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尚权研究丨梁超:主播身份真实前提下,充值陪聊平台不构成诈骗犯罪之论证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6-23

梁超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在网络社交日益发达的今天,充值陪聊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类平台为用户提供了一种通过付费与主播进行视频聊天的服务,满足了部分人对情感交流、陪伴的需求。然而,由于此类平台的一些运营特点,如屏蔽地址信息、电话信息,高扣费标准等,常给人一种“骗”的感觉,也因此引发了一些关于是否构成诈骗犯罪的争议。本文将从刑法学角度,结合实际案例,对主播身份真实前提下充值陪聊平台不构成诈骗犯罪进行论证。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诈骗罪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1. 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 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最终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虚构事实是指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或歪曲事实真相;隐瞒真相则是指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无法得知真实情况 。
 

二、充值陪聊平台的运营模式及特点
 

在被列入研究范围的这类充值陪聊平台中,主播均为真实女性,平台主要提供的是陪聊服务,用户充值的目的是与主播进行视频聊天,获取情绪价值。具体运营模式如下:
 

1. 提供真实的聊天服务:用户充值后,能够与真实存在的主播进行一对一的视频聊天,主播会根据用户的需求和话题进行交流,满足用户在情感倾诉、陪伴等方面的需求。例如,用户可以与主播分享自己的生活琐事、工作压力等,主播会给予倾听、安慰和建议。

 

2. 屏蔽部分信息:平台为了保护主播和用户的隐私,同时也是为了促使用户持续在平台内消费,会屏蔽地址信息、电话信息等,避免用户绕过平台进行私下联系。这一做法虽然可能让用户觉得平台有“限制”自己的嫌疑,但从平台运营角度来看,也是为了维护平台的商业利益和服务的持续性。

 

3. 较高的扣费标准:平台的扣费标准相对较高,例如发送一条消息、进行一分钟视频通话都需要消耗一定数量的金币,而获取金币则需要用户充值。这种高扣费标准也成为了人们质疑平台“骗钱”的一个重要因素。

 

4. 等级设置与诱导充值:此类聊天平台会以充值多少为标准设置由高到低的等级,主播在与充值客户聊天时,会不断满足客户的各种聊天需求,甚至答应线下见面等条件。但随后,主播往往会以双方聊天亲密度不够等理由,让客户不停地充值。而平台设定的等级往往难以达到,导致客户产生被诱惑充值、受骗的体验,这也正是此类平台是否属于诈骗争议最大的地方。
 

三、充值陪聊平台不构成诈骗犯罪的具体论证
 

(一)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
 

在主播身份真实的充值陪聊平台中,平台运营者及主播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供聊天服务获取商业利益,而非非法占有用户的财物。尽管存在等级设置和诱导充值的行为,但平台始终为用户提供着真实的聊天服务,用户在充值前也清楚知道自己付费后能够得到的服务内容,即与主播进行视频聊天。主播虽以各种理由引导用户充值,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用户付费获取服务的本质。例如,平台会明确告知用户充值的金额、可获得的金币数量以及各项服务的收费标准等信息,用户是在了解这些信息后自主决定是否充值消费。主播引导充值的行为,更多是为了提高业绩、增加收入,属于商业经营中的促销手段,并非以非法占有用户财物为目的。
 

(二)客观上未实施诈骗行为
 

1. 提供了对价服务:即便存在诱导充值情况,平台提供的聊天服务仍然是有价值的。用户在不断充值过程中,持续获得了与主播交流的机会,满足了自身在情感陪伴、社交等方面的需求,这本质上仍是一种等价交换的行为。虽然这种价值可能难以用具体的物质标准来衡量,但在精神层面上,对于有需求的用户来说,情绪价值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例如,一些用户在工作压力大、生活孤独时,通过与主播聊天得到了心理上的慰藉和放松,这就是平台服务价值的体现。主播答应线下见面却未兑现,但在聊天过程中提供的陪伴、倾听等服务,并非虚构。

 

2. 未虚构事实或隐瞒关键真相:主播身份真实,不存在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等欺诈行为。在诱导充值过程中,主播提出的亲密度不够等理由,虽然可能让用户感到被“套路”,但这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或隐瞒关键真相。用户对于自己所购买的服务内容和规则在初始阶段是清楚的,平台在服务过程中,也没有故意隐瞒与服务相关的核心信息。平台设定的等级制度、消费规则等均在用户注册使用平台时通常会进行告知,主播诱导充值的行为只能评价为“引诱消费”,是在既有服务规则框架内的商业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三)与构成诈骗犯罪的类似案例对比分析
 

在实践中,有一些与充值陪聊平台看似相似但最终被认定为诈骗犯罪的案例,通过对比可以更清晰地看出两者的区别。

 

例如在一些虚假色情网站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建立所谓提供在线裸聊服务、上门性服务等虚假服务内容的网站,骗取被害人充值。这些网站实际上并不能提供所宣称的服务,只是以“主播”文字陪聊和提前录制剪辑的女性打字视频来敷衍用户,一旦会员发现被骗提出退还会费,“主播”们就会找各种理由搪塞 。在这类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通过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服务内容,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而充值陪聊平台与之不同,平台提供的聊天服务是真实存在的,主播也是真实的,不存在虚构服务内容的情况。用户付费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聊天服务,虽然存在诱导充值等可能让人误解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并不足以改变其提供真实服务的本质,与诈骗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
 

充值陪聊平台在主播身份真实的前提下,从刑法学角度分析,不构成诈骗犯罪。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这类平台的运营就毫无问题,对于平台运营过程中存在的诱导充值等可能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过高的扣费标准、信息屏蔽等,应当通过加强行业监管、完善法律法规等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以促进此类平台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广大用户在使用此类平台时,也应当保持理性和谨慎,了解平台的服务规则和收费标准,避免自身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来源:梁超刑辩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