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6-26
【涉嫌罪名】非法采矿罪
【办案机关】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案件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结果】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高某某
【辩护律师】张晓凯、李福秋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份至2018年6月份,内蒙古某某煤炭有限公司在办理扩大井田范围手续过程中但还尚未取得完成的情况下,时任公司法人以及矿长高某某决定超出采矿证范围,越界开采公共井田部分的煤炭资源。经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研究院鉴定,内蒙古某某煤炭有限公司在采矿权范围外动用煤炭资源量70.39万吨,采出煤炭资源量56.31万吨。结合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采出煤炭资源价值17695.07万元。时任内蒙古某某煤炭有限公司法人兼矿长高某某应承担责任。
【律师工作】
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就该公司办理包括案涉公共井田煤炭资源在内的扩大井田范围相关申请和工作进展材料进行收集固定,同时根据公司提供的生产开采资料,比对案涉越界开采时间与采区扩大范围许可申请程序时间节点,确定该煤矿公司在实施案涉行为前和过程中,对于案涉公共井田资源采矿权向行政主管职能部门提出受让申请,缴纳受让保证金等积极行为证据进行固定,同时固定因案涉资源的出让程序发生变化,导致在实施案涉行为时未能取得案涉煤炭资源的开采许可,但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期待该公司马上停止越界行为。同时结合当地对非法采矿罪行为宽缓认定的刑事政策,提出嫌疑人缺乏非法采矿的犯罪故意。最终人民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嫌疑人具有非法采矿的犯罪故意,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