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阶段: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法院
案件结果: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辩护律师:胡佼松,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邵 克,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某系北京某集团公司原实际负责人,2023年10月下旬,该公司大股东曹某某以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11月下旬,北京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进行立案侦查,12月中旬,对宋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24年1月下旬,宋某被北京市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宋某被检察院逮捕后,宋某家属才最终决定委托尚权律师事务所胡佼松、邵克律师担任宋某的的辩护人。接受家属委托后,两位律师随即赶往北京市某区看守所,连续一天上午、下午会见宋某,向其了解涉案具体情况。根据会见掌握的相关对宋某有利的信息,两位律师分析后让宋某家属打印了宋某名下某银行卡全部流水,从宋某手机中也找到了宋某与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所有聊天信息。由于案件尚处侦查阶段,无法查阅案卷,此后两位律师基本保持每周会见一至两次宋某,不断向宋某核实、复查其担任北京某集团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的相关项目是否具有刑事法律风险。
2024年3月中旬,即宋某被批准逮捕一个月左右,两位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检察院审查后,批捕检察官告知两位律师:公安机关还在侦查宋某涉嫌其他罪名的犯罪事实,暂时不符合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宋某被批准逮捕届满两个月前,公安机关又向检察院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这期间,两位律师依然保持每周一至两次去北京市某区看守所会见宋某,一方面是及时了解、掌握公安机关侦查宋某可能涉嫌的罪名、事实,另一方面是安抚、调整宋某濒临崩溃的情绪和心态。
2024年4月下旬,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两位律师第一时间到检察院拷贝了案卷材料,根据《起诉意见书》了解到公安机关认定宋某涉嫌构成三个罪名,涉及五起犯罪事实,三个罪名分别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位律师加紧阅完全部案卷材料后,第一时间先和承办检察官交换了对案件的初步意见。此后,两位律师基本保持每周会见宋某,向宋某核实公安机关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同时基本保持每周当面与承办检察官交换双方意见。由于宋某认可职务侵占罪里面部分事实,在两位律师指导下,家属联系报案人、部分证人沟通赔偿后获取对方出具《刑事谅解书》。
两位律师分别阅卷多遍,虽然宋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均不认可,也是作了无罪辩解,但是全案证据材料中报案人陈述、部分关键证人证言对宋某极其不利。根据全案证据材料,认定宋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几乎是证据确实、充分。几经周折,最终通过调取公司账户在银行的业务范围找到宋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突破口,发现公司账户开通的短信通知业务中登记了报案人电话、关键证人电话。然后,通过将《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五起犯罪事实按照时间顺序重新排列后,两位律师也找到了宋某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逻辑及证据。
紧接着两位律师形成了将近1.2万字的《建议检察院对宋某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并将两罪不构成、可以不起诉的理由详细当面阐述给承办检察官。四天后的上午,承办检察官电话告知胡律师,检察院采纳宋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意见。令人遗憾的是,检察官告知因涉及多笔职务侵占不能不起诉,但启动之前申请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同意对宋某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第二天,宋某走出北京市某区看守所,此时,宋某已被羁押近半年时间。
随后,宋某与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建议对宋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4年6月中旬,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