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1-04
编者按
2025年10月25日,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陕西省西安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主题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现场出席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共300余人,论坛在线实时收看累计达1.3万余人次。
以下是广东啸风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蔡华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蔡华
广东啸风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
记得2014年的4月21日,有两名律师在一起36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被分成七案的其中一个审判法庭上,痛陈了该案分案处理、另案处理的弊端。
我非常清楚的记得,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是这样表述的:
“公诉机关的这种分案起诉,通过十几天的庭审,其所造成的审理弊端逐渐凸显,毫不夸张的说,这种分案起诉必将使本案成为中国刑事诉讼史上的一个反面教材”。
“分案起诉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得到充分行使,剥夺了被告人对共同参与作案的另案被告人的质证、对质的权利;剥夺了辩护人对共同作案人发问的权利。在指控的部分犯罪中,法庭对这些犯罪事实进行调查时,所有的实行犯均不在本庭,我们却对一个从来没有参与过这些行为,甚至事前不知情、事后不了解的一个人进行审判,而公诉机关出示的指控这些犯罪的证据又没有经过实行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而将来却会成为认定一个没有参与、不了解这些行为的人的定罪的根据,这将成为中国刑诉史上的一个笑话”。
“由于分案起诉,我们这次庭审创造了许多刑诉法上的新名词,如另案犯罪嫌疑人、另案被告人、共同作案人,而他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都成为本案的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言词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那么,另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作案人,到底属于哪一类人的言词证据?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那么,另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作案人,又属于哪一类当事人?显然,这些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可谓是创造了‘奇葩’”。
十一年过去了,两位律师曾经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犹在耳旁,振聋发聩,但“反面教材”已成为了教科书,“笑话”已成为了现实,“奇葩”一点都不珍稀,到处可见,一捡一篮子。
面对分案处理、另案处理带来的挑战,个人认为,我们律师的辩护策略应当实现以下转型与突破:
1.必须程序优先,加强对分案决定的程序抗辩。在案件初期,应积极审查分案处理的合法性、正当性,并及时提出异议。质疑分案审理的理由,对照《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中的五种情形,审查分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行使并案审理的权利,积极联系其他同案辩护人共同申请并案审理。申请阅卷权延伸,基于"实质上一案"理念,要求查阅其他分案审理中与本案辩护密切相关的证据材料。
2.必须证据破局,打破"书面证言"的壁垒。分案审理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往往通过书面证言的形式出现,规避了直接质证。辩护律师应当坚决要求对质权,依据刑诉法解释第269条的规定,申请传唤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坚决限制书面证言的使用,主张对未出庭同案人书面证言作为传闻证据予以排除。充分利用通过阅卷获取的其他分案案卷信息,找出同案犯供述之间的矛盾,进行强有力的质证。
3.必须立场整合,构建协同辩护的战略战术。分案审理实质上是分化了辩护力量,稀释了辩护权,在不可逆的情形之下,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主动地构建协同辩护的战略战术,建立信息共享和策略协调机制。在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力求形成统一的辩护思路。当分案处理明显是为了隔离被告人、防止串供或规避证据矛盾时,应当直接在法庭揭露其不正当性。
4.注重量刑衡平,打破“前案判决”的束缚。针对先判案件对后判案件形成的“既决效应”,辩护律师应当强调个案的差异性,指出已决案件与待决案件在事实、证据和被告人地位作用上的差异。要求法院不受前案判决约束,独立对待决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认定。尽量提出量刑参照,如已决案件量刑明显失衡,应提出相关量刑参考数据,促使法院作出均衡判决。
5.注意角色重构,从主从犯界定到个人责任都要精准认定。分案处理往往导致被告人角色被错误拔高,因此,辩护律师应当注意超越形式地位,关注实质作用,不能因为另案处理而加重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从整案角度综合评价涉案人员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注意区分犯意,进行独立定性,在各行为人犯意不同的情况下,主张按各自的犯罪动机和目的作出不同定性。还应当突破“另案主犯”的陷阱,警惕办案机关将全案的从犯认定为“另案的主犯”,要坚持纳入到整案作出判断。
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处理机制已成为刑事辩护的“隐形战场”。作为辩护律师,我们不仅要关注案件的实体问题,更要重视程序正义的底线坚守,要勇于挑战程序不公,对不当分案的决定,坚决依法提出异议,坚持“并案审理是原则,分案审理是例外” 的理念,实现共同犯罪案件审理的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