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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研究丨刘书硕: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模式下律师在场制度的缺位——以W某被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为分析对象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6-04

摘要

 

2019年,公安部将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作为公安机关的先进实践,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至今,全国已经建成3049个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目的是为了解决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办案问题,其中包括刑事犯罪案件、行刑衔接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违法侦查的情况。然而,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运行过程中,存在侦查人员在移送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之前进行非法讯问,指供、诱供,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缺失等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以具体案件为分析对象,以辩护律师介入为视角,可以更加直观地窥探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律师在场制度。

 

关键词: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刑事侦查;律师在场;证据合法化

 

 

一、基本案情

 

受害人L某报案称,一位微信昵称商家联盟会员的人加其微信并自称是珍某网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一位叫“Y某”的珍爱网会员,双方不久后确立男女关系,随后该男子向受害人推荐一个网上投资理财平台,随后受害人按照该男子的指示,在该平台上投资,向未知银行卡进行转账,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W某的银行卡。

 

2023年3月2日,侦查人员前往犯罪嫌疑人W某的住所将其抓获,3月3日犯罪嫌疑人W某被刑事拘留,羁押在A省A市T区看守所。

 

4月3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认定犯罪嫌疑人W某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为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提供非法资金结算业务,仍提供本人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结算,犯罪嫌疑人W某于2月20日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银行卡以及手机卡提供给上游犯罪团伙,该银行卡被上游犯罪团伙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资金的支付与结算,共计入账流水145万元, 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6起,涉诉资金76万元。

 

4月5日笔者向A省A市T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后检察院决定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对W某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措施。

 

2024年4月,本案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到达A省A市T区人民检察院,笔者申请查看W某被侦查讯问的全程录音录像、调取全案证据,提交W某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律师意见,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后检察机关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4年11月公安机关对W某做出终止侦查的决定,对W某解除取保候审的措施,W某无罪不受刑事追诉。

 

二、存在问题

 

(一)抓捕之后至移送办案中心之前存在侦查衔接盲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1.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均产生于被抓捕之后的衔接盲区

 

结合W某被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根据犯罪嫌疑人W某本人的供述,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时间为2023年3月2日下午三点,一直到3月3日的下午一点才被送到办案中心,中间22个小时的时间W某被讯问数次,讯问地点为车上、宾馆房间。在侦查人员抓捕W某之后,至移送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前,存在22小时的监督盲区,W某在之后所做的违心供述均源自侦查人员这22小时的违法讯问。

 

2.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心外违规办案的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结合本案,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笔者向检察院递交法定手续,查阅案卷材料后,发现W某的在案供述存在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4月10日向检察院申请查阅W某的在侦查讯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具体内容列表对比如下:

 

时间

侦查人员

W某

同录2023年3月4日4分36秒

想怎么讲怎么讲。

我怎么讲能不去那边?

同录2023年3月4日44分51秒

你应当知道刷流水是违法的。

我不知道刷流水是违法的?

同录2023年3月4日1小时6分43秒

对方给你报酬了。

我没有说过给我报酬。

同录2023年3月4日1小时8分54秒

认了,办取保。

……(W某没有说话)

同录2023年3月4日1小时14分27秒

怎么办信用卡。

对方说办好信用卡后把银行卡、手机卡给我,信用卡的钱要还,还需要交办卡的手续费。

同录2023年3月5日22分45秒

你是否知道是犯罪的事情,是否承诺给你钱,是否愿意认罪认罚?

我知道是犯罪了,承诺事成之后给我叁万元,我愿意认罪认罚。

同录2023年3月21日15时笔录

注:本次在卷纸质笔录没有记录W某的无罪辩解。

我不知道刷流水,没有给我讲好处费,给他银行卡、手机卡是办理信用卡。

同录2023年3月25日29分24秒

你之前的笔录中讲述L某用你的银行卡,承诺给你叁万元,是否是事实?

我之前说有,是你们公安机关的民警在送我来的车上告诉我的,认了之后,给我办理取保候审。你们没有给我办。

 

以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W某开始的笔录没有提到刷流水、知道对方存在犯罪行为、会给自己叁万元的报酬的行为描述,在第三次笔录(2023年3月5日)开始认罪认罚,承认上述的行为事实,之后W某因办案民警没有按照承诺给他办理取保候审,再次否认上述有罪的内容。

 

(1)侦查人员使用引诱、欺骗的手段非法收集口供

 

首先,侦查人员使用承诺取保候审的策略诱骗W某承认未发生的事实。根据同步录音录像在2023年3月4日1小时6分43秒显示,侦查人员:“认了,办取保”。W某:“……(W某没有说话)”。W某在此时没有答应,但是心理防线已经开始动摇。

 

第二,侦查人员在开启同步录音录像之前给W某做好心理工作,如若承认没有实施的犯罪事实,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根据同步录音录像在2023年3月5日22分45秒时显示,侦查人员:“你是否知道是犯罪的事情,是否承诺给你钱,是否愿意认罪认罚?”W某:“我知道是犯罪了,承诺事成之后给我叁万元,我愿意认罪认罚。”W某的心理防线在此刻崩塌,承认了没有发生的事实,作出了违心供述。

 

