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案例SHANGQUAN CASE

梁超律师承办:河南周某某盗窃罪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06-20

 

【涉案罪名】盗窃罪

 

【检察机关】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阶段】审查起诉

 

【案件结果】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

 

【辩护律师】梁超,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企业刑事风险防范与化解业务部主任,经济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6日16时40分许,被害人任某某在河南省新乡县交警大队摩托车驾考中心中心考试前,将自己的手机2部、手表1块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寄存于驾考中心的储物柜15号柜;随后前来考试的周某某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将任某某寄存物品的15号储物柜再次打开(系统漏洞)寄存个人物品。周某某在考试完毕后刷开15号储物柜领取个人物品时,发现还有另外2部手机和1块手表,遂将该手机关机和手表一起带回自己经营的手机店,任某某在考试完毕后无法刷开15号储物柜,通过联系后台客服将柜门打开,发现物品不见,遂报警称手机和手表被盗,价值7000余元; 储物柜系统后台客服通过查询联系到周某某,其否认拿走任某某手机和手表。2021年4月8日,公安机关在新乡县驾考中心门前将周某某抓获,并以盗窃罪刑事拘留,涉案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2980元。

 

【律师工作】

 

2021年9月月初,梁超律师接到周某某家属的来所咨询,称其儿子的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在此之前家属已经找人沟通过了,花了数万元的费用,不过找的人告诉她,这个案子只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这样的话量刑建议可以给到8-10个月,否则的话会在一年左右量刑。家属和当事人本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希望找到专业的刑事律师争取不起诉。

2021年9月9日,接受家属委托后,梁超律师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阅卷;两天后,梁超律师联系承办检察官,向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承办人首次与辩护人见面时承办人关于本案定性的态度较为坚定,坚持认为本案构成盗窃罪,明确表示如果按照无罪的辩护思路进行沟通,一定不会认可的。但是,辩护律师仍坚持将辩护意见与承办人做了较为全面深入的交流。此后,又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一步地交流相关问题。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嫌疑人取得涉案手机及手表的行为属于拾得遗忘物的行为,并非盗窃行为;

2、侦查机关依据受害人的自述即认定嫌疑人涉嫌盗窃罪,证据不足;

3、对于本案中受害人任某某遗忘在储物柜中的财物,在周某某产生非法占有的意图的当时,是否应当认定为仍处在受害人任某某或者储物柜运营方的实际控制之内的问题。 本案讨论涉案财物在案发时在哪方的控制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盗窃行为是否发生。

周某某与储物柜运营方之间的关系是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租赁关系自扫码付费柜门打开的那一刻即成立,周某某此刻对储物柜空间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其对储物柜空间享有的控制权也从此刻产生。此刻,无论储物柜内已有的物品是前面存物人遗忘也好,还是储物柜后台程序出现错误也好,抑或是在前面存物人没有开柜取物的情况下周某某刷身份证打开了柜门也好,均不影响在法律上对其合法占有和控制储物柜空间内物品的定性。

    在此种情况下,即便发现了原有的不属于自己的物品,进而产生了非法占有、拒不归还的主观故意也只能认定是侵占的故意而非盗窃的故意。

 

 

【办案结果】

 

承办检察官最终认可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2021年12月20日,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