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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论坛回顾丨张三毛:共同犯罪并案、分案、另案处理的现实背景及其规制路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1-13

编者按

 

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三毛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张三毛

北京尚权(西宁)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尊敬的各位与会嘉宾,非常荣幸今天能够作为与谈人之一,在此和大家一起分享交流。由于我的发言顺序相对靠后,我有更充分的时间聆听各位的真知灼见和修正、完善我自己准备的观点,此刻,我将今日学习所得融入个人观点,与大家共同探讨,若有不当之处,还望各位不吝批评指正。

 

第一,我们需要确定一个共同犯罪处理的共识语境。我们普遍期望对于共同犯罪案件,能够由同一个司法机关、同一批审判组织或司法人员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处理。在此语境下,社会上有部分人士认为,将共同犯罪中的一些人员分案处理可能会引发诸多问题。关于这一点,前面多位老师已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详尽阐述。

 

第二,我们应当清楚的认识到,在司法实践领域,无论是并案、分案还是另案,均存在一定合理性背景。第一点是现行法规规定不够明确、完善和细致。正如前面诸多老师所提及的,最重要的是司法解释第220条,目前尚未有其他文件对此详细规定。如此重要的事项仅有一条较为粗略的规定,这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无论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还是被告人、辩护人,都产生了诸多分歧。第二点是理论和实践当中诸多基础观念存在分歧。今天我们着重探讨共同犯罪的定义问题。我记得熊秋红老师列举了十几种不同类型的共同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到底哪几种能够在全社会达成共识呢?尤其是前面一直讨论的较为典型的行贿和受贿对合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并案处理的问题,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以我执业的地区为例,有的地方采取并案审理、有的地方进行分案审理,且各方都未觉得自身行为存在明显对错之分。第三点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立案相关程序和办案期限,决定了有些情况下不得不进行分案处理。以行贿受贿为例,先抓获领导,一段时间后才考虑抓捕行贿人并对其立案追究行贿责任。但我们必须考虑到审判审理期限的规定,不可能让一个案件无限期等待另一个案件相关人员到案,尤其是在当前审限非常紧张的情况下。这个观点与前面刘老师、陆老师、孔老师讲的契合,即规则本身并无好坏之分,现有的规定也难以简单区分优劣,关键在于我们在实践运用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第四点就是各地区的客观条件存在差异,有些地方具备审理100多人案件的能力,而有些地方审理十个人的案件可能都比较困难。第五点是关联性的程度标准以及并案、分案的操作标准一直不够明确,处于模糊地带。

 

所以,我只列举了自己所考量的几种情形。平心而论,谁又能断言上述几种情况就属于违法的并案、分案或者另案处理,或者说应当予以纠正呢?由此,延伸出第三个问题:我们讨论和规制的重点应当是什么?我们要仔细甄别司法机关进行并案、分案、另案处理究竟是有意还是无意,恶意还是善意,合理还是不合理,违法还是不违法,必要还是不必要,是否还有其他补救措施。通过今天大家的深入讨论,我们应当明确,规制的重点应精准聚焦于那些将相关规则肆意扭曲、破坏的范畴与行为。

 

第三,关于解决路径,前面各位老师已经提出非常详实的解决方案,在此基础上,我认为还有两点值得深入探讨。其一、我们是否要如同前人选择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一样,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刚才石老师以德国为例进行阐述,若赋予选择权,或许后续的问题都能迎刃而解。毕竟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数量可能众多,当部分人选择某种程序,而部分人不选择时,又该如何妥善处理?此时,就需要立法层面深入考量我们反复提及的价值考量问题,平衡各方利益,确保程序选择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其二、我们的解决方案中能否在已经并案、分案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措施进行补救来改善相关的效果。前面各位嘉宾也提及了质证权问题,实践当中,质证权是一个基本权利。若在普通案件中都无法有效解决质证权保障问题,那么在并案、分案处理过程中,这一问题同样难以得到妥善处理。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提出一个倡议。依据樊老师的观点,在座的各位不妨思考一下,我们对今天的议题能否达成一个共识?正如刘方权老师所指出的,他认为并案处理存在较大的危害;朱桐辉老师认为,对于某些案件而言,分案处理或许更为适宜。那么,按照樊老师的思路,我们能否最终凝聚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共识意见呢?同时,正如赵天红老师所讲,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我们再进一步探讨是否要提交相关的修改意见,以推动司法制度的不断优化和完善。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