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9-16
编者按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收看累计达9000余人次。
以下是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旭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韩旭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前年到武汉讲课时,遇到华东政法大学一位刑法学教授,他听说刑诉法又要迎来一次修改,对我说“刑诉法修改不是时候”,而我要说的是“辩护制度修改更不是时候”。因为辩护制度是事关人权保障的制度,扩大辩护权必然制约侦查权、追诉权的顺利进行,这是国家有关机关所不愿看到的。每一次刑诉法修改,辩护制度都是“重头戏”。可以说辩护制度修改情况是观察刑诉法修改成色的“检测器”。这里我主要想谈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刑诉法关于辩护制度修改的最新动态;二是为什么辩护制度修改难以有重大突破?三是未来的观察和预测。
正如日本著名法学家团藤重光所言:“一部刑事诉讼历史是辩护权扩充的历史”,客观讲这符合我国实际,尤以2012年刑诉法修改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最为典型。但是纵观前三次修改和再修改征求意见稿,不得不说刑诉法再修改大都系“技术性修改”而非“实质性修改”,也就是未能取得重大突破。学者期待的侦查阶段确立辩护人阅卷权问题、被追诉人阅卷权问题、侦查机关讯问时律师在场权问题和建立程序性制裁机制问题、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辩护全覆盖、扩大辩护人数量问题、对侦查讯问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的查阅、复制问题以及申请权保障问题,等等,前三次修改均未能被立法确立。不仅刑诉法未能实现实质法典化,而且每次修改仍属于小改。可以预期的是,刑诉法修改虽然不会迎来一个“暖冬”,但至少不会再是一个“寒冬”。但在一个“寒冬”里,我们需要“抱团取暖”——相信春暖花开日子的到来。以上是我谈论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辩护制度为什么难以有重大突破?通过五个方面的解释可以说明这一问题。一是“重打击、轻保障和重义务、轻权利”的价值取向:我指导学生曾经研究过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的“等”字,一共有27个,发现凡是对公权力行使有利的,“等就等于一切”;凡是对公权力行使不利的,“等就等于零”。二是“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技术,导致立法不完善。例如,我国辩护制度条文付之阙如,极不健全:1979年辩护制度仅有5条,1996年仅有10条,2012年仅有不15条,2018年仅有16条。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意大利有29条、法官有30条、日本有64条。三是审判中心主义难以确立。这次刑诉法修改征求意见稿并未确立“审判中心主义”,带来的问题是当辩护权受侵犯时,谁来为辩护律师提供权利救济。当辩护权尚未“越雷池一步”或稍有触及时,办案机关可以向司法局或者律协发出建议,要求对律师处罚或者惩戒。但是当律师权利遭受办案机关侵犯时,律师没有反向的投诉和救济机制,由此造成权力与权利的不对等。四是刑诉法修改是权力博弈的结果,办案机关有话语权,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话语权较小,地位也相对微弱,任何辩护权的强大都不利于打击犯罪,因此他们不希望扩大辩护权,毕竟秩序稳定是首要价值,“稳定压倒一切”。五是程序性制裁机制未能确立。救济权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权利,“无救济即无权利”。
第三个问题是对辩护制度和辩护环境未来的预测。我到访过一些国家,考察了不同国家的辩护制度,发现侵犯律师辩护权是中国“独有的问题”。英国法庭上辩护律师要戴假发,我考察过其背后的文化历史背景,发现那是地位的象征。我观摩了伦敦市的威斯敏斯特治安法院的庭审,在法庭上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对律师要么窃窃私语,要么面带微笑,对律师都非常客气和尊重。办案人员包括律师出庭携带电脑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不想广西来宾“冯波案”,律师未进入法庭,庭审已经结束。并且无论是英国还是法国,被告人与律师“紧密团结在一起”,因为他们均是辩护方“同盟军”。虽然刑诉法再修改可能会给辩护律师带来一丝“暖意”,但是“寒冬”会持续存在,法治的春天仍有待各位共同努力。
毕竟,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没有辩护律师的强大,法治中国永远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