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1-14
编者按
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孙艳秋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孙艳秋
北京尚权(合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作为今天总结环节之前的最后一位发言人,我认真学习了一整天,特别是本单元几位老师、前辈的发言内容,我认真聆听、仔细体会、收获颇丰,接下来谈一谈我的学习心得。
从辩护角度出发,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处理之所以备受关注,主要是由于规范层面的碎片化与模糊化、实践操作的行政化与随意化,导致分案处理在实践中存在泛用甚至滥用的异象。实践中,备受争议的分案类型主要包括:以是否认罪认罚作为标准的分案、以是否形成辩护合力作为标准的分案、以证明难度高低作为标准的分案、极端情况下的一人一案等。这些备受争议的分案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即不是因为规范意义上的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而分案,而是把技术性分案作为实现控诉目的的工具,借分案之名行瓦解分化同案犯之实。必须要明确,辩护人从不反对合法、合理的分案,反对的是这种为实现控诉目的的异常分案。
这些共同犯罪的异常分案到了审判阶段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动型分案,一种是主动型分案。主动型分案:法院依职权主动决定分案审理,在某种程度上也履行了控诉职能。被动型分案:程序往前追溯,就是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同案犯另案处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分案起诉。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已经分别起诉的共犯,即使刑诉法解释规定法院具有决定是否继续分案或者并案审理的权力,但实践常态却是法院在检察机关分案起诉的基础上继续分案审理,缺乏进行实质审查、以打破程序惯性的动力。另一方面,对于检察机关尚未起诉的同案犯,法院受诉审分离、不告不理的原则约束,不能直接将其与业已起诉的共犯并案审理。即使法院认为不符合分案处理的条件,也无法直接作出并案审理的决定。
针对这些异常的分案类型,从辩护角度出发,首要原则是以被告人利益为出发点,个人认为有以下三种辩护策略:
第一,被动型分案应追溯至程序的源头。公安机关对同案犯另案处理且在起诉意见书中注明的,首先要根据《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判断是否符合另案处理的六项情形、确认是否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核实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一并随案移送并申请查阅。若发现另案处理违法,应及时申请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纠正建议或者检察建议。
第二,检察机关同时分案起诉的,辩护人应在知悉程序决定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交书面并案审理的申请,充分阐述并案审理的必要性。如果法院拒绝并案审理,此时要聚焦于审理的先后顺序问题。如果是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的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应该先审理不认罪认罚被告人的案件,后审理认罪认罚被告人的案件。如果是区分正犯、主从犯的案件,原则上要先审理正犯、主犯,后审理从犯。这样可以从源头上避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1条免证条款的适用,也是避免利用裁判文书已经确认的犯罪事实指控我方被告人。
第三,检察机关间隔分案起诉的,会由于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是否认罪认罚不同而辩护策略不同。如果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认罪认罚,他可能就不会如此关注分案。但如果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是正犯、主犯的,一般情况下还是要遵循共犯从属性原理,尽量达到并案的目标。此时可以准备三份申请:一是申请法院延期审理;二是申请法院协商检察院尽快移送起诉同案被告人;三是检察院移送起诉后申请并案审理。当检察机关拒绝移送起诉同案犯时,就要准备另外两份申请:一是申请同案犯出庭;二是申请调取同案犯涉案的全部卷宗材料。我目前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通过以上申请已经顺利查阅到了同案犯的卷宗材料。
必须指出,以上所有的申请均需要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无论法院是否允许,都应要求将各项申请书附卷,或者确保庭审笔录完整、准确地记录申请事项和理由,载明辩护人关于该问题的不同意见,以此为二审程序中根据刑诉法第238条提出程序违法构筑无可争议的事实基础。
以上提到的策略实际上是在现行规定下寻找的技术性解决措施,但若想解决分案的泛用和滥用问题,实现分案审理制度的理性回归,就要借助于今天40余位发言人在尚权刑辩论坛上的建言献策以及各位线上、线下收听观众的智慧。我个人的观点还是期望以第四次刑诉法修改为契机,或者是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
以上是我的学习心得,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