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9-21
编者按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收看累计达9000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张宇鹏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张宇鹏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大家下午好!刚才我认真听取、学习了前面各位发言人的分享,想法很多,在此重点谈两个方面问题:逮捕和监视居住。
第一,关于逮捕。刑诉法规定,检察官审查批捕应当听取律师意见,但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听取意见”往往局限于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案管中心提交一份书面意见,很多时候辩护律师甚至无法与承办检察官直接沟通。有些检察官在审查批捕的时候会提审犯罪嫌疑人,但也多沦为履行权利告知、确认认罪态度、开展认罪认罚引导的形式化流程。作为律师,我希望检察官审查批捕能像法官庭审一样,居中听取侦查机关、辩护律师意见,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也就是将听证程序引入审查批捕环节。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不久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但该规定并未明确将审查批捕纳入必须听证的范围,当前司法实践中听证程序更多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议稿》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删除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8条中关于审查批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特定情形,明确规定审查批捕应当一律讯问犯罪嫌疑人;二是在审查批捕阶段,律师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举行听证。从程序设计层面推动审查批捕实质化,避免流于形式。
第二,关于监视居住。这应该是强制措施中被大家诟病最多的措施,具体指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居设立的初衷为体现人文关怀,但现在反而异化成了收集有罪供述的手段,甚至可以说成为了滋生非法证据的温床。指居人员面临的境遇是每天跟侦查人员处于同一封闭空间内,同吃同住、接受审问、被威胁利诱。在这种条件下无需借助传统刑讯或变相肉刑,就极易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有罪供述。加之指居人员在指居地点与世隔绝,没有时间观念,分不清白天黑夜,这种情况下绝大多数人都会屈服,配合侦查机关排练、演出各种认罪剧本。之所以指居被滥用,原因之一在于《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4项对指居适用条件的规定得过于宽泛,“案件特殊情况”“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等表述过于抽象模糊,缺乏明确边界。我们在《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议稿》中提出,应当直接删除该兜底条款,从立法根源上压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不当扩大适用的空间。
前不久我又看到了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一个案例,大概情况是被告人在指居期间没有得到有效救治,导致在后续庭审阶段死亡,这类事件早已不是个例。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我想结合一个案例与大家说明。我办理的一起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侦查机关把深圳十几个当事人关押在营口一个酒店指定监视居住,我的当事人是其中之一。他在指居期间有五份口供,按当事人的说法,其中三份笔录讯问时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在场。我们也在卷宗当中找到了证据印证:其中一份笔录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还有一份笔录虽有两名侦查人员签名,但其中一名侦查人员同一时间还在另外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笔录上亦有签字,即同一时间讯问了两个人。侦查机关拒绝提供讯问录音录像,主张系合法取证,检察机关当然也相信侦查机关的说辞。司法实践中,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后,侦查机关通常做法就是提供一份情况说明,在这个案件中,侦查机关也是提供了一纸情况说明来证明取证合法性:针对单人签名的笔录,解释为侦查人员漏签;针对同一时间同一侦查人员出现在两份笔录中的问题,解释为该侦查人员为带队领导,讯问期间在各讯问室之间来回巡视,说白了就是在讯问期间溜达。这意味着,在他溜达时,实际上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该解释反而印证了确实存在只有一名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对于这个问题侦查机关还作了一个解释,称每个讯问室有多名侦查人员,主审侦查人员看到领导在就随手把领导名字写上了。情况说明的原话是:“主审侦查人员基本是一人,其他人都是陪同,完全可以写一个人的名字。”这就是侦查机关对刑诉法要求讯问必须两名侦查人员在场的理解。该说明反映了一个严重问题,即侦查人员没有基本法律意识,没有认真对待刑诉法的规定,甚至没办法理解刑诉法为什么要规定这些权利保障制度。办案人员的此种错误观念,落到指居这种缺乏监督的强制措施中,体现的就是大量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在《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议稿》中提出,指居期间讯问可以采取全程录音录像方式。但其实在我看来这个建议还是比较保守,基于指居期间很多非法有罪供述早在正式讯问前就已通过诱导、施压完成编排演练的情况,我认为在保护被指居人隐私的基础之上,应当对指居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不仅覆盖讯问期间,也覆盖生活期间,实现监管全过程留痕。在完善制度之外,完善人同样重要。当然不能苛求办案人员完美无缺,但至少要在一个基本范围内完善办案人员对法律的认知、对人权的认知,让办案人员对法律建立最起码的尊重。
除办案人员素质、观念问题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缺乏有效监督、程序规范极易被架空,核心根源就在于违法办案几乎无需承担任何成本。我们在影视剧中经常看到美国警察抓到犯罪嫌疑人之后一定要进行米兰达警告(告知沉默权),其本质是办案人员清晰知晓违法取证的明确后果,且该后果足以让其不愿、不敢逾越程序红线。因此,在完善羁押制度的同时一定要完善救济措施。要完善违法惩戒措施,将违法办案的成本提升至办案人员无法忽视的程度,才能从根源上减少这类程序违法问题。刑诉法的修改完善或许仍需漫长的过程,才能回应上述愿景,但我们至少应该有一个期许,念念不忘,必有回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