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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回顾丨张雄飞: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的辩护与代理的若干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4-23

编者按

 

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事关当事人、涉案企业及案外人的财产权益,是刑事辩护和代理的重要方面,日益引起实务界、学术界的关注。2024年4月12日下午,“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的辩护与代理”研讨会暨第105期尚权刑辩沙龙在鹭岛厦门成功举办。

 

本期沙龙由厦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厦门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承办。现场近百人参会,三千余人观看线上直播。

 

以下是厦门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厦门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张雄飞律师在沙龙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张雄飞

厦门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

厦门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处理刑事涉案财产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热点议题,尤其在过去十余年间,开始在律师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在之前的传统辩护过程中,我们注意财产问题往往未能得到充分重视。例如,几年前办理的某涉众型犯罪案件中,涉及财产高达数十亿。但在近百名涉案人员中,只有寥寥数位律师提出了关于涉案财产的争议,而且相比于自由刑辩护,很多时候涉案财产辩护提出方式适用程序和主动提交证据也都比较模糊,往往缺乏清晰性。

 

 涉案财产的保护可见于公检法的各级规定,其他分享嘉宾也会做介绍,再次就不一一列举。要特别提出的是,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一个有利的点出现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279条。该条款详细规定了涉案财物的调查处理程序、案外人的权利以及他们参与庭审的机制。然而,司法实践中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来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并不常见。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时,积极争取使用这些法律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就今天的主题——涉案财物处置的辩护与代理而言,鉴于时间限制,我将采用元素黄金法则“何为、为何、如何”(What, Why, How)的框架,分为三个部分简要介绍我们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我们的思考。

 

 第一部分,涉案财产,这是What的问题。到底什么是涉案财产?案件中指控的涉案财产就一定是涉案财产吗?在办案过程中常发现一个问题:侦查部门在案件初期往往会冻结嫌疑人甚至其家属的所有财产,不论这些财产是否与案件直接相关。这包括了案发前和案发后的财产。货币本质上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是否涉案本来需要办案部门来证明,但实践中大量要辩护人努力去证明不属于涉案财产才能争取解冻等。如司法实践中,我们甚至遇到家属重疾保险理赔金这样的人身属性财产也被冻结的情况。除此之外,家属名下的财产、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也常在案件初期被一律冻结。房产冻结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指控使用违法所得购置的房产,房产是贷款购买的,即使违法所得全部作为首付,房产的主要资金来源也应该是银行贷款。但是,办案部门往往不会区分这些细节,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甚至父母姐妹兄弟其他家属在内的资产都可能暂时被划为涉案财产并被冻结。这种做法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也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复杂性。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如果辩护律师不采取积极行动,侦查机关往往会说涉案财产只是暂时划分,具体认定等到案件移送检察院会再处理。检察院审查起诉常常会把涉案财产直接交给法院审理。到了法院,案件很可能就直接被判决,而未对涉案财产进行详细审查。因此,作为辩护人必须积极及时争取对涉案财产进行恰当处理。根据法律规定,究竟哪些财产涉案应由公诉机关提出证据证明,当然是基本的法理。但如果辩护律师不投入大量精力去收集证据和材料证明财产的性质,涉案财产认定可能不被重点审查,导致暂时被查封的所有财产都在判决中全部划为涉案财产。

 

 第二部分,涉案财产的何种处置,这是Why的问题。我们在处理涉案财产时遇到了许多问题,比如是在冻结财产的种类方面。例如常见的虚拟货币是否可以被冻结,以及冻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通常情况下对虚拟货币的处理仅是基于一份鉴定意见,该意见评估其价值后便执行冻结。然而,根据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的交易本身已被明确为非法。从法理上讲,一个非法的实体如何能证明其价值呢?此外,像USDT(泰达币)这类与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尽管常见但处理方式往往较为粗暴。实际上,根据相关规定,这些所谓的鉴定意见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

 

