利,律师朋友需要明白。

 

时间所限就说这两点。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