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6-26
【涉嫌罪名】宣扬极端主义罪
【办案机关】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阶段】审查起诉、一审阶段
【案件结果】由5年有期徒刑量刑建议争取到1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犯罪嫌疑人】金某某
【辩护律师】张晓凯、田笑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在新疆库车市314国道库东服务区金某某自己经营的机动车修理店内,向学徒宣称宣称:“其是朝觐人员,在其可视范围内不能饮酒、抽烟”等极端言论。
【律师工作】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在押嫌疑人,了解到金某某所实施的疑似宣扬极端主义的禁烟、禁酒行为发生在其本人管理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且出于生产经营安全考虑,非为干涉他人的世俗生活,不具有宣扬极端宗教主义的故意,不具有侵犯本罪所保护法益的社会危害性。且在案证言的客观性存疑。就此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法律意见。但检察机关未予采纳,并起诉至人民法院,建议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案件进入一审审理后,申请案件关键证人出庭,并提出审前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得到人民法院支持,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最终人民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金某某得以在宣判后随即恢复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