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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论坛回顾丨邓楚开:如何打破利用认罪认罚对被告人的分化瓦解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1-13

编者按

 

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

 

以下是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杭州分院副院长邓楚开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邓楚开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杭州分院副院长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法律同行,下午好!非常感谢尚权所、西法大给我们这么一个机会来交流。

    

我们这个环节的主题是“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辩护策略”,我在这个范围内讲一个小问题——如何打破利用认罪认罚对被告人的分化瓦解。

 

在共同犯罪案件里,司法机关如何利用认罪认罚对被告人进行分化瓦解?我的概括,有三种手段:第一种手段,当排名靠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办案机关通过各种各样的办法让排名靠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手段各种各样,有暴力、威胁、欺骗,还有通过有些与公检法关系密切的辩护人配合,拿到认罪认罚。我今天上午接到一个电话就是这种情况,当事人家属很生气,家属明确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辩护律师还是让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里面认罪认罚了。所以我们不能光讲公检法怎么样,我们有的律师也在其中起到了非常不好的作用,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 第二种手段,就是不正当地将认罪认罚与不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开起诉、分开审判。还有一种最要命的手段,就是分案以后,先判决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构成犯罪,不仅如此,还在判决书里认定没有认罪认罚,还没有出庭接受审判的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也就是未审先判。

 

面对这种情况怎么办?有两种方法,一种庭下的方法,一种庭上的方法。

 

在庭下,如果说仅仅是分案起诉、分案审理,我们认为是不正当的就要提出异议,要求并案审理。如果申请并案审理不成功,就要申请被分案的其他被告人要出庭,接受法庭发问。同时,我们要尽可能去旁听分开审理的案件。再有一种,就是未审先判的,不客气,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6项的规定,“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审判的”,申请法官回避。如果说这个案件是经过审委会定的,申请这个法院所有的法官回避,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申请将案件移送上一级法院审理。

    

在庭上,就要通过法庭的发问与质证打破分化瓦解。尤其是法庭发问特别关键,要对这些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逐一耐心发问,并且发问时要有技巧,让他不会特别明显感觉到自己可能不认罪认罚。通过这些认罪认罚被告人的嘴说出来,他们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构成犯罪的。这方面例子很多,就不举了。

    

同时在这个基础之上还要问他为什么会认罪认罚。前面是讲认罪认罚真实性的问题,这里讲的是认罪认罚自愿性的问题,是不是被迫的问题。当你问这个问题时,法官就会打断你。对下一个被告人这样再问的时候,法官还会打断你。记得在一个案件里,我问第二个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为什么认罪认罚,当时法官就火了,他说你要厚道,人家已经认罪认罚了。我说什么是厚道?法庭本来就有义务查清楚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是不是真实自愿,我是在帮助法庭查清认罪认罚是否真实自愿。这个法官就说我不需要你帮忙。当问到第三个被告人为什么认罪认罚,他还打断我的时候,我就会跟法官讲,你现在已经丧失了最基本的公正性,我严重怀疑你能否公正审这个案件,你如果再打断我,我就当庭申请你回避。如果当事人家属很强硬,我就会当庭申请法官回避。当然,最终法院院长是不会同意回避,但是回来以后,法官就再也不敢打断你了,法庭就会进行得非常顺畅。所以在法庭上一定要敢于跟法官叫板。为什么?因为他本身已经不公正,你不强硬,他就会变本加厉。

    

法庭质证的时候,所有被告人都过来了,他们都能听到你的意见。这个时候,你在发问的基础之上,在质证时就充分说明这些被告人都不构成犯罪。在这个过程中,你知道我们可以达到什么效果吗?第一,可以把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争取过来。第二,可以把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家属也争取过来,因为他们的家属也在旁听,他们旁听了以后,因为很多案件要开好几天,他们中途就会跟自己的律师讲,我听了邓律师的发问质证,我的老公、我的儿子不构成犯罪,这时甚至可以把那些持认罪认罚立场的辩护人也争取过来。有时甚至可以把公诉人也争取过来。我在陕西办理的一个案件,针对被告人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不人道遭遇,我通过发问的方式,让他们都当庭讲出来,他们讲得那是一把鼻涕一把泪,大家哭成一团,后来发表公诉意见时,公诉人讲她也认为这里有非法取证。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就可以打破对被告人的分化瓦解。

    

所以我有一个观点,对于这种利用认罪认罚分化瓦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我们不用慌张,不用害怕,只要我们立场够坚定,技术过硬,想方设法把被告人都拉到法庭上来,就有办法,就能够打破分化瓦解,形成统一战线。我刚才讲的一个案件,法院后来就把罪名从诈骗(一亿多)改成了非法经营,20多个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因为我的辩护,检察院在法院的要求下全部改变量刑建议,获得从轻处理。

    

最后说一句,面对不当的分案处理,制度上怎么办?我认为,这不是一个刑事诉讼法的问题。这种情况是检法明知故犯,一个案件开庭时我就在法庭上对检察官与法官讲,你们为了牺牲公正,不惜牺牲效率,既不讲公正也不讲效率。对于这种明知故犯的不正当分案问题,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解决不了的。我们要让他们不愿意也不敢不正当地去分案,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要让他们不愿意、不敢,怎么办?这不是一个刑事诉讼制度问题,而是要让他们不会在不正当的外在压力与干预下去不正当分案,同时让他们进行不正当分案的时候,在职业上面临负面评价甚至惩戒。如果做不到这两点,修改《刑事诉讼法》一点用都没有。

    

这是我的观点,不当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