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案例SHANGQUAN CASE

张宇鹏律师承办:赵某销售假药案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7-04

 

【涉嫌罪名】销售假药罪

【办案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件阶段】审判阶段

【案件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至2014年10月间,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住所,通过淘宝网销售古巴药品蓝蝎肽,销售金额57.9万元。经鉴定上述药品按假药论处。

【律师工作】

张宇鹏律师介入时,本案已经开庭审理。根据案发时的《药品管理法》规定,赵某销售的药品确属假药,赵某销售金额已经超过50万元,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赵某销售假药系客观事实,辩护的重点就在于能否将金额降低到50万元以内。

辩护律师经工作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依据主要来源于电子数据,电子数据系通过技术手段从赵某的电脑内获取,且其取证程序不合法。此外,通过大量取证工作,可以证实赵某的销售金额存在大量的刷单行为,以此来证实赵某的实际销售金额远远小于数据体现的金额。通过不断的工作以及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对该案再次开庭审理。

庭审中,辩护律师除提出上述意见外,还提出本案不适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参考案例。

【办案结果】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