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5-28
于天淼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职务侵占类案件中,审判机关做出无罪判决通常基于对主客观要件的严格审查及证据充分性的判断。本系列文章通过分析93个职务侵占案件中审判机关认定的无罪理由,探讨了辩护律师在此类案件中可考虑采用的辩护策略。本篇为整理的第3篇,共涉及20个职务侵占无罪案例。
一、主体辩护:缺乏主体资格或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利用职务便利”
在职务侵占案件中,被告人是否具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是关键。如果被告人并非公司员工,或公司本身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则可能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1】非单位人员或职务无关
案例:贾某某、贾某甲案((2017)陕0116刑初96号)
案情简介:工程款由个人承包,法院认定与村委会职务无关。
裁判理由:“工程款支配与二被告人的职务行为有关证据不足。”
辩护要点:
证明涉案行为属个人承包,非职务行为;
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区分个人与单位财产;
援引《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强调“利用职务便利”要件。
【2】被告人不符合“单位人员”身份
案例:缪球忠案((2017)赣0791刑初41号)
案情简介:缪球忠被指控虚报工人工资及材料款侵占公司资金。法院认为,缪球忠仅为劳务派遣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自诉人提供的证据系单方制作,无法证明其具有管理职务。
裁判理由摘录: “自诉人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缪球忠采用了多报、虚报方式占有财物。”
辩护要点:
1. 审查劳动关系性质:若被告人与单位仅为劳务关系或无正式职务授权,则不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
2. 挑战证据合法性:针对单方制作的工资表、报销单等,主张其缺乏第三方印证。
【3】企业性质与权属关系不成立
案例来源:李某某案((2016)黑0321刑初15号)
案情简介:李某某将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鑫达煤矿转让,被控侵占其他股东权益。法院认定,该煤矿未依法变更为合伙企业,李某某作为独资企业投资人,处分财产属于合法权利。
裁判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即使与他人有投资约定,仍不能对抗工商登记的法律事实。”
辩护要点:
1. 审查企业登记性质,强调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属投资人;
2. 否定隐名股东关系对刑事定性的影响;
3. 主张股权争议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
二、主观方面辩护
【1】主观故意缺失:无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楼恒伟、张小杨等案((2017)鄂01刑终1466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通过循环倒账处理公司资金,被控侵占2160万元。
裁判理由:“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楼恒伟等人具有侵占的主观故意……资金仍由公司实际占有和控制。”
辩护要点:
证明资金流转目的(如避税、增加成本),非个人占有;
提供财务记录,显示资金未脱离公司控制;
反驳“虚构事实”指控,如资金用途与公司业务相关。
【2】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区分:缺乏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来源:李某某案((2016)黑0321刑初15号)
案情简介:李某某转让煤矿引发股权争议,法院认为本质系民事合同履行问题。
裁判理由: “广源公司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益……李某某处分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构成职务侵占。”
辩护要点:
1. 提交民事协议、交易记录,证明争议属合同纠纷;
2. 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强调交易的对价性和合理性;
3. 反对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3】主观上缺乏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支撑:刘兴远案((2017)冀0208刑初13号)
案情简介:刘兴远作为销售科长,将公司钢材款114万元转至亲属账户,但事后主动联系公司负责人要求对账,主张扣留货款系为抵偿个人股金及亲属集资款。法院认为,刘兴远主观目的是主张债权,而非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裁判理由:“被告人截留货款后主动与周某联系并说明理由,证明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
