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1-10
编者按
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
以下是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胡常龙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胡常龙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
尊敬的樊崇义教授、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律师同仁,大家下午好!
本单元的主题是“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辩护策略”,前面我们多位发言人就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并案、另案处理发表了真知灼见,很多问题我们已经达成了共识。我想给大家谈的问题是不当分案审理对诉讼的影响,特别是对刑事辩护的影响。
我对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做了一个理论上的分类,包括正当的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与不当的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积极的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与消极的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简单的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与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审理等。我主要是围绕共同犯罪案件不当分案审理问题,谈一下它对整个刑事诉讼特别是对刑事辩护的消极影响。
我总结了以下几点。第一,从我国刑事诉讼出入罪功能失衡的诉讼态势来看,不当分案审理必然会导致我国刑事诉讼出入罪功能的进一步失衡,会导致后罪出罪更难,即便后审法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不当分案审理会影响共同犯罪案件事实查明的全面性、准确性、正当性、合理性,特别是由不同法院对共同犯罪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第三,影响程序正义的诉讼贯通性、系统性、实效性。程序正义当然要贯穿刑事诉讼过程的始终,但是共同犯罪案件不当分案审理,导致本应当并案审理、共同审理的案件,被人为拆分成两个甚至多个案件,对后案的审理,从程序上、实体上都会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特别是诉讼程序方面。第四,共同犯罪案件不当分案审理影响证据运用的整体性、系统性、客观性,特别是对共犯口供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方面。大家知道,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口供仍然是我们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包括犯罪动机、目的、细节等共同犯罪案件基础事实的关键证据,实践中公检法人员对口供的重视程度也是超乎想象的。而分案审理必然会导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对分案被告人进行发问、同案犯无法有效进行对质,进而影响辩护的效果。第五,影响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权能行使的整体性、充分性、实效性。共同犯罪案件不当分案审理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全面进行诉讼程序、对共犯口供等证据准确质证造成不良影响,加剧后案审判程序的形式化、过场化、表演性等问题。并且还会带来后案审判法官更加轻视、漠视甚至无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证意见和辩护意见的问题。第六,共同犯罪案件不当分案审理,包括部分正当分案审理的案件,前案审判结果对后案裁决结论的影响,必然会对后案的公正裁判形成障碍。第七,不当分案审理背离了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与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背道而驰。第八,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导致的分案审理,对不认罪认罚被告人事实认定所产生的预决效力影响巨大,即便后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是不当分案审理对我们整个刑事诉讼特别是对辩护所产生的重要消极影响。
另外,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说,如何最大限度克服和减少共同犯罪案件不当分案审理后,对后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消极影响,我简单归纳了以下几点。第一,从权利保障角度来讲,作为辩护律师,要准确把握和研判前案裁判对后案诉讼的消极影响,要准确研判到底对哪些权利产生了影响,影响有多大。第二,从建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辩护体系的角度而言,要高度重视共犯口供的证明价值和作用,要充分挖掘共犯口供中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对于确有必要申请出庭对质的已经分案审理的被告人,依法及时申请法庭传唤同案犯到庭对质。第三,从刑事辩护实效性的角度来讲,要理性判断申请前案被告人出庭对质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在今天的研讨过程中,很多专家学者包括律师都提到了对质权的问题,共同犯罪案件不当分案审理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影响较大的就是同案犯的对质权,但实践中很多律师对此缺乏明确的认识和理解。我曾经办过一个案件,之前的辩护律师要求同案被告人出庭作证,法院以同案被告人不属于证人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请。显然,该律师混淆了证人和同案犯身份的差别,将分案审理的同案犯直接当做证人申请出庭。第四,在应对不当分案审理过程消极诉讼影响过程中,辩护律师要在准确把握现行司法生态的情况下,因案施策,以追求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我们国家有我们国家的司法现实和司法生态,作为辩护律师,必须准确把握、了解我国的司法生态。第五,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审视,要高度重视后案审判的独立性、证据体系的自洽性、诉讼判断的理性问题。律师不应受前案裁判结论的不当影响,最大限度地督促、说服公检法独立裁判。第六,从刑事庭审实质化的角度做出努力。我们国家的刑事庭审直到今天仍然存在形式化、过场化、表演性的问题,所以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在面对共同犯罪案件不当分案审理问题的过程中,要从庭审实质化的角度做出努力。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