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6-10-09

摘要
刑事辩护制度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是平衡控辩诉讼结构、约束刑事公权力运行、保障被追诉人人权的重要法治载体,其发展成熟度直接能够体现出一国刑事司法的文明水平。正如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所说,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充的历史。[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历经数次修订,持续拓展刑事辩护的诉讼阶段、扩充辩护权利内容、强化执业保障力度,推动刑事辩护由形式参与逐步迈向实质履职。新时代轻罪治理格局成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适用、新型刑事案件不断涌现,司法实践对辩护人能够做到有效辩护、精准辩护、全程辩护提出更高要求。反观当前司法运行现状,刑事辩护制度在落地过程中仍存在权利保障不充分、辩护实效参差不齐、执业保障体系薄弱、辩护队伍适配性不足等现实难题,制度立法进步与实践运行落差较为突出。基于此,本文梳理刑诉法修改进程中辩护制度的演进逻辑,深度剖析当前刑事辩护制度运行的现实缺陷与深层成因,并结合新一轮刑诉法修改导向,探索制度优化与提质路径,展望未来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的方向,以期推动刑事辩护制度规范化、实质化、现代化发展,助力新时代刑事司法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辩护;制度完善;高质量发展;人权保障

袁星星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臧亚杰
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引言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是刑事诉讼的根本价值追求,尤其体现在如今现代刑事法治体系中,而刑事辩护制度正是维系这一价值平衡的核心制度支点。辩护权的有效行使,能够对检察机关天然的公权力优势进行对抗,弥补被追诉人诉讼能力的结构性弱势,为查明案件事实、实现程序公正、防范冤错案件提供重要制度保障。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迭代,始终与《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完善深度绑定、同频共振。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辩护制度框架以来,历经1996年、2012年、2018年三次重大修订,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介入时间不断前移、权利体系持续完善、覆盖范围逐步拓宽,实现了从审判阶段单一辩护向诉讼阶段辩护全覆盖、从有限权利保障向体系化保障的历史性跨越。
眼下,新一轮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纳入立法规划,其重心更加偏向于实质辩护落地、执业权利刚性保障、辩护质量整体提升,为破解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辩护虚化问题提供了重要立法契机。应当看到,制度立法的持续完善并不必然带来实践效果的同步升级。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铺开、案件结构轻罪化、司法程序提速化的背景之下,传统辩护模式与新时代司法需求不相适配的矛盾愈发凸显,形式化辩护、权利行使受限、执业风险突出、配套机制缺位等问题,已然成为制约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的现实瓶颈。基于此,立足立法沿革审视制度运行困境,从司法理念、制度机制、实践运行、队伍建设等多维剖析问题成因,并依托最新修法精神构建系统化完善路径,对推动刑事辩护制度提质增效、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价值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刑诉法修订视域下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演进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历程,是立法机关持续回应司法实践痛点、不断优化控辩诉讼结构、逐步强化人权保障的法治化进程,历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均对辩护制度体系进行了关键性完善,逐步构建起能够适配我国司法体制的刑事辩护运行体系。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现代化转型的重要节点,此次修法打破了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辩护工作仅能在审判阶段介入的固有局限,将律师辩护权限延伸至审查起诉阶段,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法定职责,初步塑造了控辩对抗的诉讼格局,彻底改变了审前阶段被追诉人完全缺乏专业法律帮助的窘迫局面,为审前程序权利保障奠定了制度基础。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实现了刑事辩护制度的突破性发展,是人权保障理念入法的集中体现。本次修法正式确立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明文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享有委托辩护权,真正实现辩护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诉讼流程。同时,立法细化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三大核心执业权利,大幅扩容了法律援助指定辩护适用范围,构建起全覆盖、全流程、体系化的辩护权利保障框架,极大保障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提升了刑事辩护的制度价值与司法地位。
