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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论坛回顾|朱勇辉:完善刑诉法辩护制度的五条建议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9-16

编者按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收看累计达9000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朱勇辉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

 

   各位同仁,大家好。感谢尚权律师事务所的邀请,让我有机会参与本次论坛的交流学习。首先,我衷心祝贺尚权律师事务所成立二十周年,二十年来尚权律师事务所对中国刑事辩护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值得律师行业尊重。

 

本单元主题为辩护制度的完善,对应内容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刚才聆听本单元各位主旨发言人及在先发言人的发言后,我获益良多。在此,我就律师实务层面的几个“痛点”与各位同仁交流、探讨,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同时也期盼未来修法时能够对相关问题予以改进。

 

第一,关于委托问题。一是委托辩护人的人数问题。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可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但该名额设置已经无法满足实践需求。现在刑辩律师越来越走向更细分的专业化,实践中,一名律师往往仅擅长特定类型犯罪的辩护,对其他类型犯罪的辩护并不擅长,而当前犯罪形态日益多样化,对辩护人人数的限制实质上限制了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二是诉讼参与力量配置不对等。现行规则下,在一些复杂、重大案件中,公诉方常常多人出庭,但辩方最多仅能两名律师出庭。在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中,有时候公诉人多达七、八人,虽然看起来辩护人总的数量也多,但实质上每一名被告人只有两名辩护人,两名辩护人面对七至八名公诉人,双方力量明显不对等。三是委托中的法律援助问题。刚才许兰亭老师也提到法律援助问题,提出应当家属委托优先,对此我非常赞同。另外,如何让法律援助更有效呢?我认为,法律援助律师不“占坑”、不抢家属的委托是第一步。

 

第二,关于会见问题。一是刚刚孙长永老师讲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次被讯问之前,律师的会见权难以得到保障,这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笔录是在没有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下形成,这点值得我们重视。二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会见实际非常难落实,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五款明确规定律师可以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但面前基本落实不了。三是被留置的相关人员将来能不能会见?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有违纪、违法、犯罪各项调查,能不能在确定当事人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允许律师介入留置阶段的会见,有待监察法将来进行修改。

 

第三,关于阅卷和核对证据问题。一是批捕阶段的阅卷权始终无法得到落实。这导致律师在批捕阶段发表的辩护意见缺乏实质支撑,该项权利被虚化,最终使得批捕成为检察机关的单方决定,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在此阶段存在明显缺失。二是阅卷后律师核实证据的法律规定不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仅可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这一表述我认为有待考量。既然证据已经归入案卷,必然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不存在与犯罪“无关”的证据,所以此处规定有待厘清,建议删除“有关”二字,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核对证据时不再心存疑虑。

 

第四,关于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问题。我认为需要关注两方面内容:其一,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权始终未得到法律的正面明确认可,但是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又有特殊规定,要求律师如果掌握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三类情形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从逻辑上反推,如果法律不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权,律师又如何能够获取上述证据?所以我理解现行法律实际是认可了律师的调查权,但是未予以明确,希望未来立法时能够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权。

 

第五,关于刑事诉讼中增设“律师调查令”制度的问题。当前,民事诉讼领域已经确立了民事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制度,调查令对相关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虽然也规定了律师有申请调查取证权,但在刑事辩护活动中律师申请调查令时,检察机关与法院以刑事诉讼法未规定调查令制度为由不予支持。我认为,刑事诉讼直接关系公民的生命与自由,相关制度建设落后于民事诉讼,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与此相关的,我曾听民事律师同行说过一个观点,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标准比刑事诉讼严格,因为在民事案件中不可能仅凭证人的口头证言就定案,而我们的刑事诉讼中往往口头证据“相互印证”就可以定案。我听闻此言后深受触动,认为确实有必要对我国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进行反思与完善。

 

我的发言到此,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