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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研究丨张雨:一名毒辩律师对吸毒记录封存问题的看法和想法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2-03

张雨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尚权法律援助工作部主任

尚权毒品犯罪与死刑复核辩护部主任

 

 

    本人执业至今已18年半,其中最近10年主要从事毒品犯罪辩护业务,本人虽不是研究禁毒方面的专家,但这么多年的实务工作对毒品和毒品犯罪也算是有一定了解。自疫情以来,在缉毒部门的严厉打击之下,再加上受国内外毒情变化的影响,咱们国家的吸毒人数,以及每年发生的毒品犯罪数量已经是一年比一年少了,甚至连10年前高峰期时的三成都不到了,但毒品问题引起的社会关注度却从未下降。对于近几天热议的吸毒记录封存(以下简称封存)问题,我原本没有考虑什么支持或反对,毕竟我说了也不算,但这两天接连有媒体朋友联系我想让我谈谈看法,遂决定还是结合我自己关于毒品问题的知识和办案经验说说我对此的一些看法和想法。

 

一方面,我更愿意相信制订封存这个制度的初衷是好的,没有证据表明网上所传言的某人大代表为了庇护自己吸毒的儿子才出此提案一事属实。而所谓是想借吸毒记录来渐进式地在中国推动毒品合法化,这种阴谋论的事情似乎没必要过分遐想!让吸毒者不受歧视,正常回归社会,体现人间有爱,这一想法还是好的!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一项政策往往是有利有弊的,封存有好处,但也同样有弊端,普通民众的一些担忧不无道理,而封存这一新的制度明显对弊端问题考虑不周,过于草率。结合现在人们对于这一制度的争议,说以下几点:

 

首先,咱们国家对吸毒的法律定性问题

 

不管是吸食还是注射毒品,也不管吸的是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还是近年来强势兴起的合成大麻素、依托咪酯等第三代毒品,这都属于法律上说的吸毒。但在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吸毒却并不是犯罪,而只是行政违法行为或叫治安违法行为,这就是为什么只能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的原因。虽然这点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有些难以理解,为什么作为卖家的贩毒是犯罪,作为买家的吸毒者却不是犯罪,但法律规定就是如此,这里边的原因既多且杂,一言难尽,如果讲这个问题就得专门写一篇论文了,且这不是今天我要说的重点,所以在这里就不讲了。但世界上也确实有些国家是将吸毒规定为犯罪的,我在网上查询了一下,说是全世界有24个国家和地区是将吸毒规定为犯罪,比较典型的有俄罗斯、日本、沙特、马来西亚等,也包括咱们的台湾地区,甚至在沙特吸毒都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说在咱们国家吸毒不是犯罪这个说法从法律的角度讲确实没错,但这个说法只能说是吸毒本身不是犯罪,因为它恰恰是众多犯罪的诱因和源头。比如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吸毒是一切毒品犯罪的源头,有吸毒才会有贩卖毒品、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以及制毒物品犯罪等等,因为基本常识告诉我们有买家才会有卖家。而吸毒更会衍生出容留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等等,还有比醉驾危害更为严重的毒驾,这些都是以吸毒为基础的。而因吸毒走上犯罪道路,导致家破人亡的案例更是数不胜数,我前些年办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原本是一个在当地小有名气的成功商人,但由于在社交中沾染了毒品,一开始只是吸,后来毒瘾越来越大,企业也不认真经营了最终导致倒闭,可毒瘾却还在,需要大量金钱来供自己吸毒,于是就开始以贩养吸,然后就越陷越深,毒品也越贩越多,最终导致了被判死刑。

 

其次,对吸毒人员的监管问题

 

《2014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中载明:截至2014年底,全国累计发现、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参照国际上通用的吸毒人员显性与隐性比例,实际吸毒人数超过1400万。但最新版的,即《2024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则载明:截至2024年底,中国现有吸毒人员74.7万名,约只占10年前的四分之一,可见咱们国家在这10年间为了禁毒取得了多么大的成果,其中又付出了多么大的努力!

