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6-25
【涉嫌罪名】涉嫌强制猥亵案
【案件阶段】侦查阶段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批捕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取保,取保期满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辩护律师】刘祚良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6日晚上,田某某与合租室友曹某、马某相约一起在家做饭、吃饭并都饮酒。当晚凌晨,田某被曹某发现赤裸下体出现在其房间,随后喊来马某一起将田某抬回其自己房间。次日,曹某搬离该合租房并报警,声称田某触摸其身体并扒拉其衣服。随后田某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并刑拘。不到一周时间,公安机关便将本案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也很快就批准了逮捕。
此时,田某家属并不知晓田某已被批准逮捕。2024年3月中旬,刘祚良律师接受田某家属委托介入本案。随后,刘祚良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才得知田某已被批准逮捕近十天。之后,通过多次会见并到案发房屋进行现场勘察,刘祚良律师基本确认本案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且田某存在醉酒后误入被害人房间的可能性。跟田某及其家属充分沟通之后,确认本案的下一步辩护工作为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并待逮捕期满一个月之后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充分论证本案不构成强制猥亵罪且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之后,在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中,刘祚良律师提出:1、田某的房间与被害人的房间是正对门且相距仅一米左右,在田某自己也高度醉酒的情况下,存在其误入被害人房间的可能性;2、本案现有证据基本可以证明田某的行为不具有强制猥亵罪中的暴力、胁迫型“强制”,也不属于强制猥亵罪中的“其他方法”,其行为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3、即使确认田某有扒拉被害人衣服的行为,考虑到其可能是醉酒后误入被害人房间,则其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中的“猥亵”行为及其主观上是否具有“猥亵”的故意有待商榷。4、本案无继续羁押的必要,且继续羁押极有可能造成错案。同时,刘祚良律师也把现场勘察所拍摄的视频、图片作为证据提交给检察机关。
之后刘祚良律师多次与检察官电话沟通。终于,在提交申请后的第十天,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田某被取保候审。此后,刘祚良律师亦多次以书面、面谈、电话等方式与公安办案人员沟通。最终,取保期满后,公安机关撤销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