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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论坛回顾丨吴洪淇:刑事证据制度修改需解决的三个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9-21

编者按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收看累计达9000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洪淇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吴洪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很高兴参加本届论坛,过去十余年间,我通过尚权刑事司法青年论坛等平台与尚权保持了良好的互动与合作,也祝贺尚权律师事务所成立二十周年。

 

刑事证据制度在过去二十年刑诉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自2000年以来取得了重要进展。过去十余年,我国先后发布众多与刑事证据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成为律师开展刑事辩护的重要依据和有力武器。

 

刑事证据法被称为“律师之法”,天然有利于律师。因为在刑事辩护中,律师的职责在于发现并指出问题,而发现问题、提出质疑的关键,在于掌握充分的规则依据。证据规则越细密、越复杂、要求越高,对律师就越有利。回顾以往大量案件,不少律师勇于尝试刑事证据辩护,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非法证据排除面临启动难、排除难的困境,即使最终被排除,对定罪量刑也几乎不产生影响;许多有利于辩方的证据被选择性隐匿、忽视或排除,而控方缺乏实质审查的所谓“情况说明”却能堂而皇之地进入法庭;在一些案件中,本应由控方承担的证明责任,通过推定等方式被不恰当地转移给辩方。这些情形表明,刑事证据制度仍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也恰恰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加以改变。

 

我翻阅了尚权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刑诉法修改草案,各位在刑事证据的诸多问题上形成了不少共识。具体而言,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证明责任问题。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明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但司法实践中,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将本应由控方承担的诸多责任变相转移给辩方。尤其是该条与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的规定相结合时,前一案件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事实甚至是判决所依赖的证据,很容易不经质证而直接作为指控分案后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证据。

 

其二,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就实物证据排除而言,《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这一规定实际上过于苛刻。在教学中,我们常向学生指出,该条款是“不排除条款”而非“排除条款”,因为它为实物证据设定了过于严苛的条件,并赋予法官过大的裁量空间,实践中仅有极个别案件真正作出排除。就非法供述而言,许多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却基本得不到有效回应。随着执法规范化深入推进,刑讯逼供的现象确实明显减少,但疲劳审讯等较为隐蔽的取证方式仍然存在。今后应进一步扩大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目前已有约百分之八十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其中可能存在大量引诱、欺骗的情形,也应当将这些情形纳入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其三,证人出庭问题。现行规定下,证人的当庭证言与其庭前书面证言在效力上并无实质区别,裁判者更多是依据印证规则,比较庭前证言与庭上证言何者更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据此决定采纳。这使得证人出庭的实际意义大打折扣,且天然对辩方不利,因为整个证据体系是建立在控方证据体系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