2018年《刑事诉讼法》专项修改立足于司法体制改革成果固化,适配监察体制改革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对刑事辩护配套规则作出针对性调整。创设值班律师制度,填补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快速审理模式下的辩护空白,明确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有效履职的基本要求,推动刑事辩护从重点案件保障向普遍化、全覆盖保障转型,有效适配了轻罪案件繁简分流的司法运行需求。
当前推进的新一轮《刑事诉讼法》修改,聚焦新时代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目标,直面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制度顽疾,更加注重以权利行使的精细化、执业保障的刚性化、辩护履职的实质化为导向。通过细化证据核实、案件知情等配套权利,构建侵犯辩护权的程序性制裁机制,规范律师执业边界与监管机制,着力解决长期存在的辩护权虚化、执业风险失衡、形式辩护泛滥等问题,为刑事辩护从“制度成型”向“实质落地”转型提供坚实立法支撑。
三、当前刑事辩护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与成因探析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订,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已经形成相对完备的规范体系,辩护权利的法定范围、覆盖阶段、保障机制不断完善。但从司法实践运行效果来看,立法层面的制度优势尚未完全转化为司法治理效能,多重现实困境依然制约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各类问题的产生并非单一因素导致,而是司法理念、制度设计、配套机制、行业建设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
首先,核心辩护权利行使虚化,实质辩护缺乏制度支撑。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是律师开展有效辩护的基础权利,但在实务中始终存在不同程度的行使障碍。部分案件中办案机关基于追诉思维,变相限制律师正常会见,对证据核实、沟通答疑设置不合理限制;卷宗移送不及时或者不完全移送、电子卷宗材料残缺、退查程序不告知等情形,压缩律师辩护准备空间,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对于律师要求了解案情的要求不予配合,以各种理由推诿或敷衍了事;[2]而调查取证权的行使困境最为突出,立法规则较为原则,权利边界模糊,办案机关审查标准不透明,加之取证执业风险较高,导致多数律师不愿取证、不敢取证,调查取证权长期处于空置状态。究其根源,在于部分司法机关仍固守“重打击、轻保障”的传统执法理念,对辩护制度的制衡价值与纠错价值认知不足,同时现有立法缺乏精细化的实操规则与刚性约束机制,公权力限制辩护权的违法成本极低,权利保障更多依赖办案机关配合,缺乏制度强制力。
其次,辩护全覆盖体系重形式、轻实效,有效辩护供给不足。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全面推进,我国已基本实现审判、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全覆盖,但覆盖数量的提升并未同步实现辩护质量的升级。在积极刑法观的影响之下,我国已经步入轻罪时代,犯罪结构发生“双升双降”的显著变化。[3]作为社会公共法律服务,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自20世纪90年代建立以来,为提高刑事辩护率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4]但是随着大量轻罪速裁案件、法律援助案件的涌入,这些案件在实务中存在明显的形式化辩护问题,部分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仅完成程序性签字、见证工作,未实质开展会见沟通、卷宗核查、风险研判等核心工作,部分地区部分值班律师在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仅仅是拿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副本,难以全面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后也仅仅是在具结室流于形式的询问被追诉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试想一下,在控辩双方均在场的客观环境之下,会有多少被追诉人能够说出“我不愿意认罪认罚”或者“我对某某事实有异议”的话,这就导致难以真正的保障其签署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值班律师的“名”与“实”形成严重的割裂与背离。[5]笔者认为,当前值班律师的帮助工作流于形式化和无效化,这是一种令人担忧的现象,亟需改变,应当确立起值班律师的规范性标准,即“会见”“阅卷”“协商沟通”等等[6]。同时区域辩护资源配置失衡,基层与偏远地区优质刑辩资源匮乏,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偏低、激励机制不足,进一步加剧了辩护质量参差不齐的现状。同时,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质量堪忧,“占坑式”辩护、“练手式”辩护等均是无效辩护,应当予以关注。[7]该问题的核心成因在于,当前全覆盖制度配套体系不完善,缺乏标准化的履职规范与质量考核机制,对消极履职、“占坑式”辩护行为缺乏有效惩戒,法律援助的保障力度与资源调配机制难以适配高质量辩护的发展需求。
