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2-12

摘要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具有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双重含义。基于此,文章首先从实体法边界和程序法标准、证据法采信规则以及受司法政策影响三个方面对分案处理实际开展情况进行剖析,并发现其中存在的程序失范、权利保障不足、裁判冲突等问题。最后,为规范分案处理活动,在平衡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上,提出从立法完善、司法审查强化和技术手段助力角度着手实现分案处理规范化发展的建议,并指出要充分结合跨学科领域如刑法构成要件、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则和证据法采信标准等多种要素设定,推进我国刑事司法从“形式效率”到“实质公正”的转变。
关键词: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并案审理;另案处理;程序正义

刘浩宇
河北大学法学院
一、共同犯罪分案处理的实体法边界
共同犯罪分案处理应当以实体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据,明确分案处理的前提是存在法定的分案情形,不得人为地将具有内在关联性的罪行分开审判,以免违背我国共同犯罪的整体理论和刑法规则。就《刑法》第25条规定的共同犯罪而言,分案处理应当严格区分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主犯与从犯、胁从犯以及被诱骗参加犯罪等不同主体的情况。如果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分案的其他罪名出现事实上的割裂,则有可能偏离对犯罪集团本身的评价[1];违反《刑法》第26—29条规定,对分案后的各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明显与整体犯罪事实不符,也有悖于数罪并罚原则的要求[2]。
从实体法视角看,分案处理的合法性需满足以下条件:
犯罪构成的独立性:即在分案审理中,要求每一个罪名都应当具有法益侵害的独立性,每个罪名对应的行为都应单独侵害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特殊利益,比如,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寻衅滋事罪、洗钱罪由于犯罪主体一致,存在关联,但是二者法益侵害的对象是不同的,一个是扰乱公共秩序的,另一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二者具有明显的法益侵害差异性,可以根据罪质区分予以分案审理[3]。分案审理对于保证审判程序不重叠,防止审判程序混淆同时能够准确评价每一个罪名,提高诉讼效率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样地,如果财产犯罪的盗窃罪和诈骗罪侵害的法益对象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占有权,而后者侵害的是交易诚信)也可以采用独立性为标准分案审理。
责任认定的可分性:分案处理中各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当各自予以评定认定,不需要考虑其他被告人的情况。分开审理之后对于每一个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都要根据其个人实施的行为、证据及事实来进行独立分析,分案以后不能再存在主犯从犯之间等同于被一体化的存在,这样就丧失了分案以后的具体意义。而且一旦分案以后会直接将一些主犯、从犯的共同犯罪的一些重要事实调查不出来,分案便不应再继续,这样的分案方式只能导致最后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恶果[4]。
量刑均衡:是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这种保障性的要求就不能采取分案处理的方法,否则就会出现量刑失衡的问题。不同的法庭或者不同的法官由于存在信息孤岛或者是量刑标准不一样就会导致出现判决结果不一样的情况,这时就需要量刑规范化才能有效的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也就是将同罪异罚的情况排除在外。比如说,当我们对某个黑社会组织成员分案起诉之后,“保护伞”的腐败官员也同期判刑的,为了避免不同法院出现不同的判刑情况,我们就需要使用量刑规范化来进行保证,保证所有的人都能受到同样的判决处罚。利用量刑规范化就可以更好地统一法律适用,还可以提高裁判的预见性和公信力。
此外,对分案处理,《刑法》第78条关于减刑、假释的实体要求仍需回应;分案审理可能导致被告人实际服刑期不符于所犯之罪的严重程度,进而引发司法公信危机,如2015年文强案中,“马仔”分案后因证据问题,最终被判处较轻刑罚,而主犯虽合并审理但仍被判处死刑,并列双方刑罚差距较大[5]。
二、程序法视角下的分案与并案标准
(一)分案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分案处理有如下规定。
诉讼效率需求:正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数众多、庭审人数众多,进而增加庭审难度和管理难度,加之证据多,涉及书证、证人证言、物证等,进而导致证据审查较繁琐、错误率较高,因此,此类案件合并审理可能会使庭审时间过长、集中精力有限、庭审效率降低[6]。
权利保障需求:在此前人的研究中,由于主犯与从犯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因此合并审理会出现辩护一方与另一方对立的现象[7]。对于每一个被告人而言,可能面对着不同的证据与质证对象,此种情形下若采取分案审理,则可以避免被告人的质证权发生混淆、质证中所存在的干扰现象以及质证的虚化问题,保证了分案审理后每一个被告人都能够独立行使质证权。
程序衔接需求:如为关联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可能会出现被告人藏匿或潜逃、证据不足或者其他不能到案的情况;也有可能需要另外一起案件来进行另案单独审理,在毒品犯罪中相对多见的是上线与下线的交易行为。
司法实践中,在分案处理的启动程序上可能存在两种模式。
依职权分案:实践中,法院因案情复杂,或者为了保证审判效率,也会主动分案裁判,以利于减小审判的压力、有利于过快结案,使各被告人得到公平审判的机会[8]。如某涉黑案件,案件中人数达61人,涉案材料繁多,还互相穿插,合议庭按照《刑诉法解释》第220条的规定做出对该案进行分案审理的决定。这样做的目的在于避免在一案中出现混乱的情形,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分案审理便于证人出庭和证据审查,使得审判得以顺利开展并且得到公正的结果。
