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5-11-27

摘要
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是衔接刑事实体认定与程序推进的关键环节,却长期存在“分案无标准”“并案无边界”“另案无监督”的实践乱象。本文以交叉学科为分析视阈,融合刑法共犯责任理论、刑事诉讼法审判集中原则、证据法关联性规则与司法管理学资源配置逻辑。我通过梳理2018-2023年全国刑事裁判文书数据及司法规范性文件,发现当前处理模式在“实体精准认定”与“程序高效推进”间的失衡本质。当下,分案标准缺乏实体与程序双重锚定、并案范围混淆“共同犯罪”与“关联犯罪”边界、另案处理缺乏后续监督机制是核心问题,根源在于单一学科研究的局限性与跨部门协同机制的缺失。最终提出“三阶审查+动态调整”规范路径,为破解司法实践困境提供理论支撑与操作方案。
关键词:共同犯罪;分案处理;并案处理;另案处理;程序正义

张一凡
武汉大学
一、问题的提出:从实践失衡到理论局限
(一)实践失衡: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的三大乱象
从司法实践来看,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尚未形成统一规范,具体呈现三大乱象:
其一,分案无序化。当前分案多依赖办案机关自由裁量,缺乏明确的法定标准与实质审查要求。从裁判文书数据来看,近40%的分案案件仅以“案情复杂”“人数较多”等模糊表述作为依据,未结合共犯在犯罪中的作用、证据关联性等核心要素进行判断。部分案件因过度分案导致共犯责任认定碎片化,出现同一共同犯罪事实下不同案件对“犯罪金额”“主从犯地位”认定矛盾的情况;另有案件因分案不及时,导致已到案被告人长期羁押,违背刑事诉讼法“迅速审判”的基本原则。
其二,并案泛化化。实践中存在将“关联犯罪”等同于“共同犯罪”进行并案的现象,混淆了并案的法定边界。部分办案机关为追求侦查、起诉效率,将仅存在上下游关系(如毒品犯罪中的上家与下家)或事实关联(如盗窃犯罪后的销赃行为)的案件强行并案,导致案件涉及人数过多、证据体系庞杂。此类并案不仅增加庭审负荷,还可能因证据指向分散稀释核心犯罪事实的证明力,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影响实体认定的精准性。
其三,另案虚置化。另案处理本应是针对特殊情形的暂时性程序安排,但实践中近半数另案处理案件缺乏后续跟踪机制。部分案件中,“另案处理”仅作为办案机关规避程序障碍的手段,对未到案共犯、患有疾病共犯的后续侦查、起诉、审判进度未作书面记录与公示;更有甚者,将“另案处理”等同于“责任免除”,导致部分共犯长期脱离司法追究,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司法公信力。这种“另案即不处理”的虚置化现象,在侵财型犯罪和聚众型犯罪中尤为突出[1]。
(二)理论局限:单一学科视角的解释力缺陷
面对上述实践乱象,传统单一学科视角的研究难以形成系统性解决方案,存在明显解释力局限:
从刑法视角看,现有研究多聚焦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如共同故意、共同行为),试图以实体关联性作为分案、并案的唯一标准。但该视角忽略了程序可行性——若严格按照“全案并案”要求,当部分共犯在逃或证据不足时,会导致已到案被告人羁押期限延长,侵犯其基本诉讼权利;若过度强调分案,又可能因共犯责任认定缺乏整体性导致裁判矛盾。
从刑事诉讼法视角看,学者多强调“审判集中原则”,主张“同案同审”以避免裁判冲突,但未回应“人数众多、证据分散案件如何平衡集中审理与效率”的现实问题。仅以程序原则为导向的研究,易忽视实体层面共犯责任的独立性,导致并案范围无限扩大,反而影响庭审质量与效率。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本身未对分案、并案及另案处理作出专门规定,相关内容散见于司法解释中,实践中办案机关与辩护方对规则的适用常存在分歧。
从证据法视角看,研究多围绕“证据关联性”展开,认为分案的核心是判断证据能否跨案件使用,但未结合司法资源有限性进行考量。若仅以证据关联性为标准,对次要证据与核心事实关联较弱的案件强行并案,会增加证据审查成本,违背司法效率原则;反之,对需依赖共犯供述相互印证的核心证据案件随意分案,则会导致证据链断裂,影响实体正义实现。
从司法政策视角看,近年来“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等政策推进对分案、并案提出新要求(如认罪与不认罪被告人是否分案),但现有研究未将政策导向与法律规则有效衔接,导致实践中出现“政策优先于法律”的异化现象,进一步加剧分案、并案的随意性。
二、交叉学科视阈下的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一)核心概念界定:实体与程序双重锚定