再次,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存在短板,控辩诉讼地位结构性失衡。相较于公权力机关的强势诉讼地位,辩护律师的执业保障与权利救济机制明显滞后。现行法律对办案机关侵害辩护权的行为缺乏完善的程序性制裁规则,多数侵权行为仅以口头整改、内部纠正等方式处理,无实质性法律后果,权利救济渠道不畅、维权成本高昂。与此同时,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司法适用边界模糊,实践中存在选择性适用、过度追责的现象,导致刑辩律师普遍存在执业顾虑,履职积极性受到“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影响而严重受挫。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仅阻碍重重,更可能面临伪证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追诉风险。[8]此外,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重控诉、轻辩护”的倾向,办案机关对辩护意见重视度不足,大量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且无充分说理,辩护权的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难以落地。从深层次来看,这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残留、控辩平等理念落实不到位、保障与监管机制配置失衡所致,制度设计重对律师的规制、轻对公权力的约束,最终造成控辩结构失衡的司法常态。
最后,刑辩律师队伍专业化建设滞后,难以适配新时代司法改革需求。新时代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网络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合规案件等新型案件频发,认罪认罚从宽、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深度落地,对律师精细化、专业化、多元化辩护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但部分刑辩律师仍固守传统辩护思维,对新型司法制度和案件办理规则掌握不精,辩护模式粗放、履职专业性不足。同时基层律师常态化专业培训不足,部分律师职业操守缺失,存在消极履职、不规范执业等问题。这一现状源于行业培训体系滞后于司法改革节奏、行业监管惩戒力度不足,加之部分律师职业认知偏差,过度追求办案数量与经济效益,忽视辩护履职的司法责任与法治使命。
四、刑诉法修改视域下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路径
立足新一轮刑诉法修法的制度红利,针对当前刑事辩护制度运行的突出问题与深层诱因,应当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从权利细化保障、辩护质量提质、执业机制完善、队伍专业升级四个维度系统施策,全方位推动刑事辩护制度从形式覆盖走向实质有效。
第一,细化辩护权利运行规则,筑牢实质辩护制度根基。以刑诉法修订为契机,推动核心辩护权利规则精细化、刚性化。立法层面明确律师会见核实证据的合法权限,统一各地办案标准,严禁无正当理由限制会见、监听会见、限制证据核实等违规行为。完善司法机关强制告知制度,将罪名变更、证据更新、退查进展、强制措施调整等关键诉讼信息纳入常态化告知范围,依托智慧司法数字化平台实现案件信息实时共享,全面保障律师知情权。重构律师调查取证规则,通过立法确立取证负面清单模式,明确禁止取证的法定情形,清单之外应当充分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降低律师正常履职的执业风险,彻底破解取证权虚化难题。
第二,优化全覆盖保障体系,推动辩护服务从“有量”向“提质”转型。持续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依托修法成果固化全流程辩护保障机制,逐步将辩护全覆盖延伸至侦查阶段与留置衔接阶段,实现刑事诉讼全环节辩护保障无死角。完善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向基层地区、轻罪速裁案件倾斜资源,优化援助律师遴选、管理、退出机制,筛选优质执业资源参与援助案件。建立标准化实质性辩护履职规范,明确认罪认罚案件、速裁案件的律师履职流程与评判标准,严厉整治“占坑式”辩护、形式辩护、消极履职等行业乱象,将辩护履职质量纳入律师年度考核与执业评级体系,倒逼辩护服务质量提升。
第三,健全执业保障与救济机制,重塑均衡控辩诉讼结构。构建权责清晰、制裁刚性的权利保障体系,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程序性制裁规则,对司法机关违法限制、剥夺辩护权的行为,明确诉讼行为瑕疵、证据无效、程序撤销等法律后果,畅通律师与被追诉人的权利申诉救济渠道,大幅提升公权力侵权违法成本。统一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司法适用标准,严格区分律师合法履职与违法违规行为的边界,杜绝选择性追责、报复性追责,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法治兜底。建立常态化辩护意见说理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对书面辩护意见逐一审查、专项回应,对不予采纳的辩护意见必须载明详细事实与法律依据,切实提升辩护意见的司法效力,真正落实控辩平等的诉讼理念。
第四,强化刑辩队伍专业化建设,夯实辩护高质量发展人才基础。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应当构建适配新时代司法改革的常态化培训体系,聚焦轻罪治理、新型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认罪认罚制度等前沿领域开展精准培训,引导律师转变传统辩护思维,兼顾实体辩护与程序辩护、常规抗辩与精细化辩护,全面提升新型案件辩护能力。同时完善行业监管惩戒机制,细化刑事辩护执业行为规范,对违规执业、虚假辩护、恶意炒作、消极履职的行为从严惩戒,净化刑辩执业环境。强化律师职业道德与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刑辩律师坚守依法辩护底线,平衡执业权益与司法责任,打造专业化、规范化、高素质的新时代刑辩执业队伍。
五、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的时代价值与未来展望
