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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论坛回顾丨王贞会:加强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和法律援助专业化建设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9-17

编者按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收看累计达9000余人次。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贞会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王贞会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首先感谢主办方的邀请,非常荣幸参与这样一场高端的学术活动,同时也很高兴诉讼法学研究院能够作为联合主办方参与本次论坛的筹办工作。上午各位嘉宾的发言兼顾宏观与微观视角,全面阐释了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与刑事辩护相关的议题,也客观呈现出司法实践当中刑事辩护面临的现实困境,这都是本次活动有益的呈现。

 

我的与谈将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展开探讨。

 

一、宏观层面上

 

听了之前老师的发言,我得到了一些启发。我们讨论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应当回到“诉”的场景之下,从“诉”的基本原理、基本理论出发去探究。需要考虑辩护是从诉讼职能角度谈,还是从诉讼制度层面谈,抑或是从诉讼权利的维度上谈。

 

若从诉讼职能角度进行理解,则涉及整个刑事诉讼结构、构造、控辩审三方如何优化的问题。若从诉讼制度层面进行理解,则需与管辖、回避等相关的诉讼制度,以及刑事诉讼整个诉讼程序结合起来,这里面涉及刑事辩护全覆盖、如何实现有效辩护等。如果是从权利的维度看待辩护,需要明确,辩护不仅是律师享有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如何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并在这个基础之上完善律师辩护权,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

 

此外,如何从办案机关规范义务角度,在权力和律师辩护权之间达成平衡、协调,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律师享有辩护权,但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律师能不能更好地履行辩护义务,或者协助司法,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价值,也是我们考察辩护权发挥的一个重要维度。

 

二、微观层面上

 

我长期以来从事未成年人程序的相关研究,我认为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未成年人程序方面也应有一定的体现。

 

如何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和法律援助,提升律师的参与度,是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在成年人案件程序里所做的一些设想,我认为可以优先在未成年人程序里进行探索,如同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一样,探讨的很多制度,最后的“实验基地”就是未成年人特别程序。

 

就双向保护问题而言,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要加强,现有的趋向是延伸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案件里面,也要进一步落实双向保护问题。在双向保护中,律师如何发挥积极作用?比如,律师参与低龄未成年人核准追诉程序。此前,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提到在检察机关没有作出核准追诉之前,公安机关是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律师能不能参与?文件里没有明确的规定。

 

另外,关于律师讯问时在场问题,在成年人案件中推行该制度现实阻力较大,可否优先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现在我们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但与其让一个非法律专业而只是起在场见证作用的角色参与,不如让辩护律师参与进来,同样也能履行合适成年人的职责。

 

再比如,听取律师意见,在未成年人程序中,对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时必须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而且是实质化听取,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听取的情况。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在司法机关的文书里面呈现出对辩护律师意见进行听取的情况?或者裁判文书是否需要对辩护律师所提的内容逐项进行充分说理?

 

我认为,上述相关制度构想都可以在未成年人程序中先进行探索,再逐步进行拓展。

 

总体上而言,现在未成年人制度发展很快,未成年人检察、未成年人审判,包括未成年人警务工作都在不断发展,未成年人的律师服务、未成年人的辩护也应实现专门化、精致化。

 

我的发言到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