当前实践乱象的根源之一是核心概念界定模糊,需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要求,对分案、并案、另案处理进行规范定义:
1、分案处理:
指共同犯罪案件中,办案机关基于“共犯责任可独立认定”(实体标准)与“分案后不影响证据链完整性”(程序标准),将原本应合并审理的案件拆分为独立案件审理的诉讼行为。其法定条件包括:部分共犯在犯罪中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责任可脱离核心共犯单独认定;分案后各案件证据体系完整,无需依赖其他案件证据即可完成证明;分案符合“迅速审判”要求,可避免已到案被告人长期羁押。
2、并案处理:
指办案机关基于“同一共同犯罪事实”(实体边界)与“证据关联性强”(程序要求),将多个独立案件或部分被告人合并侦查、起诉、审判的诉讼行为。其核心边界是“共同犯罪”,需排除“关联犯罪”(如上下游犯罪、事后帮助犯罪);同时需满足证据条件——各被告人的证据相互印证,合并审理可提升事实认定精准性,且不会显著增加庭审负荷。
3、另案处理:
指共同犯罪案件中,因部分共犯在逃、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参与诉讼或涉嫌其他犯罪需单独侦查(启动条件),办案机关决定暂不将其纳入本案处理,待条件具备后启动独立诉讼程序的制度。其本质是“暂时性程序安排”,需明确后续处理期限、证据移送要求与监督机制,禁止以“另案处理”规避司法追究。这一概念应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全阶段,既包括对部分共犯的分离,也涵盖对关联犯罪事实的单独处理[2]。
(二)理论基础整合:多学科协同支撑
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本质是“实体正义”“程序效率”“证据合法”“资源优化”的多重平衡,需整合多学科理论形成协同支撑体系:
1、刑法基础:共犯责任相对性原理
刑法中“共犯责任相对性”是分案处理的实体依据。根据该原理,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责任虽基于共同故意与行为产生关联,但仍具有相对性——每个被告人的责任大小需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恶性、获利情况独立认定。这意味着,当部分共犯的行为与核心犯罪事实关联性较弱,且责任可脱离整体案件独立判断时,分案处理不会影响实体正义,反而能避免次要事实干扰核心事实认定[3]。
2、刑事诉讼法基础:审判集中与迅速审判原则的平衡
刑事诉讼法的“审判集中原则”要求同案同审以避免裁判矛盾,“迅速审判原则”要求案件及时处理以保障被告人权利,两者的平衡是并案与分案的程序依据。当案件人数较少、证据集中时,优先并案审理以符合审判集中原则;当案件人数过多、证据分散导致庭审拖延时,分案处理更符合迅速审判原则,需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两者的动态平衡。
3、 证据法基础:证据关联性分层规则
证据法的“关联性分层规则”为分案、并案提供证据依据[4]。根据关联性强弱,可将共同犯罪案件证据分为“核心证据”(证明主犯组织行为、犯罪故意的证据)与“次要证据”(证明从犯辅助行为的证据)。核心证据需依赖多个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必须并案审理;次要证据若可独立证明从犯责任,且与核心事实关联较弱,分案处理不会影响证据链完整性,可通过证据移送机制保障后续程序的顺利推进[5]。
4、司法管理学基础: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理论
司法管理学的“资源优化配置”理论为分案、并案提供效率依据。刑事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办案机关需根据案件复杂程度、被告人重要性进行“繁简分流”——对核心共犯、复杂事实的案件集中资源精细化审理,对次要共犯、简单事实的案件简化程序快速处理。强行将众多被告人、庞杂证据的案件并案,会导致司法资源分散,既降低审理效率,又影响裁判质量,违背资源优化配置的核心逻辑。
三、现状审视:实践困境的成因解析
(一)规范层面:立法缺位与标准模糊
1、立法层级偏低且体系零散。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对分案、并案及另案处理作出专门规定,相关规范主要散见于司法解释与部门文件中。其中,另案处理的主要依据是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但该文件仅覆盖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未涉及审判阶段的操作规范,且对审批程序、证据管理、案卷移交等关键环节规定粗疏[6]。分案与并案的规范则更为零散,缺乏跨阶段的统一指引,导致各办案机关自行其是。