辩护要点:主张被告人行为系为追索合法债权,提供借款协议、集资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无侵占故意,仅为民事纠纷。
【4】缺乏主观故意:费用垫付或股东合意
案例:姜某某案((2015)宝刑初字第00391号)
案情简介:姜某某被控将个人律师费13.01万元在公司报销。法院认为,该费用实际用于公司股东纠纷解决,且有股东合意垫付,无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理由摘录:“12万元律师费涉及公司股东共同事务……报支前后均无侵占意图。”
辩护要点:
1. 主张费用与公司业务关联:若资金用于公司经营或股东共同利益,可否定个人侵占目的。
2. 提交合意证据:如股东会议记录、垫付协议等,证明费用承担已获集体同意。
【5】款项用途合理:用于公司经营
案例:陈鸿燕案((2017)浙0782刑初1262号)
案情简介:被告人将返利款用于垫付公司开支,法院认定未非法占有。
裁判理由:“诚平公司经营支出确实存在……款项用于资金周转,依据不足。”
辩护要点:
1.提供票据证明资金用于公司运营;
2.强调“垫付”事实,主张民事纠纷性质;
3.结合合作协议,说明款项支配权归属。
三、客体方面辩护
【1】款项性质合法:属于合理劳务报酬或公司经营支出
案例:解启好、石春胜等案((2018)皖1502刑初38号)
案情简介:村干部被指控私分水费返还款等款项,法院认定部分款项系政策允许的劳务补贴。
裁判理由:“水费返还款系用水协会合法收入,村干部作为协会工作人员领取劳务报酬,不属私分。”
辩护要点:
1.结合政策文件或合同条款,证明款项来源合法;
2.区分“集体财产”与“合法收入”,如协会独立财务制度;
3.提供领款凭证等书证佐证款项用途合规。
【2】权属争议:涉案财物不属于单位财产
案例:郭子洪案((2017)吉0332刑初121号)
案情简介:郭子洪被控伪造协议侵占公司房产。法院查明其购买的房产系个人出资,与公司回迁面积无关,故不构成侵占。
裁判理由摘录:“郭子洪购买的楼房原始产权属个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
辩护要点:
1. 厘清财产权属:通过产权证明、交易记录等,证明涉案财物归属个人或第三方。
2. 否定职务便利利用:若交易发生在任职前或与职务无关,则排除职务侵占可能。
【3】财产权属不清:单位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
案例来源:顾新光、张秀林案((2014)乌中刑二初字第27号)
案情简介:顾新光被指控侵占公司采矿权,但法院查明采矿权始终登记在原公司名下,未完成权属变更。
裁判理由:“蒙库15-22号采矿权未变更至新公司名下……最终通过股权转让合法取得,非职务侵占。”
辩护要点:
1. 主张涉案财产未实际归属于被害单位;
2. 强调交易程序的合法性(如股权转让、工商登记);
3. 指出民事法律行为与刑事犯罪的本质区别。
【4】金额认定存疑:司法鉴定结论不唯一
案例:史某某案((2017)湘1021刑初21号)
案情简介:史某某被控侵占254万元,但补充鉴定确认金额为54.9万元。法院结合退赔谅解情节,最终判处缓刑(注:虽为有罪判决,但金额争议可参考)。
裁判理由摘录:“前后两份鉴定意见存在矛盾……应以补充鉴定为准。”
辩护要点:
1. 质疑鉴定方法:针对审计依据、计算方式提出异议,主张金额虚高。
2. 区分合理开支与非法占有:若部分费用用于公务,应扣除相应金额。
【5】涉案金额未达立案标准:数额认定存在瑕疵
案例来源:张道荣案((2015)美刑初字第553号)
案情简介:张道荣被控利用厂长职务侵占购房款12.2万元。法院认定其实际侵占金额为2.2万元,未达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6万元)标准。
裁判理由:“张道荣侵占的款额2.2万元未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依法不能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辩护要点:
1. 逐项核查资金流向,剔除虚增或重复计算部分;
2. 结合司法解释,强调“数额较大”的法定门槛;
3. 区分个人借款与单位财产的界限。
四、客观方面辩护
【1】行为未造成单位财产损失
案例支撑:艾思远案((2017)宁0205刑初121号)
案情简介:艾思远擅自变更公司股权登记至个人名下,但公司资产未实际转移,仍用于正常经营。法院认为,股权登记变更不等同于财产侵占。
裁判理由:“未导致公司财产减少……未采取转移、侵吞等手段获取个人利益。”
辩护要点:
1. 区分形式登记与实质控制:证明股权变更未影响公司资产完整性;
2. 强调行为无牟利性:提供公司经营正常、未分配利润等证据。
【2】属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案例支撑: 单某1案((2017)吉0183刑初61号)
案情简介:单某1被控通过土地转包侵占集体资金,法院认为转包行为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属民事合同纠纷。
裁判理由:“转包系单某2、郑某、单某1之间的民事行为……与职务无必然关联。”
辩护要点:
1. 程序合法性抗辩:若行为经集体决策程序(如村民会议),主张系合法民事行为;
2. 引入民事裁判先例:通过关联民事判决证明争议性质。
五、证据不足
【1】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案例:丁艳霞案((2018)晋0106刑初900号)
案情简介:丁艳霞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25万余元,但双方对款项是否交付总经理各执一词,且公司存在其他未入账款项。
裁判理由:“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丁艳霞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事实。”
辩护要点:
1.强调证据链条断裂,如关键款项去向无直接证据;