第三,律师会见W某之后,发现其被侦查人员骗取口供,即刻向有关部门反应。根据同步录音录像在2023年3月25日29分24秒显示,侦查人员:“你之前的笔录中讲述L某用你的银行卡,承诺给你叁万元,是否是事实?”W某:“我之前说有,是你们公安机关的民警在送我来的车上告诉我的,认了之后,给我办理取保候审。你们没有给我办。”侦查人员:“你去跟法官说吧!”W某讲出客观事实后,被侦查人员指责,在同步录音录像中均可以体现。

 

侦查人员在对W某进行讯问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使用欺骗、引诱的手段,利用W某不了解法律规则的信息差,迫使W某作出了虚假供述。

 

(2)侦查人员未在法定场所进行讯问

 

根据笔者在看守所会见W某所做笔录显示:“他们在我家把我带走之后,在楼下车里做我的思想工作,让我认罪,同时做我家属的工作,让他们劝我认罪。我不认,把我带到另外一个房间里,告诉我只要认了就能回家了,给我办理取保候审,就没事儿了。除此之外,他们当着我的面给我的家人打电话,让他们退15万,说是我的赃款”。结合上述法律规定,W某的情况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一)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二)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问的。”侦查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未在法定场所进行讯问。

 

(二)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运行现状及缺憾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权保障与规范执法的协同发展。在运行过程中起到了预防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与缺憾。

 

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存在的问题,根据调研B市H区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工作流程显示,侦查人员到达办案中心的工作流程一般是: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办案中心登记——前往办案区等待讯问——正式讯问——进行平台录入——撰写案件报备材料——上传电子卷宗——等待法制审批——开具手续——整理电子卷宗——开具案件文书。进行平台录入主要是指将案件信息录入到执法办案平台当中,同时会开具受理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撰写案件报备材料是指将案件的基本信息、证据信息等组合成一份审批材料,提供给法制部门审阅;第一次整理并上传电子卷宗是指将前期制作的纸质案卷扫描成pdf格式后上传到执法办案平台;等待法制审批主要是指等待法制部门对报备(审批材料)进行审阅,进而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是否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裁决;开具手续是指从电脑中打印到案经过、破案报告、拘留通知家属、保障饮食和休息工作说明等案卷中所需材料;再次整理电子卷宗是指将之后开具的手续上传,并按照案卷顺序进行整理;开具案件文书是指开具对犯罪嫌疑人的最终裁决文书,如解除传唤、刑事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可以看出B市H区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在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带入办案中心之后,有一套完备的体系,但是,存在以下问题:

 

1.犯罪嫌疑人进入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前置程序缺失

 

结合W某被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侦查人员抓捕W某之后至犯罪嫌疑人带至办案中心登记之前,对侦查人员的监督是没有的。W某被侦查人员抓获的时间为2023年3月2日下午三点,一直到3月3日的下午一点才被送到办案中心,中间22个小时的时间W某被讯问数次,讯问地点为车上、宾馆房间。在侦查人员抓捕W某之后,至移送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前,存在22小时的监督盲区,W某在之后所做的违心供述均源自侦查人员这22小时的违法讯问,突破了W某的心理防线。在侦查人员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没有明确的要求在多长时间内,以怎样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带到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也就出现了本案中侦查人员引诱、欺骗非法收集口供的情况。

 

2.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的全程录音录像存在缺陷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前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指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对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覆盖范围是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录音录像操作要求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保持内容完整性。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1)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未能全覆盖

 

全国大部分地区没有实施所有刑事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非重大犯罪案件是可以录音录像,以W某被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为例,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重大刑事案件,但是笔者介入案件之后,向检察机关了解到,当地A省A市要求所有刑事案件必须同步录音录像,之后,我向A省A市T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调取W某被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官的陪同下,查阅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当面向检察机关说明案件讯问存在违法的情况。在笔者办理的各地案件来说,大部分的办案机关都没有达到A省A市T区要求所有刑事案件全程录音录像的的标准。

 

(2)全程录音录像运行中存在盲区

 

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剪辑、删改和选择性录像的情况。结合本案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讯问笔录的次数与同步录音录像的次数无法一一对应;第二,讯问笔录的时间与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不吻合,存在缺失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第三,有的同步录音录像没有对应的讯问笔录,也就是侦查人员没有把所有的讯问笔录放进卷宗。以上三种情形违背了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的规定。

 

3.辩护律师查阅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困境

 

我国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中首次、正式确立了同录制度,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在正式确立同录制度以后,两高一部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一步扩大了同录的使用范围并规范了其操作、管理、监督程序。

 

《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申请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何种情况下的同录属于“证据材料”,以及没有移送的律师能否申请有关单位移送等问题均留有空白。上述规定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改变和效果。当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时,公诉机关普遍以最高检的答复回绝律师查阅申请。当案件在审判阶段时,人民法院要么以同录未随案移送为由,要么以同录并非本案证据材料为由,拒绝律师的查阅申请。辩护人能否查阅等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最高法与最高检在关于同录是否属于“案卷材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往往只能等到审判阶段才有机会申请查阅。

 

W某被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到达审查起诉阶段之后,笔者向A省A市T人民检察院提交查阅同步录音录像的申请书,具体内容:“本人刘书硕,系犯罪嫌疑人W某被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以来,依法会见了W某,查阅了案件材料,发现W某的在案供述与辩解存在前后不一,相互矛盾的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履行辩护职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向贵院申请查阅W某被侦查讯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A省A市T区人民检察院同意了笔者的申请,查阅了本案W某被讯问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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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书硕,北京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尚权信息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