2、适用标准弹性过大。
现有规范对分案、并案、另案处理的适用条件界定模糊,存在大量弹性表述。例如《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中“案件存在特殊情况”“不宜同案处理”等表述,未明确具体判断标准,赋予办案机关过大自由裁量权。分案标准中“案情复杂”“人数较多”的量化指标缺失,不同地区、不同办案机关对同类案件的处理方式差异显著,甚至在刑事案件总量相近的地区,另案处理的适用比例也存在明显差距。
(二)实践层面:权力失衡与协同不足
1、决定权单向集中且缺乏制约。
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的决定权目前完全由公、检、法机关内部掌握,形成单向化决策机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缺乏有效参与渠道。现有规范未赋予当事人对处理方式的被告知权、异议权与救济权,当办案机关作出不当分案或另案处理决定时,当事人难以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异议 。这种“封闭化决策”易导致权力滥用,甚至滋生司法腐败。
2、跨阶段协同机制缺失。
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对分案、并案的判断标准存在认知差异,且缺乏有效的衔接与反馈机制。侦查机关可能为加快办案进度将关联犯罪强行并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未进行实质调整,导致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出现证据混乱;部分另案处理案件在侦查阶段被分离后,未建立跨机关的跟踪台账,后续处理进度脱离监督,最终陷入“立案不侦查、侦查不起诉”的僵局。
(三)理论层面:学科割裂与研究脱节
传统研究多局限于单一学科内部,未能形成跨学科的整合性理论。刑法学者过度关注实体关联性,忽视程序效率与资源约束;刑事诉讼法学者强调审判集中原则,却未结合共犯责任的独立性设计弹性机制;证据法研究聚焦证据交叉使用问题,对司法资源配置的考量不足。这种“学科割裂”导致理论研究与实践需求脱节,无法为办案机关提供兼顾多重价值目标的操作指引。同时,对“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等政策与分案、并案规则的衔接研究不足,实践中易出现政策与法律的适用冲突。
四、规范重构:“三阶审查+动态调整”的路径设计
(一)构建“三阶审查”标准体系
1、立案侦查阶段:以“关联性”为核心的并案筛选
侦查机关应首先以“共同犯罪关联性”为核心判断标准,明确并案的实体边界。将并案范围严格限定为“同一共同犯罪事实”,对仅存在上下游关系或事实牵连的关联犯罪,原则上不予并案。同时建立量化筛选机制,对涉案人数超过10人、卷宗超过50册的案件,启动必要性审查,避免因人数过多导致侦查效率下降。对符合另案处理启动条件的案件,需制作《另案处理审批表》,明确另案理由、后续侦查期限及责任人员,并同步建立电子台账报检察机关备案。
2、审查起诉阶段:以“证据链”为核心的分案判断
检察机关应重点审查案件证据体系的完整性与独立性,对不符合并案条件的案件进行拆分。对于核心证据需依赖多名被告人供述印证的案件,坚持并案起诉;对于次要被告人的证据可独立证明其责任,且与核心事实关联较弱的,依法作出分案起诉决定。对侦查阶段移送的另案处理案件,需审查《另案处理审批表》的规范性与必要性,对无正当理由或未明确后续期限的,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说明或重新处理。同时,赋予被告人对分案、并案决定的异议权,检察机关需对异议进行书面答复。
3、 审判阶段:以“公正性”为核心的最终裁量
人民法院作为最终裁判机关,需对分案、并案的公正性与适当性进行实质审查。庭审中发现分案导致共犯责任认定矛盾的,可依职权决定合并审理;发现并案案件存在证据分散、焦点模糊的,可裁定分案审理。对另案处理案件,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另案处理的具体原因及后续处理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同步至跨机关监督平台。建立裁判反馈机制,对因分案、并案不当导致上诉或改判的案件,向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出具司法建议。
(二)建立“动态调整”运行机制
1、跨机关信息共享平台。
