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9-17
编者按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收看累计达9000余人次。
以下是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业务委员会主任胡常龙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胡常龙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业务委员会主任
尊敬的樊崇义老师、陈国庆检察官,各位老师、各位专家学者、律师同仁,大家上午好!
感谢立新主任和文龙主任的邀请,祝贺尚权律所成立20周年,祝愿尚权律所行稳致远,再铸辉煌。
时间关系,今天我只讲一点。刑事辩护制度立法完善应当高度关注立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立法是基础,司法是关键,当前刑事辩护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很大程度上都是司法的问题。在我们研究、探讨刑事辩护立法完善的过程中,我们要精准划分哪些是立法问题,哪些是司法问题,哪些是立法的原因,哪些是司法的原因,如何通过刑事立法的完善有效解决刑事司法的问题。
刑事司法的问题,说到底是人的问题。从古到今,一些先贤们都已经关注到人的因素在司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比如清末沈家本讲,“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夫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苟非其人,徒法而已”。明朝万历年间张居正也讲,“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也讲,“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当前刑事诉讼法经过三次修改,已经日趋规范、完善、严谨。但是刑事司法过程中、刑事辩护实践中的问题太多。比如实践中以提审为名排斥、挤压律师会见的问题,比如滥用指居强制措施期间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问题,比如司法实践中轻视、漠视、无视律师辩护意见的问题,比如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报复性司法、报复性立案侦查所导致的律师参与受限问题,比如司法实践中监察机关的调查结论对检法两院的决定性影响、对律师辩护的影响等问题。这些问题中,有很多都是司法的问题,立法可能已经规定的比较规范完善了。
我认为,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完善,必须精准区分立法问题和司法问题,精准判断哪些问题可以通过立法解决,哪些问题只能依赖司法解决。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