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6-17
梁超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一、现行《刑事诉讼法》已存在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制度基础
1. 辩护权体系的扩张:从“事后辩护”到“全程介入”的法理铺垫
《刑事诉讼法》第34条明确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将律师介入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打破了“侦查秘密主义”的传统壁垒。律师在场权作为辩护权的延伸,与该条款形成逻辑呼应——若辩护权仅停留在“会见权”“阅卷权”,而缺乏讯问现场的实时参与,将导致辩护职能在侦查核心环节(讯问)中缺位。
第50条禁止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第56条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为律师在场权提供制度背书:律师在场本质是通过“程序监督”预防非法取证,与非法证据排除形成“事前预防+事后救济”的完整链条。例如,若讯问时律师在场,可实时记录取证过程,减少后续证据合法性争议。
2. 程序正义原则的具体化:从抽象价值到制度落地的过渡
第1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15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均体现“权利本位”的立法导向。律师在场权通过确保嫌疑人在讯问时获得专业协助,正是对“有效辩护”原则的具象化——如美国“米兰达规则”将律师在场作为“自愿供述”的前提,我国制度若确立该规则,可强化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与“自愿性”审查。
二、现行制度框架下侦查前期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现实困境
1. 权力与权利的结构性失衡:讯问环节的“封闭性”弊端
侦查前期(尤其是首次讯问)中,嫌疑人常处于信息不对称、心理压力大的弱势地位。据司法统计,部分地区刑讯逼供引发的冤错案件中,80%以上发生在未引入律师在场的封闭讯问场景,导致供述真实性存疑,而律师在场可通过专业介入平衡控辩力量,减少“屈打成招”风险。
2. 现行权利救济的局限性:事后监督难以回溯程序瑕疵
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但实践中存在“会见难”“会见迟”问题(如部分地区侦查机关以“案情重大”为由拖延律师会见),导致律师难以在讯问时及时介入。此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适用率低(2023年某省统计数据显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中仅12%被采纳),事后救济难以弥补讯问时权利被侵害的后果。律师在场权作为“事中监督”机制,可直接阻断非法取证行为,降低权利救济的成本与难度。
3. 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异化:自愿性审查的形式化风险
侦查阶段的认罪认罚常因缺乏律师实质参与,导致嫌疑人对“认罪后果”认知不足。司法调研显示,约35%的速裁程序案件中,律师仅在签署具结书时“走过场”,未参与前期讯问,无法对供述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若确立律师在场权,可确保嫌疑人在专业指导下作出意思表示,避免因“不懂法”或“被胁迫”而错误认罪,夯实认罪认罚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三、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是实现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要求“被追诉者有权获得充分辩护保障”,联合国《执法人员行为守则》明确“讯问时应有律师在场以保障人权”。我国已签署该公约,确立律师在场权是履行国际义务的必然选择,也能提升司法公信力——如欧盟成员国普遍将律师在场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我国制度若与之衔接,可减少国际司法合作中的程序障碍。
近年来“全程录音录像”已成为讯问标配,但音视频记录属于“事后监督”,无法实时干预非法取证。律师在场权与科技手段结合(如同步录音录像+律师现场见证),可构建“技术监督+专业监督”的双重防线,契合司法现代化中“科技+制度”的治理逻辑。
当下司法实践中,“口供中心主义”仍未完全扭转,公众对讯问过程的“暗箱操作”存在质疑。确立律师在场权,通过第三方专业力量公开透明地参与讯问,可直观展现程序合法性,减少“刑讯逼供”的社会想象。这与司法现代化中“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理念高度契合——如英国通过《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确立律师在场权后,公众对刑事程序的信任度提升27%(英国内政部2022年报告),可为我国提供参考。
四、制度建构的本土路径:基于现有基础的渐进式完善
可分阶段推进制度设计:
1. 试点阶段:在重大刑事案件(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中先行试点律师在场权,明确讯问时律师在场的申请程序、权利范围及证据效力;
2. 立法衔接:在《刑事诉讼法》第34条辩护权条款中增加“讯问时有权要求律师在场”的表述,并在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明确“违反律师在场权取得的供述应予排除”;
3. 配套机制:建立“公检法司”协同机制,保障律师在场的便利性(如简化律师介入审批流程),并通过法律援助扩大未委托律师嫌疑人的权利覆盖。
从现行法的辩护权体系,到侦查实践的权利救济困境,再到司法现代化的人权保障需求,律师在场权均构成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转型的关键一环。这一制度并非对侦查权的简单限制,而是通过权利主体的合理配置,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进步提供制度支撑。
来源:梁超刑辩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