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7-02
【涉嫌罪名】贪污罪
【办案机关】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案件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变更贪污罪名为虚开发票罪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辩护律师】张晓凯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王某某以其实际控制的A公司承包了国资B公司向某大型央企配送食材的业务。约定A公司向国企B公司缴纳固定额度承包费。在实际配送业务实施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B公司再与食材购买方央企签订合同,分别结算开票。2017年12月,A公司和B公司协商提前解除承包合同,在结算时国资B公司董事长高某某和王某某商定,由王某某以他人名义向B公司另行开具231万元发票,由B公司支付王某某231万元,以为王某某弥补承包经营期间的亏损。监察机关认定王某某和高某某共谋,贪污国企B公司231万元,以贪污罪移送审查起诉。王某某与同案高某某在留置期间,均认罪认罚,王某某已将231万元退缴至办案机关。
【律师工作】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通过阅卷发现有关B公司支付王某某231万元的原因,在案证据尤其是各嫌疑人的陈述前后反复且不能印证。会见嫌疑人时因时隔久远确实对客观事实无法准确回忆。为此,辩护律师自行取证调取了A公司承包B公司的配送业务期间所有的账簿票据和供货明细,同时向当时A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取证,最终证实B公司支付王某某的231万元中其中210万元系配送业务B公司欠付A公司货款,另有21万是B公司对A公司提前解约承包协议所支付的违约金。从基础事实上否定了贪污罪成立的基础。最终人民检察院变更罪名以王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提起公诉,其所面临的刑期由5年以上变为有期徒刑1年。审查起诉前退缴的231万元办案机关也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