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研究SHANGQUAN RESEARCH

梁超:确立律师在场权制度的障碍分析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6-13

梁超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尚权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一、制度障碍:现行法律框架与程序设计的限制

 

1. 法律条文的原则性与实操空白

 

现行《刑事诉讼法》虽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第34条),但仅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会见嫌疑人”,未赋予“讯问在场权”。

 

关键条款如第50条禁止刑讯逼供,但缺乏“律师在场”这一具体程序保障,导致“非法证据排除”在侦查阶段难以事前预防,只能事后救济。

 

2. 侦查程序职权主义模式的制约

 

中国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以“公权力主导”为特征,《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讯问由侦查机关“主持”,律师介入被视为对侦查效率的潜在干扰。

 

对比西方“控辩平衡”模式,我国法律未明确律师在场权与侦查权的优先级,导致制度设计上缺乏“权利制衡权力”的机制。

 

3. 配套制度衔接不足

 

值班律师制度定位模糊:《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但未明确其在讯问中可以“在场提供法律帮助”,易沦为“形式化见证”。

 

证据规则不匹配:未建立“律师不在场讯问所得证据效力待定”的规则,导致侦查机关缺乏主动保障在场权的动力。

 

二、现实障碍:司法实践与资源配置的矛盾

 

1. 侦查机关的效率顾虑与观念冲突

 

实务中,侦查机关倾向于“封闭讯问”以提升破案效率,尤其对团伙犯罪、重大案件,担心律师在场可能影响证据收集(如嫌疑人翻供、串供风险)。

 

部分办案人员对“程序正义”的认知仍滞后,将律师在场视为“束缚侦查权”,而非“规范取证”的助力。

 

2. 律师资源分布不均与执业风险

 

中西部地区律师数量不足:据司法部数据,2023年全国律师超67万人,但80%集中在东部省市,基层司法机关辖区内可能出现“律师在场权无法落实”的情况(如偏远地区嫌疑人难以及时获得律师协助)。

 

执业安全隐患:侦查阶段律师在场可能触及侦查机关敏感领域,部分地区存在律师因“监督取证”被刁难、甚至被追究“妨碍公务”的潜在风险(尽管《刑事诉讼法》第44条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3. 司法成本激增:若全面推行律师在场制度,侦查机关需为每次讯问协调律师时间,尤其对日均讯问量较大的基层公安机关(如刑侦、经侦部门),可能导致案件办理周期延长。

 

三、深层理念障碍:传统司法文化与现代权利意识的碰撞

 

1. “打击犯罪优先”的思维惯性

 

长期以来,刑事司法实践侧重“惩罚犯罪”,对“权利保障”的重视不足。律师在场权要求侦查机关从“秘密办案”转向“透明程序”,与传统“效率至上”的司法理念存在冲突。

 

2. 公众认知与制度预期的偏差

 

普通民众对律师在场权的认知有限,可能将其误解为“给罪犯开绿灯”,而忽视其对防范冤假错案、保障无辜者权利的价值,导致制度推行缺乏广泛的社会共识支撑。

 

四、对比西方的本土化适配难题

 

西方律师在场权多建立在“对抗制诉讼”基础上,而中国刑事诉讼仍保留“职权主义”特征,直接移植可能导致制度“水土不服”。例如:

 

 美国“米兰达规则”以“沉默权”为前提,而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若赋予律师在场权,需同步调整供述义务的法律表述,避免规则冲突。

 

欧洲国家通过“司法令状”制度限制侦查权,而我国侦查程序中“司法审查”机制较弱,律师在场权缺乏中立裁判者的保障,易被架空。

 

总结:破局方向的思考

 

尽管存在上述障碍,建立律师在场权仍是司法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可通过“分阶段试点+制度衔接”逐步推进:如先在未成年人案件、重罪案件中强制律师在场,同步完善值班律师派驻机制、优化侦查程序规范,并通过司法案例强化“程序违法证据排除”的倒逼作用,最终实现从“制度设计”到“实践落地”的跨越。

 

来源:梁超刑辩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