依申请分案:在一些共犯案件中,常出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于辩护权冲突,提出分案请求的情况,这是因为多名被告的辩护思路具有对抗性,或者合并审理容易造成部分被告人不能得到完整的辩护权保障。例如,某共同受贿案的辩护人就明确提出该案的主犯和从犯的辩护思路是相对立的,即主犯坚持无罪辩护、从犯强调自己仅是情节较轻之人,因此正式向法院提出分案审理的请求。法院收到该分案审理的请求之后,详细审查,比如审查是否存在辩护思路对立及这种对立是否会对相应人员造成不利影响等等,最终批准对该案采取分案审理的方式,并确定为每位被告都充分保证了独立而全面的辩护机会同[同2]。这是在实践中比较多的一种情况,主要是保证能够正确适用审判权和辩护权,实现公平诉讼。
(二)并案的禁止情形
分案处理不得违背以下原则:
禁止不当分案:不可因认罪认罚而采取分案起诉、分案审理的做法,否则会使共同被告人的当面对质成为一句空话[9],比如在史某林案中,分别审理致使诸多不利于史某林的关键证言没有经过对质,结果二审直接否定一审判决,这就显示出实践中对待相应案件时,分案审理对于认定事实的影响之大。
禁止过度分案:其次,在裁判案件过程中,也要依据案件本身的难易程度合理分案,以免出现“一案拆多案”导致案件裁判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发生,“一案拆多案”拆多了会影响到案件的统一性,也会造成裁判不公的现象[10]。要想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就应该严格按照司法实践的情况控制好分案数量,让案件的管理既符合司法实际情况也能够保证案件管理的公平正义。
三、证据法维度的分案采信规则
(一)分案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分案审理的案件中,前案裁判对后案事实认定具有参考意义,并非当然免证事实,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后案应自行独立审查证据是否合法,是否与案件有相关联之处,尤应注意“分案供述”等不同,在同一案件审查中存在反常的情形[同1]。
对于分案证据来说,应遵守一定的判断标准。
证据链条完整性:分案之后,还需要对该部分证据进行补充完善,使其成为完整的自成一体的证据链,如针对该电信诈骗案件中,对分案后的从犯仅仅提供独立的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来辅助证明其实施的行为[11]。
关联性排除规则:不可以将分案证据作为“概括性印证”代替个案审查,例如,在前述涉黑案中,法院应对分案审理的“保护伞”罪案单独审查是否认定其构成受贿罪、是否认定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间存在关联[12]。
(二)对质权的程序保障
可以到分案审理中通过以下方法实现对质权:
强制出庭制度:在分案审理的情况下,如果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合议庭在必要时可以依职权传唤其到庭进行对质,用以查明案件事实,消除分歧,实现公正审判[同1]。
远程质证技术: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境下因为要严格避免身体接触或隔离,因此司法实践中可以以连线的方式完成被告人对质权,在法律的规定上并不冲突,并且也保障了该环节的顺利运转。例如,在某起跨国贩毒案中,就运用分案质证的方式将有关异地、具有高危隐患的案件通过连线的方式进行交叉质证[同2]。
四、司法政策对分案处理的影响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调和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分案处理应当兼顾诉讼效率和诉讼质量。
合并审理优先:共同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可鉴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在其愿意接受时优先采取合并审理的方式,避免重复工作,缩短审理周期,同时也可以保证对同类案件处理结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13]。
分案例外限制:在进行刑事审判的过程中,当部分被告人存在认罪的态度,并且其辩护的策略出现严重矛盾的情况之下,才可以对其进行分案审理,该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会发生因为辩护的冲突而导致审问混乱或不公的现象。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反思
对涉黑涉恶案件采取分案处理时要避免“人为降格”风险。
所谓组织领导者与一般成员的分案标准是:在相关分析时,不应在某一分案中(把组织特性分为独立部分)将组织特性人为分开,以防对其特性认识上出现碎片化和偏差,保证整个理解的一致性和准确度。
涉案财物处置的统一性:分案审理过程中如果存在需要委托其他法院或有关机关配合实施调查、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的情况,则应做好相关环节之间的工作衔接。即,审理法院一旦作出前述裁定的,则应及时将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负责财产登记、管理的有关机关(如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所、金融机构等),有关机关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依法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书面回复告知移送法院,同时要就前述工作内容明确责任主体、文书流转环节以及限定时间要求等,保证分案审理过程中财产控制措施有效实现和执行,防止出现程序衔接不畅导致措施归于无效或拖延的问题[14]。
五、制度重构:分案处理的规范化路径
(一)立法层面
增设分案审理专章:《刑事诉讼法》系统地规定了分案处理适用于案件复杂或者涉及多人多罪的情况,详细规定了分案处理的程序规则,包括分案申请的提出、分案审查标准、分案决定的作出主体及执行过程;构建了相应的救济机制,在当事人对分案处理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通过提出复议、上诉等方式进行修正[15]。