2.指出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如其他款项未入账),削弱指控可信度;
3.引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主张“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未达到。
【2】程序违法:关键证据无效
案例:计建奎案((2017)冀07刑终18号)
案情简介:司法鉴定人员无资质,导致指控虚报运费证据被排除。
裁判理由:“鉴定程序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辩护要点:
1.审查鉴定机构资质及程序合法性;
2.质疑证据来源(如复印件未经核实);
3.援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主张非法证据排除。
【3】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侵占行为与职务便利的关联性
案例:韩文英、曹林元案((2017)冀0481刑初326号)
案情简介:韩文英被控伙同他人侵占铁矿卖矿款250万元,曹林元被控诈骗郝某投资款。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未明确韩文英的职务身份及侵占手段,且被害人郝某未陷入错误认识,故指控证据不足。
裁判理由摘录:“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韩文英构成职务侵占罪……郝某不认为被骗,且该20万元在案发前已还。”
辩护要点:
1. 质疑侵占数额的确定性:若指控金额来源不清或缺乏书面凭证,应主张证据链断裂。
2. 否定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若被害人未因欺骗行为交付财物,则不构成诈骗。
【4】证据不足或存在合理怀疑
案例支撑:杨某1案 ((2016)吉0291刑初94号)
案情简介:杨某1被控截留工程款25万元,但其辩称款项用于工程支出,且公司对提现行为知情。法院认为,关键财务账目缺失,无法排除杨某1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合理怀疑。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威电公司现金日记账等关键账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辩护要点:
1. 质疑证据链完整性:若公司账目不全或关键书证缺失,应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引入第三方审计: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证明资金流向与职务行为无关。
【5】虚构债务或债权关系存疑
案例支撑: 梅某阳案((2016)粤03刑终1928号)
案情简介:梅某阳提供借条主张涉案9.2万元系公司还款,法院认为借条形式瑕疵明显且无其他佐证,但无法完全排除合理怀疑,最终判无罪。
裁判理由:“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借条系伪造……不能排除陈某3君擅自还款的合理怀疑。”
辩护要点:
1. 质疑控方证据唯一性:指出借据、收据等书证存在矛盾或补签可能;
2. 强调疑罪从无原则:主张“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一、证据不足:关键事实缺乏充分证据支撑
案例来源:顾新光、张秀林案((2014)乌中刑二初字第27号)
案情简介:顾新光、张秀林被指控通过变更公司股权、转移固定资产等方式侵占公司资产逾亿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采矿权转移、挖掘机归属等关键事实缺乏实物证据或合法评估支持,部分指控仅凭记账凭证或被害人推算,未形成完整证据链。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仅凭记账凭证证明涉案挖掘机系公司固定资产不当……未到相关部门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工商档案反映系现金入股……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顾新光采取非法手段侵吞公司资产。”
辩护要点:
1. 质疑核心证据的客观性(如记账凭证、证人证言的矛盾性);
2. 强调涉案财产权属未实际转移或评估程序违法;
3. 指出指控金额的计算依据不科学(如推算、未经评估)。
总结:职务侵占案件辩护核心策略
1. 证据攻防:质疑证据充分性、合法性,打破指控链条;重点突破证据链完整性,尤其是书证、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 排除非法证据,推翻关键鉴定或书证。
2. 主体资格:审查被告人是否具备“单位人员”身份及职务权限。
3. 主观目的:通过合意文件、垫付记录等,否定非法占有故意; 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资金未脱离单位控制;
4. 权属界定/款项性质:明确涉案财物归属,避免混淆个人与单位财产。 主张款项属合法收入或合理支出;
结语
职务侵占案件的无罪判决往往基于对主体资格、证据充分性、行为动机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被告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控方证据是否充分、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等关键问题,并结合具体案情提出有力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