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2-10

摘要
刑事诉讼分案处理程序是平衡复杂案件诉讼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关键机制,其核心在于通过案件拆分实现程序优化。然而,我国当前分案处理存在法律规范缺位、程序滥用频发、辩护权保障不足三大痛点:刑诉法未明确分案的条件与程序,司法解释零散且层级低;部分司法机关为追求效率随意分案,导致前案裁判预决效力挤压后案辩护空间,共同犯罪身份认定模糊;辩护律师面临“阅卷不全、质证无据、救济无门”的困境。本文结合《新刑诉法解释》等规范及司法实践,梳理分案处理的启动现状与滥用成因,明确其“效率必要、程序合意、事实无扰”的适用前提,并从庭前异议、庭审质证、救济监督三个维度提出辩护应对策略,旨在为辩护律师有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提供系统指引。
关键词:分案处理;程序滥用;适用前提;辩护策略

辛明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刑事案件复杂化(如涉众型犯罪、跨区域共同犯罪),分案处理成为司法实践的常见选择。其制度价值本在于:一是解决“被告人先后到案”的程序衔接问题,避免因部分被告人未到案导致全案拖延;二是平衡“认罪与不认罪”的程序冲突,对认罪认罚被告人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对不认罪被告人适用普通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但实践中,分案处理的工具化倾向严重冲击了辩护权的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如下:
1.前案裁判的“预决效力”:共同犯罪中,先审被告人的裁判认定“主犯”“从犯”等事实,后案法院直接援引,导致后案被告人无法对前案证据(如同案犯供述)质证,违反“未经质证不得定案”原则。
2.共同犯罪事实的“碎片化”:分案后,辩护人仅能查阅本案材料,无法了解全案犯罪脉络,难以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提出针对性辩护。
3.程序异议的“无门化”:分案决定多由法院内部审批,辩护律师难以获取分案理由,亦无明确程序提出异议。
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实体不公,更侵蚀了辩护制度的程序价值。因此,研究分案处理程序的辩护应对,本质是在“效率优先”与“权利保障”之间寻找平衡,确保分案处理不偏离“公正底线”。
二、实践中分案处理程序的启动现状
(一)启动的常见情形
分案处理的适用场景集中于两类案件:一是,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涉案人员达数十甚至上百人(如电信诈骗、非法集资案),若合并审理,庭审周期可能长达数月,导致“审判过分迟延”,故将被告人按“犯罪团伙分支”或“到案顺序”分案;二是,程序分流分歧案件: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愿意适用速裁/简易程序),部分被告人不认罪(要求普通程序),为避免“程序裹挟”,将两类被告人分案审理。
(二)规范供给的“碎片化”现状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分案处理作出任何规定,仅通过司法解释零散涉及“并案”规则(分案是并案的例外):《新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上述规范仅间接涉及分案的“例外情形”,未明确分案的启动条件、审查程序、救济途径,导致实践中“分案无标准、异议无渠道”。
(三)辩护面临的具体困境
1.前案事实的“单向绑定”:前案裁判认定的“犯罪金额”“主从犯地位”等事实,后案法院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辩护律师无法对前案证据(如同案犯证言、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只能被动接受“既定事实”;
2.全案材料的“查阅限制”:分案后,辩护律师仅能查阅本案的侦查卷、起诉卷,无法获取其他分案的材料,难以还原共同犯罪的整体逻辑,导致辩护意见“碎片化”;
3.程序异议的“无效化”:法院分案决定多以“内部函件”形式作出,辩护律师无法知晓分案的具体理由,即使提出异议,也无明确的审查程序(如听证、答辩),异议往往石沉大海。
三、分案处理程序被滥用的成因
(一)法律规范的“缺位性”
分案处理的“合法性依据”缺失是根本原因。我国刑诉法未将分案处理纳入“法定程序”,仅通过司法解释的“并案例外”间接认可,导致实践中“分案即合法”的错误认知。例如,部分法院以“提高效率”为由,将仅涉轻微关联的案件分案,完全忽视被告人的辩护权。正因为法律规范的缺位,导致个别案件办案机关为了实现不可言说的目的,将没有分案必要的案件也进行分案处理。
(二)司法理念的“功利化”
部分司法机关将“结案率”“庭审效率”置于“权利保障”之上,将分案处理作为“简化程序”的工具:
