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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届论坛回顾丨潘金贵:辩护制度完善应当关注解决职务犯罪辩护难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09-16

编者按

 

2026年9月5日,第二十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收看累计达9000余人次。

 

以下是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潘金贵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潘金贵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

执行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律师朋友:

 

大家好!非常感谢尚权律师事务所的盛情邀请,给我提供了参加尚权刑辩论坛,和大家进行交流学习的机会。适值尚权律师事务所成立二十周年,衷心祝愿尚权律师事务所这面中国刑辩的旗帜永远高高飘扬。

 

我参与的这一节的主题是辩护制度完善与刑事辩护,我发言的题目为:辩护制度完善应当关注解决职务犯罪辩护难问题。我主要谈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当前职务犯罪辩护面临的严重困境

 

刑辩律师普遍反映实践中辩护越来越难,而职务犯罪辩护无疑更是难上加难,可以说是举步维艰。职务犯罪辩护由于牵涉多方面的因素,当前实践中已经陷入严重困境,具体主要表现为:职务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空转、证据规则失灵、起诉、审判沦为对调查结果的简单确认、职务犯罪辩护形式化严重。职务犯罪案件在调查终结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法院的审判未能起到实质性的“过滤把关”作用,调查结果就是起诉、判决认定的结果,“原封不动”的认定率远远超过普通刑事犯罪。检、法两家实际上都是在“认认真真走过场”,辩护律师即使竭尽全力,基本上无法撼动调查机关的认定结果。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中,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即使检察官、法官“心知肚明”是问题所在,也不会予以采纳,至少采纳率远比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要低。起诉、审判认定的结果要征求调查机关的意见,律师的辩护几乎彻底无效,辩护律师的参与比普通刑事犯罪辩护形式化问题更为严重。辩护律师深感“满满的无力感”。职务犯罪辩护作为刑事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彻底“名存实亡”,将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高质量发展造成非常消极的影响。因此,完善辩护制度应当高度关注和解决职务犯罪辩护难的问题。

 

二、解决职务犯罪辩护难问题的基本路径

 

职务犯罪辩护难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解决该难题,应当遵循体系化的思路,从理论、理念、技术等多个方面寻求突破的路径。具体而言:

 

首先,应当从理论上进行匡正。刑事诉讼法学界应当对职务犯罪辩护涉及的基础理论问题展开讨论,厘清理论认识, 夯实理论基础。例如: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位阶到底应当如何界定?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监察调查与公安机关侦查到底有无本质的不同?等等。学者的责任是呐喊和呼吁。职务犯罪辩护“要么在呐喊中改良,要么在沉默中消亡”,刑事诉讼法学界应当履行和担当起自己的社会责任。

 

其次,应当从理念上进行重塑。反腐是利国利民的国之大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大政方针,因此反腐工作必须坚持在法治化的前提下进行。对于当前职务犯罪辩护中反映出的一些偏离法治化的问题,应当使其回到法治的轨道上来。调查机关提出今年是“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年,反映了法治化在反腐工作中的重要性,值得充分肯定。

 

再次,应当在技术上逐步渐进。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职务犯罪辩护涉及的诸多问题需要逐步调适。刑诉法第四次再修改在即,立法者应当考虑如何在条文表述和制度设计上尽量将调查机关的行为纳入刑事诉讼法规制的范畴,例如:可以在辩护制度、起诉审判程序的某些条文中针对职务犯罪有关的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等。

 

彭真同志曾经指出:“立法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如果说辩护制度的完善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的矛盾焦点之一的话,职务犯罪辩护难问题无疑是焦点中的焦点。希望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在解决此问题上能够有所突破,我们拭目以待!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