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案例SHANGQUAN CASE

胡佼松律师辩护:青海海东才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获降档判处案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2-10

 

案件阶段:一审法院

案件结果:降档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辩护律师:胡佼松,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2023年11月中旬,青海省某回族自治县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指控:2023年5月中旬某晚,被告人多杰某某与被害人樊某某因琐事在青海省某回族自治县某镇一村多杰某某经营的洗车行院内发生争吵,多杰某某报警时被樊某某的朋友杨某某阻止,后多杰某某打电话让其弟弟多杰某乙报警,并帮忙通知其堂兄被告人才某甲、才某乙来洗车行,才某甲与被告人朋毛某某先到洗车行后,与被害人樊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打架,才某乙随后到现场参与打架,多杰某某用手机拍摄现场视频,打架过程中致被害人樊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某、朋毛某某、才某甲不同程度受伤。经青海省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樊某某系头部遭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其中朋毛某某、才某甲、才某乙、多杰某某于2023年5月中旬均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朋毛某某、才某甲、才某乙于2023年6月下旬被某自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多杰某某被某自治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

青海省某回族自治县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后,才某甲家属才委托了尚权律师事务所胡佼松律师担任才某甲一审法院阶段的辩护人。接受家属委托后,胡佼松律师随即赶往青海省某和县看守所会见才某甲,向其了解涉案具体情况。通过会见了解案件大致情况后,到某自治县法院递交了辩护手续,查阅、复制了全部案卷材料,也与主办法官交换了对案件的初步意见。

胡佼松律师查阅完全部证据材料后,又咨询了相关有专门知识的人,主要是对青海省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鉴定意见中的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后尚权律师事务所委托陕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樊某某死亡原因提出专家辅助人审查意见。经审查,专家辅助人发现青海省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缺乏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同时认为被害人樊某某死亡原因不排除在急性乙醇中毒、心脏病的基础上,因争吵、斗殴、外伤等原因引起猝死。

最后通过庭前会议、申请三位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以及一天的庭审辩护,胡佼松律师动摇了合议庭对被害人樊某某死亡原因为头部遭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的内心确信。同时,合议庭也采纳了胡佼松律师提出才某甲还具有自首、获得被害人近亲属刑事谅解、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樊某某对矛盾激化具有明显过错等减轻、从轻量刑情节。

2024年2月,青海省某自治县法院对朋毛某某、才某甲、才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多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法院宣判后,朋毛某某、才某甲、才某乙、多杰某某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