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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论坛回顾丨冀祥德:法律不仅需要被制定,还需要被理解、被执行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9-16

编者按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收看累计达9000余人次。

 

以下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冀祥德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冀祥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首先,对尚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尚权所)成立20周年、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成功举办20届表示热烈祝贺!第一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是我和张青松律师策划的,我当然也参加了。作为长期关注刑事辩护实践与理论研究的学者,我应该是参加尚权论坛届次最多者之一。

 

我国有“五年一小庆,十年一大庆”的传统。记得尚权所成立15周年、第15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举办时,尚权所曾印制过一本纪念文集,其中收录了记者的一篇文章,题目是《冀祥德教授用“五个一”规划尚权律师事务所发展蓝图》。2005年,我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一期法律论坛。青松律师参加论坛后,在午餐时找到我,说想创办一家专门从事刑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问我怎么看。我当时就对他说:“我大力支持。只要你办专职刑辩所,我就把我的律师证转到你的所里去。”2006年,尚权所成立。我没有食言,成为尚权所首批兼职律师。

 

也是在2006年,我和青松律师,还有当时刚刚研究生毕业的常铮律师,在杭州办理了一起刑事案件。案件开庭结束时,当事人家属感慨:早知道律师辩得这么精彩,就应该把红地毯从杭州一直铺到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大厅门口。在那次办案期间,我和青松律师在西湖边彻夜长谈,形成了尚权所发展的“五个一规划”。所谓“五个一”是指:第一,每年举办一次刑事辩护论坛;第二,每年举办一次全国刑辩律师培训班;第三,每年做一个科研课题项目;第四,每年出版一本书,可以是刑事辩护经验的总结,也可以是刑辩经典案例的汇编;第五,在尚权所成立十周年时,发展成为一个由100名全国顶尖精英刑辩律师组成,集专业刑辩、科研、教育于一体的中等规模强所。转眼20年过去了,这“五个一规划”中,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真正坚持了下来,而且一办就是20届,我很欣慰。而其他几个目标,我认为也仍然值得尚权所继续为之努力。

 

20年来,我既见证了尚权所的成长与发展,也见证了尚权刑辩论坛影响力不断扩大。授权刑辩论坛,从最初关注个案中公平正义的实现,到关注刑事辩护制度完善;从最初关注刑事辩护的具体问题,到关注国家法治发展,尚权所一路坚守,一路前行,一路披荆斩棘,也一路收获成长。

 

20年来,尚权所的“掌门人”几经更迭,但无论是青松主任推动的专业化,常铮主任推动的精细化,立新主任推动的学术化,还是如今文龙主任推动的高质量发展,实际上始终围绕着同一条主线展开,那就是推动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不断完善、不断进步,为国家法治建设贡献力量。与此同时,20年来,中国刑事辩护制度也在持续发展,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在这一进程中,尚权所作为长期坚持走刑事辩护道路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中国刑事辩护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所以,今天站在这里,我既要向尚权所成立20周年、尚权刑事辩护论坛举办20届表示祝贺,也要向尚权律师20年来对中国刑事辩护事业的付出和贡献表示感谢!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正在进行、《律师法》刚修改施行的背景下,围绕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进行研讨,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这次《律师法》的修改,有一种说法叫作“小切口”,社会各界评价不尽相同。我认为,此次修改至少有三大亮点:第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党的领导与党建引领写入法律。第二,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第三,明确规定“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普遍辩护在法律规范层面得以确立。

 

当然,学界和律师界也有一些遗憾和期待。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此次修改的幅度相对有限,特别是对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缺乏切实可行的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救济机制。我认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足,一方面,在传统社会中,即有社会民众对律师职业的认识偏差问题;另一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律师定位在法律制度层面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民众对律师职业认识上的偏颇,虽然关于律师定位的变化并无不妥。

 

关于律师定位的变化大致经历了四个具有代表性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属于国家干部。第二个阶段是1993年是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把律师定位改为“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第三个阶段是1996年《律师法》颁行,律师被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四个阶段是2007年《律师法》的修改,律师定位修改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在第一个阶段中,律师定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正式的国家干部,是政法机关体系中的一员。该时期,律师在身份地位上具有鲜明的国家属性,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职能(主要是审判辅助功能),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

 

在第二个阶段中,律师定位改为“为社会服务的专业法律工作者”。这个变化非常大,律师的身份从“国家的”变成了“社会的”,不再是国家干部序列,也不再是政法机关体制内的人。

 

在第三个阶段中,律师定位又被改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仅,从“为社会服务”到“为社会提供服务”,律师的“公职属性”荡然不存,而且,律师也从“专业法律工作者”变成了“执业人员”,成为普通性的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一般职业群体。

 

在第四个阶段中,律师定位成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既不是“国家的”,也不是“社会的”,而是“当事人的”。

 

应该说,我国律师的角色定位从具有公职属性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到面向社会的专业法律服务者,再到突出为具体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服务对象和职业职责的变化,必然带来律师与国家公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重新调整。过去,律师在制度结构上与国家权力体系具有较强的同位关系,随着律师职业社会化、市场化以及当事人本位不断强化,律师逐渐从国家权力体系内部走向外部,成为代表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支独立力量。这在立法上没有任何诟病,也当然符合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但是,在一些民众的认识层面,很难让全体人都能正确地理解到“国家建立律师制度的意义,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所以说,法律不仅需要被制定,还需要被理解、被执行,就像本次《律师法》第5条新增有关机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