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1-04
编者按
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
以下是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德起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很高兴参加尚权论坛,今天听了大家的发言,令我对这个问题产生了很多思考,分四部分说一下我的浅显感触。
第一,共同犯罪案件并案、分案问题缺乏法律规范的支持。就像其他的很多公法一样,我们现行法典和司法解释中对分案和并案的行使是授权性权力,规定非常原则性,没有明确确立以并案为原则、分案为例外的规则,只是在司法解释当中授权法院可以分案或并案,完全是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而法官可能从审判或是公诉、侦查本位出发,来体现其工作的优先性和便易性,立法层面没有在法典或者司法解释中对这项法律行使实施进行必要的限缩。导致律师在实践当中进行辩护,特别是对分案和并案的辩护,缺乏抗辩的法律支持。
第二,律师缺乏对审前共同犯罪案件并案或者分案的抗辩权。当前制度下,检察机关完全可以针对复杂疑难案件,利用侦查和公诉的优势,在审前促使一部分共同犯罪被告人作出认罪认罚后单独成卷先行起诉。第一可以完成任务,第二可以形成有效证据,对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形成客观压力,有助于迅速完成任务,了结案件。对于审查起诉和侦查来讲,这是他们轻松愉快的选择路径,而律师想对此进行有效的抗辩则缺乏依据和方式。
第三,分案、并案所产生的质证权问题缺乏现实保障。证人是否出庭,证据是否要出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释明权,是中国式审判的老大难问题。司法实践中,证人、侦查人员的出庭情况不是一个令人可以接受的现状。法官对于证人出庭、对于证据出示的职权主义色彩没有得到有效的规范。这个不仅仅是在共同犯罪案件当中,在其他的疑难案件当中也是一个顽疾。
第四,是我认为最核心的问题即判决书说理性不足。法官对律师提出的抗辩与异议,没有进行逐一回应。比如说证人要不要出庭,证据要不要出示。当前公布的相关数据都不能够让人满意,我们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必须要解决这种顽疾,否则辩护将是无力的。
我们今天讨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这个主题,大家都提出了很多建议,现状不容乐观,但路漫漫其修远兮,我们还是要针对这个焦点不断地努力。冬天来了,春天不远,相信我们的法治会在尚权论坛这样具有社会责任感活动的推动下得到不断的完善。希望我们以后能够经常在尚权论坛上交流这些理想性和现实性并重的价值问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