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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论坛回顾|杨矿生: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应当夯实审前辩护过滤功能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9-16

编者按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收看累计达9000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杨矿生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

 

尊敬的樊崇义老师、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教授、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有这个机会和大家一起参与第20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研讨会。首先要祝贺尚权所成立20周年,同时感谢尚权所的邀请。

 

我发言的主题是: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应当夯实审前辩护的过滤功能。

 

一、审前辩护是司法过滤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刑事诉讼设置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诉讼阶段,侦查、审查起诉这两个阶段的功能除了推进案件进展之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过滤功能,就是把那些瑕疵案件、不当追诉的案件过滤出来,把它拦在进入刑事审判之前。

 

同样,律师的刑事辩护除了维护合法权益之外,更重要的功能就在于过滤纠错,尤其是审前辩护的过滤,意义更加重大。

 

二、审前辩护存在的三大制度短板

 

从目前司法运行现状来看,审前辩护的过滤纠错功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存在三大制度短板。

 

第一,审前辩护权利配置严重不足,难以实现实质性过滤。

 

比如,律师在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只能碎片化了解案情,看不到完整证据链,无法开展有效的案件审查和纠错工作,多数情况下是盲辩,审前辩护存在着权利上的先天不足。

 

第二,审前案件过滤完全是公权力单向过滤,缺乏辩护律师的协同机制,律师很难参与进去。

 

案件是否追诉、是否出罪、是否羁押,完全是办案机关内部审查。对于律师提交的无罪意见、证据瑕疵意见、无追诉必要意见等,由于缺乏刚性审查与反馈机制,律师根本不知道自己提出的意见是否会受到重视讨论,更不知道为什么没有被采纳。律师审前辩护的过滤作用很难得到发挥。

 

第三,审前辩护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模糊,缺乏可操作的配套规则。

 

不仅刑事诉讼法对审前辩护的过滤功能没有明确定位,对于不逮捕、不起诉、撤案等审前出罪,以及程序纠错的适用标准不够细化,律师审前辩护意见能否采纳,完全依赖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缺乏稳定的制度性保障。

 

三、几点修法建议

 

基于以上问题,对于完善审前辩护制度,我提出三点建议。尽管很多人对这次修改不太乐观,但我觉得我们还是要反复呼吁,长期呼吁,时间到了总归有采纳的那一天。

 

第一,立法应明确审前辩护过滤纠错的职能定位。

 

立法应当明确审前辩护具有的过滤纠错职能和地位,确立“公权力内部把关、辩护权外部过滤”的双重审查结构,应当明确辩护律师的办案主体的定位。明确辩护在审前案件分流、程序纠错、追诉制衡中的功能作用,把审前有效辩护正式纳入刑事诉讼制度体系。把律师的辩护功能从单一的权利性辩护提升为权利性辩护加过滤纠错制衡的双重功能。

 

第二,建立审前辩护意见刚性审查、说理与反馈制度。

 

通过修法明确,办案机关对律师提交的无罪、撤案、不捕、不诉、程序异议等意见,必须专项审查、逐条回应、书面说理,无论采纳与否,必须载明法律理由。建立这样的刚性制度,彻底改变审前辩护意见交上去便“石沉大海”的现状。

 

第三,进一步细化审前辩护的核心权利规则,补齐制度短板。

 

赋予律师审查逮捕阶段的阅卷权;赋予律师调查取证的刚性权利;赋予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协商机制的刚性权利;同时细化轻微案件、存疑案件、无追诉必要案件的审前出罪标准,将律师专业审查意见作为追诉裁量的重要依据。

 

总而言之,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重心必须前移。只有激活审前过滤功能、做实审前实质辩护,才能构建均衡、完整、有效的刑事辩护体系,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统一。

 

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