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案例SHANGQUAN CASE

胡佼松、宋立翔律师辩护:山东泰安邵某某强制猥亵罪撤回起诉无罪案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2-09

 

案件阶段:重审一审、二审法院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辩护律师:胡佼松,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主任

宋立翔,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4年12月9日,邵某某被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邵某某不服,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邵某某上诉后,2025年4月1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在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期间,我所接受邵某某的委托,指派胡佼松、宋立翔律师为邵某某辩护。办好委托手续后,两位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了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预约递交辩护手续、复制证据材料的时间。查阅完全案证据材料后,两位律师发现有证据线索指向还有未收集、调取的无罪证据材料。于是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七项证据材料。之后,两位律师不断向主办法官沟通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事宜,以及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的意见。2025年6月6日,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邵某某的起诉指控。令人遗憾的是,案件还未重审开庭审理,泰山区人民法院也准许泰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定宣判后,邵某某不服,继续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审二审法院期间,胡佼松、宋立翔律师继续为邵某某辩护。两位律师主要认为:一是重审一审法院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显属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准许撤回起诉的前提条件是“在开庭后、宣告判决前”,而本案重审一审法院根本还未组织开庭就允许检察院撤回起诉。二是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本案撤回起诉的理由只能是“不存在犯罪事实”,不能是证据发生变化。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就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而在重审一审法院期间,收集、调取的证据足以证实邵某某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不解的是,对于上述直接的法律适用错误、充足证据证实不存在犯罪事实的辩护意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但是,两位律师在重审二审期间的部分辩护意见,最终在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得到了采纳。2025年7月14日,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邵某某作出“没有犯罪事实”的不起诉决定,并对邵某某解除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依法退还了扣押的手机。

另外,指控邵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的“被害人”,目前正以“敲诈勒索罪、诬告陷害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至此,对邵某某长达一年半时间的嫌疑指控,彻底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