统一司法解释:依照以往有关规定,整理总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分案处理的有关司法解释内容,并努力规避各种层级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冲突;着力辨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32条)等其中有关分案处理的规定的不同之处,并积极协调分案处理的具体举措和标准,为协调统一相关案件的具体审理尺度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16]。
(二)司法层面
强化法院审查权:为了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审判独立,法院应当拥有对分案起诉的实质审查权,自行决定本案起诉的诉辩是否合法与合理,避免法院因受侦查中心主义惯性作用的影响而导致过分倚重侦查结论,缺乏适当的自由裁量空间和能动性。
构建分案救济机制:应允许被告人就不利分案提出异议,并保证其享有相应的程序性辩护权;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完整且详细的阐述不利分案原因,裁判理由需具有合理性而不可信口开河,并使用证据、法律依据加以证明。这是增加裁判文书说服力的必要之举,也是展示公平正义、彰显人民法院形象的基本途径。
(三)技术层面
电子卷宗共享平台:为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资源,建议建立公检法分案信息共享平台。公安、检察、法院之间可实现实时案情信息共享,可以减少重复取证情况的发生,避免出现证据矛盾的问题;能够汇聚整合各部门的优势力量,让数据多跑路,人员少跑腿,实现信息的一致性与准确性,保障案件处理质量[17]。
人工智能辅助决策:开发分案风险评估模型,将案件情况和潜在的风险点指标等整合到模型中去,在法律合议阶段为法官作出案件是否要进行分案判定提供参考依据,合理划分案件类型,提高审判工作效率、节省资源浪费,达到保障司法公正的目的。
六、实证分析与典型案例
(一)涉黑涉恶案件的分案实践
例如,在某省高院2020~2022年审理的61人涉黑案件中,某省高院因“被告人人数众多、证据庞杂”,决定对该案分案审理:主犯王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判处死刑;从犯李某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虽然分案有利于加快庭审进度,但是二审法院发现,分案审理存在“组织特征认定碎片化”问题,最终将此案发回重审。
(二)认罪认罚案件的分案争议
在某共同受贿案中,主犯张某与从犯李某均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辩护人以“辩护策略冲突”为由申请分案。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可能削弱对“权钱交易”共同故意的证明,遂驳回申请,最终合并审理。
七、结论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分案处理是指把共同犯罪案件分解成数个独立案件,然后分别进行处理,以保证一人一事,避免因其他嫌疑人缺席而造成不公正的情况;并案处理是把几个相关的案件合并在一起,共同进行审理;另案处理是指存在特殊情况的单独立案审理[18]。分案、并案、另案处理的背后实际上是最大限度的司法系统既要讲求公正又不能过于拖延、讲究效率但又不能浪费资源等问题在宏观上的表象。在未来设计该种制度时应该坚守程序正义这一基础性原则,在此基础上加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统一运行、完善证据规则、落实理性司法政策的基础上建立多层次分类别的分案处理制度: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采用简单程序处理,对于复杂案件要适当加强证据审查,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司法改革的目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袁一鸣:《认罪认罚案件并案与分案审理问题研究》,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3年。
[2] 田慧慧:《共同犯罪分案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3年。
[3]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92-194页。
[4] 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5] 张泽涛:《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程序研究——以关联性为主线》,《中国法学》2010年第5期,第144-160页。
[6] 杨杰辉:《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审理研究》,《现代法学》2022年第1期,第201页。
[7] 王飞跃、丁念红:《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第678-689页。
[8] 亢晶晶:《“职权主导型”刑事分案模式研究》,《中外法学》2022年第4期,第34-56页。
[9] 顾永忠:《刑事诉讼中的分案审理问题》,《政法论坛》2021年第5期,第89-105页。
[10]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302-315页。
[11] 何家弘:《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346页。
[12]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24-1645页。
[13] 孙远:《“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之教义学原理》,《中外法学》2017年第1期,第44页。
[14] 万毅:《另案处理机制的异化与规制》,《法学研究》2019年第3期,第120-138页。
[15] 董坤:《论刑事诉讼中“另案处理”规范功能的异化与回归》,《法学论坛》2013年第1期,第67-89页。
[16] 李奋飞:《刑事诉讼中的另案处理制度》,《法商研究》2022年第2期,第153-167页。
[17] 褚福民:《案卷笔录与庭审实质化改革》,《法学论坛》2020年第4期,第405-412页。
[18]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456-4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