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案例SHANGQUAN CASE

张雨律师承办:施某某运输、制造毒案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7-04

 

【涉嫌罪名】运输、制造毒品罪

【办案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阶段】死刑复核阶段

【案件结果】撤销死刑判决,改判死缓

【案情简介】

2018年底,被告人陈某受麦某指使跟随实地查看后,麦某于2019年1月租赁曾某位于A省B市C县某地的厂房用于制造毒品,雇用陈某负责管理、运作。陈某纠集被告人许某参与制毒,许某又纠集姜某参与制毒。同月,许某、姜某到D省购买反应釜等制毒设备运至制毒工场。其间,被告人施某受麦某指使负责运输制毒原料和毒品成品,施某又纠集其女友刘某加入,二人使用麦某提供的资金购买车辆、租住A省E市某库房作为临时住处和毒品仓库陆续从A省F市运输制毒主料约30吨到上述制毒工场。

2019年2月,麦某向被告人陈某提供制毒工艺流程,联系上家提供制毒主料,指使被告人施某多次运输制毒主料到制毒工场。许某按照工艺流程经一个多月持续制毒试验成功,此后制毒工场开始大批制造毒品。同年4月,姜某又纠集谢某参与制毒。在制毒过程中,陈某负责工场运作、辅料采购及毒品出货;许某掌控制毒工艺,指导姜某、谢某进行制毒具体操作。

2019年4月到7月底,制毒工场生产出4批次共约2800千克甲基苯丙胺成品,以固体或固体兑水形成液体的形式出货。其中约1600千克甲基苯丙胺由被告人陈某分次驾车运送到A省B市C县指定地点交麦某指派的被告人施某、刘某驾车运至A省G市H区、I市J区交给受徐某指使的赵某、苏某。部分甲基苯丙胺由被告人施某、刘某分两次从A省B市C县运到租住的E市库房存放,并按照麦某要求进行干燥、分装后驾车运至A省K市,2019年7月30日准备交货时被抓获。公安机关从施某车辆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24.893千克,在施某租住的E市库房内查获甲基丙胺168.882千克,含量为 70%至 77.7%,从G市H区仓库查获前述苏某等接取藏匿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1602.925 千克,含量为30.8%至 48.8%。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某、许某分别在K市、A省B市被抓获。公安人员在A省B市C县L区制毒工场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共计968.935千克,含量为33.6%至53.8%;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1022.77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6827.87千克。另查获含有1-苯基-2-丙酮成分的液体及白色粉末,其中液体共计1540.95 千克。

一二审据此判处陈某、许某、施某死刑;苏某、姜某、曾某、赵某死缓;刘某、罗某无期;叶某、裘某、谢某有期徒刑15年。

【律师工作】

2024年4月18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张雨律师为施某某提供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这是一起涉毒数量巨大毒品案件,目前来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仍然是当下死刑案件中主要罪名之一。

辩护人经会见施某某,分析案件卷宗后,认为本案原判量刑理念错误,且过分夸大施某某的罪责,以致对施某某错误适用死刑,并导致量刑失衡。后张雨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不核准死刑律师意见书,并与审理本案的法官当面沟通了律师意见。

【办案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张雨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于2022年1月4日判决撤销施某某死刑判决,直接改判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