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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论坛回顾丨钱列阳:对取保候审适用范围的修改建议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9-21

编者按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收看累计达9000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钱列阳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强制措施体系中,最核心的是刑事羁押。从制度本意来看,只要不妨碍侦查、不妨碍诉讼,羁押应当属于例外,取保候审才是常态。然而,司法实践恰恰出现了颠倒,羁押成为常态,取保候审反倒成为例外。究其原因,在于认罪认罚与羁押强制措施被直接捆绑。如果认罪认罚,可以考虑取保;如果不认罪,又该如何取保?这种做法使司法实践发生扭曲,进而导致被追诉人不再考虑本案的是非曲直,而只考量个人利益的好坏得失。即便自己并无罪行,为了能够取保候审、尽快恢复自由,也宁愿低头认罪,什么条件都愿意接受。这正是在押犯罪嫌疑人中普遍存在的心态。

 

认罪认罚制度的初衷,本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但在实践中,它却演变为变更强制措施的交易筹码,这也成为实践中遇到的最为普遍的问题。侦查机关将羁押强制措施如此扭曲使用,还会进一步影响后续审判:到了审判阶段,司法机关即便认为被告人确实无罪,但由于其已被羁押较长时间,若改判无罪,又将面临国家赔偿与冤错案件追究的问题,于是这些因素都成为作出无罪判决的障碍。

 

对此,是否可以这样考虑:首先,对于过失犯罪,原则上一律取保候审、不予羁押,并将其作为一项较为刚性的规定;对于故意犯罪,只要不妨碍侦查、不妨碍诉讼,经过严格把关,同样应当予以取保候审。同时,应当去除“只有判处缓刑才能取保、判处实刑就不能取保”的限制。即使最终被判处实刑,该收监的收监、该羁押的羁押。域外经验中,实刑与缓刑同羁押相互脱钩,认罪与不认罪同羁押相互脱钩,这种做法更符合立法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