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10-09
编者按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收看累计达9000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张旭华在论坛上的与谈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张旭华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副院长
本次与谈主要围绕涉案财物领域四个较为突出的实务问题展开。
一、涉案财物认定的随意性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涉案财物只有四类:违法所得、合法财产、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处置方法也有四类:没收、追缴、返还、责令退赔。原物尚存的,直接进行没收或返还;若原物灭失的,则适用追缴或责令退赔。
但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的认定边界不断扩大。部分办案人员对违法所得的含义把握不够准确,或者随意进行扩大解释,导致查扣冻的范围过于宽泛。对于明显不属于违法所得的财物,则通过“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进行兜底认定,导致对物的强制措施随意性适用。
二、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缺失性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如果发现司法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有权进行申诉或控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279条规定,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是什么关系?案外人可以出庭,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出庭?什么情况下属于必要?什么情况下属于不必要?目前均缺少明确的判断标准。
三、涉案财物先行处置的任意性
一般而言,只有在四种情况下才能对涉案财物进行先行处置——保管成本过高、易变质、易贬值或者属于经营性资产。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有强烈的先行处置的动机,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对涉案财物作出实体处置的权力专属于人民法院,所谓的先行处置本质上是一种程序性的处置,换言之,仍是一种证据保管措施,应当妥善保管到法庭审理阶段。然而,部分案件到法院的时候,涉案财物在实体上都已经处理结束了。
另外,对于经营性资产,最能够实现其保值增值的是原所有人,原因在于其具有实际经营能力。但是,如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托管经营,很多托管经营者实际上是缺乏实际经营能力的,较难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这也是实践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
四、对物之诉立法回应的滞后性
当下,学界就构建对物之诉形成了多元的观点:一派学者呼吁,现阶段可以建立一种完全的对物之诉;另一派学者则认为现阶段尚不够成熟,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对物之诉;还有观点指出,现阶段只要分离定罪、量刑和财产三个独立审理环节即可。不论如何,期待新《刑事诉讼法》对于涉案财物的举证责任、权属证明事项、权利人出庭标准,以及涉案财物的证明标准等方面给予回应或者给予部分回应。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