对“涉众型犯罪”,为尽快处理已到案被告人,将未到案被告人分案,导致未到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无法与已到案被告人的事实相互印证。对“认罪与不认罪”案件,将认罪被告人分案快速审结,对不认罪被告人拖延审理,形成“认罪即从快、不认罪即拖延”的不公平格局。
(三)监督机制的“缺失性”
分案决定的“内部化”导致监督真空,被告人与辩护律师无法对分案决定提出“程序性上诉”,仅能通过“实体辩护”间接质疑,救济渠道严重不足。
四、规范角度上,分案处理程序应具备的适用前提
分案处理是“并案原则”的例外,且其适用需满足三大前提:
(一)效率必要:并案将导致“审判过分迟延”
“审判过分迟延”是分案的核心理由,需满足“客观性”与“严重性”:客观性是指如被告人人数超过20人,比如合并审理将导致庭审周期超过6个月;严重性:迟延将导致证据灭失(如证人无法出庭)或被告人羁押期限超期。
(二)程序合意:被告人对分案无异议
分案处理涉及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如是否适用速裁程序),需征求被告人意见:1.若被告人不同意分案,法院需说明分案的具体理由;若被告人因分案导致辩护权受损(如无法质证前案证据),则不得分案。
(三)事实无扰:分案不影响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分案后,各案的事实应能独立查清,且不影响法律适用:共同犯罪中,分案的被告人应属于“相对独立的犯罪分支”(如不同诈骗小组的组长),其犯罪事实与其他分案被告人无交叉;再审与新案中,若新案事实与原审事实无关联(如原审是贪污罪,新案是故意伤害罪),可分案;若存在关联(如原审贪污罪的赃款用于新案的非法集资),则不应分案。
五、对不当分案处理进行程序辩护策略
辩护律师的核心目标是:通过程序异议,阻止不当分案;通过证据质证,削弱前案影响;通过救济程序,纠正错误分案。具体可从“庭前、庭审、救济”三个阶段展开:
(一)庭前阶段:利用庭前会议提出异议
庭前会议是辩护律师针对分案提出异议的“第一窗口”,具体操作步骤:
1.主动审查分案合法性。收到起诉书后,立即核对“被告人名单”与“犯罪事实”,若发现分案涉及共同犯罪且未说明理由,应书面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2.要求法院说明分案理由。在庭前会议中,辩护律师应要求法院出示分案的“内部审批材料”,并说明以下问题: 分案是否符合“审判过分迟延”的标准?是否征求了被告人的意见?分案是否影响共同犯罪事实的认定?
3.提出合并审理的请求。若人民法院无法提供合理理由,辩护律师应引用《新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并案原则”,请求撤销分案决定,提出合并请求。
(二)庭审阶段:聚焦事实认定与证据质证
若分案已启动,辩护律师需通过“质证”与“辩论”削弱不当分案的影响:
1.挑战前案事实的“预决效力”。对前案裁判认定的事实,辩护律师应申请法院审查“前案证据的合法性”(如前案同案犯的供述是否系逼供);若前案证据存在瑕疵(如未同步录音录像)应要求后案法院“不予采信”前案事实;对于不当分案已经产生“预决效力”的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盈科赵春雨律师近期的一个涉及诈骗案件得到全案存疑不起诉的结果就是正确行使该种管辖权异议所取得的成果。
2.还原共同犯罪的整体事实。向法院申请调取“其他分案的侦查卷”,若法院拒绝,应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说明“全案材料对认定被告人地位的必要性”;通过“交叉询问”出庭同案犯,还原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作用”,如果确有别要申请另案同案犯出庭,应坚持申请其出庭;
3.主张诉讼权利的保障。若辩护人无法查阅全案材料,应当庭提出“异议”,并记录在庭审笔录中,为后续救济保留依据。
(三)救济阶段:通过复议与再审纠正错误
若分案导致实体不公,辩护律师需启动救济程序:
1.申请分案裁定的复议。因部分法院会就分案出具书面裁定,若法院作出分案裁定,辩护律师应在收到裁定后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理由包括“分案不符合效率必要”“未征求被告人意见”“影响事实认定”;
2.申请再审。若分案导致错判(如被告人被错误认定为主犯),辩护律师应收集以下证据申请再审: 其他分案的材料;前案证据的瑕疵;法院分案的内部文件。
结论
刑事诉讼分案处理程序的本质是“效率与公正的平衡术”,但其运行必须以“保障辩护权”为底线。当前,我国分案处理的“规范缺位”与“实践滥用”,要求辩护律师从“被动辩护”转向“主动抗辩”:庭前利用会议提出异议,庭审聚焦事实质证,救济阶段启动监督。同时,立法机关需尽快完善分案处理的法律规范,明确“启动条件、审查程序、救济途径”,为辩护权的行使提供制度保障。唯有如此,分案处理才能回归“优化程序、保障公正”的本质,实现刑事诉讼“效率与权利”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