法律的真谛在于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9]刑事辩护制度的提质完善,是新时代刑事司法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具备深刻的法治价值与社会治理价值。从人权保障维度来看,完善的刑事辩护制度能够有效弥补被追诉人诉讼能力短板,平衡控辩双方悬殊的诉讼地位,全方位保障被追诉人的辩护权、知情权、救济权,是宪法人权保障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落地。从权力规制维度而言,辩护权的有效行使能够形成对公权力的外部制约与监督,倒逼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规范司法行为,约束司法,从制度源头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底线。从社会治理维度分析,高质量的刑事辩护能够有效化解诉讼对抗、提升认罪认罚自愿性、促进案结事了,助力轻罪治理体系落地,推动刑事纠纷实质性化解,赋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刑事司法领域的权力行使具有主动性、决定性和强制性,一旦放松对其的限制与约束,极易出现滥用的倾向,权利也随之易受减损与剥夺,进而使权利主体沦为弱势一方。[10]从法治文明维度来讲,刑事辩护的完善程度直接体现一国司法包容度与法治化水平,持续优化辩护制度体系,能够不断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彰显中国式刑事法治的文明底色。
随着新一轮刑诉法修改落地实施,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将彻底告别粗放式、形式化的发展模式,迈入精细化、实质化、智能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未来制度发展将呈现双向升级趋势:在制度规范层面,立法体系将持续补全权利保障漏洞、细化程序运行规则、刚性化权利制裁机制,逐步构建起全流程覆盖、全权利保障、全维度救济的现代化辩护制度体系,真正实现控辩平等、有效辩护的制度目标。在司法实践层面,智慧司法建设将深度赋能刑事辩护发展,远程会见、线上阅卷、智能辅助质证、案件数据共享等数字化模式将全面普及,大幅降低执业成本、提升辩护效率。同时,刑辩行业将形成“规范监管+专业培育+质量考评”的良性执业生态,律师辩护能力与新时代司法需求高度适配。
长远来看,刑事辩护制度将完成从“形式全覆盖”到“实质高质量”的根本性转型,充分发挥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纠纷化解、司法纠错的核心制度功能,持续推进刑事司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刑事司法制度支撑。
六、结语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国家的司法改革之路漫漫,并非一朝一夕。纵观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法治发展历程,《刑事诉讼法》的历次修订不断推动辩护制度迭代升级,实现了辩护权利从无到有、保障从弱到强、覆盖从局部到全域的跨越式发展。制度立法不断完善的同时,司法实践中权利行使虚化、辩护质量不均、执业保障薄弱、队伍建设滞后等深层次问题仍未彻底根除,多重因素交织制约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新时代刑事法治建设背景下,刑事诉讼不断追求的“控辩平等”在数字时代面临全新挑战。[11]应当牢牢把握新一轮《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机遇,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制度运行的现实困境精准施策,通过细化辩护权利规则、优化全覆盖服务体系、健全执业保障救济机制、强化刑辩队伍专业建设,系统性完善刑事辩护制度运行体系。通过制度重塑与实践纠偏,彻底推动刑事辩护从形式参与转向实质履职、从粗放发展转向精细提质,真正发挥刑事辩护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人权、规范公权运行、化解社会矛盾的核心价值,持续推进新时代刑事司法事业高质量发展。
注释:
[1][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第七版)》,张凌、于秀峰译,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72页。
[2]韩旭:《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律师辩护难问题实证研究——以S省为例的分析》,《法学论坛》2015年第3期。
[3]卢建平:《为什么说我国已经进入轻罪时代》,《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3期。
[4]陈永生:《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问题与域外经验》,《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1期。
[5]汪海燕:《三重悖离: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困境》,《法学杂志》2019年,第12期。
[6]韩旭:《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有效法律帮助问题研究》,《法学杂志》2021年,第3期。
[7]韩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之有效辩护问题探究》,《法商研究》2024年,第4期。
[8]陈卫东:《中国刑事诉讼权能的变革与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09页。
[9]张文显:《坚持正确的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人权》2024年,第6期。
[10]张建伟:《从权力行使型到权力抑制型——刑事程序构造的重新设定》,《政法论坛》2004年,第3期。
[11]裴炜:《论刑事数字辩护:以有效辩护为视角》,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