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7-04
【涉嫌罪名】违法发放贷款罪
【办案机关】临汾市公安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案件阶段】审判阶段
【案件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4月至2008年12月,闫某某任临汾市尧都区信用社坂下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在临汾市海泽实业有限公司向临汾市尧都区信用社坂下信用社申请的4笔贷款中担任信贷员,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临汾市海泽实业有限公司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及贷后监管等方面未履行严格审查、监管的尽职义务,共计向临汾市海泽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笔6390万元。后经临汾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认定:临汾市海泽实业有限公司造成临汾市尧都区联社(包括坂下信用社)应收未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23.3万元。
后,公诉机关当庭变更指控,被告人闫小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4890万元,未造成损失。
【律师工作】
本案侦查机关系以闫某某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勾结实施贷款诈骗罪将闫某某立案侦查,后又变更罪名为骗取贷款罪。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提出了闫某某不符合骗取贷款罪构成要件的意见,并建议对闫某某取保候审。后,临汾市公安局决定对闫某某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将本案移送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以同一罪名起诉,并建议量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辩护律师工作,指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闫小风存在明知涉案贷款、担保存在问题,还伪造贷款资料违法发放贷款的情况。闫某某经手的所有涉案贷款业务,均是由联社的负责人卢某某交代给坂下信用社的负责人邓某、亢某某,又由二人交代给闫某某办理。所有的贷款业务均是在领导的交办下,又经过信用社、信用联社两级贷审会层层调查、审批完成。闫某某作为信贷员,仅仅是贷款发放过程的第一经手人。对于贷款的实际用途,信用社、信用联社的领导均一清二楚。本案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单位犯罪。
基于上述理由,辩护人一直主张本案无罪。闫某某及其家属曾几度考虑过妥协认罪认罚,但不能避免被判处五年以上刑罚的可能。在辩护人的坚持下,被告人及家属也同意了无罪辩护的方案。
【办案结果】法院部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