 除了鉴定意见,在实务中常遇到的另一个经常涉嫌违法但一直存在的问题是在侦查阶段,涉案财产还没确认就经常提前被要求由当事人委托拍卖或处置。此外,还有一个问题是涉及有争议的财产部分,通常通过审计报告来处理。在案件处理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审计报告和鉴定意见常见的问题,如“以鉴代审”的情形。实际上,我们还发现案件中审计和鉴定的检材存在问题,如检材中的银行流水经过和当事人实际银行流水仔细审核发现不符和金额重复计算等严重错误。在许多涉嫌趋利性执法的案件,侦查机关所使用的数据存在着很多很多问题。直白地说,有些检材和记录根本不是真实的银行流水和法律规定的会计财务材料,而只是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的数据再自行整理的Excel表格记录,而基于这样记录就进行资金冻结。因此,作为辩护人我们必须特别谨慎地检查每一个鉴定报告或审计报告的来源和内容,主要聚焦于检材和论证过程,往往就能发现存在许多问题。

 

 第三部分,辩护律师怎么去处理,这是how的问题。在辩护和代理过程中,我们需要全流程积极主动提出财产问题,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阶段。在侦查阶段,如果发现财产冻结存在问题就应该立即提出异议。审查起诉阶段,当我们审阅卷宗材料中冻结扣押财产证据时,也应该进行仔细审查,如有需要主动收集提供证据(如属于案外人财产,权属争议等)对涉案财产认定提出质疑。在审判阶段,我们同样需要关注财产问题并提出异议,如有案外人财产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加入庭审。此一个经常被忽视的环节是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的处理。对争议财产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包括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以争取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如有些当事人可能会认为他们的财产在案发前就已经存在或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原则很多财产不应该被查封或处理。但很多未积极主动争取的财产最后还是被法院执行了。因此,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作为辩护人,我们认为涉案财产存在问题的情况都必须积极提出。

 

 此外,再分享一个重要的点,就是刑事律师应该有民刑交叉和行刑交叉的思维。之前曾有当事人因历史遗留问题被认定为涉嫌刑事犯罪,我们辩护时发现涉及的财产实际上存在所有权问题,包括国有、集体还是个人财产等等,这种案件中,仅凭刑事辩护很难改变情况的。这个案件的处理方式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推动对产权的认定和清晰,最终釜底抽薪,解决不应被认定为刑事的问题。同样的逻辑,在案件代理中我们也发现如果财产存在争议,有时直接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程序来确认财产归属,也有助于争议财产是否属于涉案财产的解决。在采用这种策略时需要格外谨慎,必须确保财产确实不属于涉案财产等情况下才能够进行此类诉讼。否则,可能会涉及虚假诉讼刑事犯罪,这是作为律师必须特别注意的问题。

 

 最后总结一下,近年来,众所周知的趋利性执法和涉众型财产犯罪的兴起,使一些涉案财产的查封处置任意性成为严重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9条规定了涉案财物的调查处理程序以及案外人异议及参与庭审程序,为案外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根据。也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涉案财物的认定,公诉机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进行举证。但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极少依法听取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的权属异议,听取案外人意见程序基本很少适用;同时,由于“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条文中什么是“必要时”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是由审判人员自由裁量确定。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审判机关为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基本不允许案外人出庭。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在2021年推出。当时最高院推动的司法改革强调的主要有两点,一是认罪认罚,二是庭审实质化。认罪认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为了繁简分流节省司法资源,最终把节省的司法资源集中在争议大的案件中实现庭审实质化。然而,认罪认罚如火如荼,庭审实质化提的却不多。就像电影《第二十条》中所描绘的情景,很多已存在的法条只是纸面上的条款,被人为变成了沉睡条款,需要被唤醒。我们也希望通过广大律师的共同努力,能够真正唤醒对涉案财产当前查封处置乱象的关注,唤醒对于涉案财物的认定问题以及案外人争取合法权利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