由政法委牵头,整合公、检、法、监察机关的数据资源,建立“共同犯罪案件处理信息平台”。对分案、并案案件标注关联标识,对另案处理案件实时更新侦查、起诉、审判进度,实现全流程可视化监督。办案机关需在作出处理决定后24小时内录入平台,未按规定更新另案处理进度的,平台自动发出预警。
2、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
明确赋予当事人对分案、并案及另案处理的被告知权、异议权与救济权:办案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需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办案机关应在7日内书面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对不当处理决定,可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7]。
3、考核评价与追责机制。
将分案、并案的规范性与另案处理的后续落实情况纳入办案机关绩效考核体系。对因分案不当导致裁判矛盾、另案处理后无正当进展的案件,扣除相应考核分数;对滥用决定权、故意规避司法追究的办案人员,依法追究纪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的规范案例,统一司法尺度。
(三)完善“规范衔接”制度保障
1、提升立法层级。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设“共同犯罪案件处理程序”专章,明确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的法定条件、适用程序与监督机制。删除现有规范中的弹性表述,量化“人数较多”“案情复杂”等标准,例如将10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纳入“人数较多”范畴,明确另案处理的最长跟踪期限为1年。
2、强化政策与法律衔接。
针对“认罪认罚从宽”政策,明确规定:同案被告人中部分认罪认罚、部分不认罪认罚的,可分案审理,但需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与自愿性;对认罪认罚的次要共犯,可适用快速程序单独审理,实现“繁简分流”。围绕“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确立审判阶段对分案、并案的最终裁量权,确保处理方式符合庭审实质化要求[8]。
五、结论
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并非单纯的程序操作问题,而是涉及实体正义、程序效率、证据合法与资源配置的综合性命题。当前实践中“分案无序、并案泛化、另案虚置”的乱象,根源在于立法缺位、权力失衡与学科割裂。破解这一困境,需突破单一学科的研究局限,从交叉学科视阈整合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与司法管理学的理论资源。
最后,本文提出的“三阶审查+动态调整”规范路径,通过立案阶段的关联性筛选、起诉阶段的证据链判断、审判阶段的公正性裁量,构建了分阶段、多层次的审查标准;借助信息共享、权利保障与考核追责机制,实现了处理过程的动态监督;通过立法完善与政策衔接,筑牢了制度保障基础。这一路径既坚守“共犯责任精准认定”的实体底线,又兼顾“程序高效推进”的实践需求,最终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效率的有机平衡,为提升共同犯罪案件办理质效、维护司法公信力提供了可行方案。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案件“另案处理”的检视与完善》,2021年6月16日。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
[3]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法学研究》2021年第3期
[4]何家弘:《证据关联性的分层判断与适用》,《法律科学》2021年第3期。
[5]龙宗智:《刑事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与适用》,《法学研究》2019年第2期。
[6]陈瑞华:《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理论反思》,《中国法学》2020年第1期。
[7]顾永忠:《刑事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理论与实践》,《法学家》2020年第4期。
[8]周光权:《共犯责任的相对性研究》,《中外法学》202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