 

而封存带来的一个必然后果就是吸毒人数的反弹。可能有人觉得我这个说法危言耸听,但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每一条加在吸毒人员(含有吸毒史的人员,后同)身上的监管措施都好比是一道封印,虽然这些封印不止一道,但每废除一条监管措施就相当于解除了一道封印,而此次的封存显然是废除了一道重要封印,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吸毒人员的监管,这是不可否认的。一边为他们遮了丑,一边却又放松了对他们的监管,于是引发吸毒人数的反弹上涨将是必然。

 

而为什么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严密的监管呢,除了要防止其实施与毒品相关的社会危害行为外,也是为了防止已经戒毒的人员复吸。而吸毒人数的反弹问题,就不只包括了新增吸毒人员,还包括了原来所谓已经成功戒毒人员的复吸问题。

 

当下的这些毒品,早已不是当年的鸦片那种成瘾性相对较低,即便吸食成瘾了,忍一忍毒瘾发作的痛苦,熬一段时间就能彻底戒断的初级毒品了,现在的毒品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易成瘾,难戒断,复吸率高。犹记得当年我参加培训的时候一位从事戒毒研究多年的老师告诉我们一个痛苦且无解的事实,现在所谓的戒毒成功,只是一段时间内没再吸毒而已,但仍有很大的复吸概率,随时有可能复吸,一旦他们接触到原来的吸毒圈子,或有任何吸毒的机会,复吸率几乎是百分之百,毒瘾对人生理、心理上的吸引,就如同塞壬女妖的歌声一般,非人的意志力所能抵抗,所以才有“一次吸毒,终生尽毁”的说法!这位老师还给我们讲述了一个真实的案例,说曾经有一群人从戒毒所成功戒毒出来后就拉了一个群,用来互相鼓励,以防复吸,结果最后却是因为其中有一个人复吸引发了连锁反应,直接导致了全群覆没。因此对于吸毒人员加强监管,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也是为了保护他们,至少在防止复吸这方面意义重大。

 

实际上与某些国家和地区相比咱们国家对吸毒者的管理一直是较为宽松的,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前边所说的对于仅自己吸毒的行为只规定为行政违法,而非犯罪。但没有买就没有卖,管控吸毒才是对毒品问题的源头治理,这是比严控制毒原料,对贩毒、制毒人员动辄判处死刑更有实效的禁毒方式。前些年某被重点挂牌的毒泛区就曾经实验过,因为连年毒品案件居高不下受到了高层的批评,该地于是一咬牙把辖区内的吸毒人员全部管控起来,结果原来的毒品犯罪重灾区毒品案件断崖式下降,一时间近乎绝迹。当然这种方式确实过于极端,并不可取,但不可否认这一实验的成功直接证明了严管吸毒才是最有效的禁毒方式。

 

最后,关于封存问题

 

原来我们常说禁毒是要打一场人民战争,现在如果吸毒人员都被隐藏了,人民连他在哪里都不知道,这仗还怎么打呢?

 

所谓封存,封存的只是吸毒人员曾经吸毒的违法记录,却并不代表他已戒毒,也就是说他可能还在吸,即一边在我们身边工作和生活,一边在吸毒,这不得不说是对普通老百姓的一个潜在威胁。法律首先应考虑的是保护无责之人的利益,而不应首先考虑保护有责之人的利益,如果牺牲无责之人的利益去保护有责之人,这是本末倒置。这些吸毒人员需要回归社会,需要得到平等对待,需要不受歧视,这些作为人的正常需求本没有错,但却不能对他们放任自流,他们自由了,得偿所愿了,但对给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怎么办?这不得不防啊!如果不能有有力的配套防范措施,把这些潜在威胁有效消除,那么这个封存就可能成为打开老虎笼子的钥匙!

 

我看到在11月30日晚上官媒发了一条消息,说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对网约车司机、幼师、保安等关键岗位作出“无吸毒记录”的准入要求,这些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的法定情形,但笔者不得不说有规定是一回事,规定能不能落实是另外一回事,更何况还有很多重要岗位没有相应规定。

 

但现在木已成舟,法律是要注重稳定性的,不能朝令夕改,即便是一部恶法要废除往往也要走一套很繁琐、很漫长的程序才能实现。本人对此也并没有什么好的建议,只有一个粗浅的想法,就是当下应尽快出台相应配套防范措施,要对吸毒记录这种存在严重社会危害隐患的封存进行更多的监管和限制,要强化对特殊行业入职无吸毒记录的主动查询义务和查询权限,提升《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查询规定的法律地位,并增加违反查询规定的惩罚措施,要知道一个没有惩罚措施的规定就是废纸一张。

 

其实对我们律师来说,封存之后吸毒的人多了,毒品犯罪案件多了,我们律师的业务也就多了,单就这一点对我们来说似乎并非坏事,但覆巢之下无完卵,毒品的泛滥成灾也绝不是我们想看到的。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谨希望对吸毒记录的封存制度不是打开了老虎笼子,希望我以上的担忧都是杞人忧天,这一点未来如何最多三年以后就能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