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资讯SHANGQUAN INFORMATION

沙龙回顾丨卢福东:刑事涉案财产辩护和代理的实务探讨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4-23

编者按

 

刑事涉案财产处置事关当事人、涉案企业及案外人的财产权益,是刑事辩护和代理的重要方面,日益引起实务界、学术界的关注。2024年4月12日下午,“刑事涉案财产处置的辩护与代理”研讨会暨第105期尚权刑辩沙龙在鹭岛厦门成功举办。

 

本期沙龙由厦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厦门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北京尚权(厦门)律师事务所承办。现场近百人参会,三千余人观看线上直播。

 

以下是厦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卢福东在沙龙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卢福东

厦门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首先,衷心祝贺尚权厦门重新启航,越来越好!

    

感谢毛主任!感谢主持人!

    

刚刚听了高文龙主任说的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为财产辩护,作为一个资深的刑辩律师有点热血沸腾的感觉,真的,有点心灵上的震撼,这三个完整的辩护,构成了我们刑辩律师所有的工作职责和范围,目前来说,很多刑辩律师将刑事涉案财产的辩护与代理称之为财产保卫战,既然是财产保卫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这个问题,我也有一些简单的思考。

 

首先,我认为,刑事涉案财产的辩护和代理,按照顺序,或者说程序的不同,可以大致分成两种,一种是经过审判程序的刑事涉案财产的辩护和代理,一种是未经审判程序的刑事涉案财产辩护和代理。

 

对于经过审判程序的刑事涉案财产的辩护和代理,我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五个节点。

    

第一个节点是审查司法机关是否存在不当查封等行为。在这里我们平时很注意适用《刑诉法解释》第343条规定,在查封扣押当中,尽最大可能减少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这在涉及企业及企业经营犯罪当中特别重要。

    

第二个节点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用于证明涉案财物与涉嫌犯罪无关的证据,就涉案财物权属处理提出意见。

    

第三个节点是在庭前会议中就涉案财物权属处理提出意见。

    

第四个节点是庭审阶段,庭审阶段有一点很重要的是律师积极构建足以证明涉案财物与犯罪无关的证据体系。

    

第五个节点是案外人申请出庭,我们律师自然也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代理人。

    

相比于经过审判程序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未经审判程序的涉案财物的处理,由于我们无法预见,无法审查判断证据,无法参与指证质证和法庭调查。所以注定在代理这一类未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当中会有种种困惑。

 

当一个公民的账户被冻结,是否能够解冻,什么时候能够解冻,都是未知数,谁也不知道,谁也说不清楚,所以一个账户被冻结之后,一般有这几种结局:

 

第一种情况是无限期冻结、难以处理,主要原因是犯罪嫌疑人难以查清,或者无法抓获。

    

第二种情况是被害人遭受实际经济损失,被害人强烈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强行划扣返还。

 

第三种情况可能是更为普遍的,不管你有没有错,不管你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只要你的账号被冻结了,为了安抚被害人,公安机关为了早日结案他会动员你与被害人协商,在被冻结涉诈的款项范围内,按一定比例来补偿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最终就是由屈服者买单,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给被害人。

    

之所以产生冻结之后的账户,迟迟未能解冻,我们结合我们的办案实际分析,大致有这几个原因。

    

第一,来自于侦查机关的方面,侦查机关出于习惯性思维,认为账户已经冻结了,足可以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个时候他就搁置了。

    

第二,是对于法律定性的分歧。比如刚刚张雄飞主任分享当中说到的虚拟货币,我们法律明文规定不保护虚拟货币的交易,因虚拟货币交易引发的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是不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因为这不是一个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未禁止皆可为,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说不能交易虚拟货币的情况下,能不能就认为这个是一种犯罪。所以事后和雄飞主任还要私下再探讨这个问题。对这个行为的性质可能侦查机关就认为,你就是违法的,就是犯罪,但是从我们律师的角度,也许认为说,这个是一种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没有上升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第三,可能就是由于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被冻结的人投诉无门,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侦查机关内部反诈部门没有形成一整套内部的制约机制,或者纠错机制,导致投诉无门。第二,检察机关对口监督的职能不够完善,比如对于查冻扣的监督,该由检察机关的什么部门来负责,至今没有明确。虽然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但是对于那种犯罪嫌疑人没有抓获,案件没有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的监督也鞭长莫及。所以种种因素导致这些账户迟迟得不到解冻,无论有多大的困难,我们律师都必须迎难而上,都必须有所作为。

    

我们在日常辩护及代理过程中,对于这一类未经审判程序案件的代理,我们大体有这几个思路。

    

第一,积极证明被冻结的财产属于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或者属于善意取得,这一点非常重要,就是构建被冻结的财产是合法财产的证据体系。

    

第二,确定可行的代理方案,比如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

 

第三,这点很重要,必要时借助监督手段,公安机关很忙,账户冻结以后他忙其他案件去了,当事人要找他,律师要找他,很难找,有的时候不得不动用法律允许的监督手段,比如公安机关内部的内部信访窗口等,或者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对其监督,或者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能够促使公安机关早日解除不合理的冻结。

 

下面分享我们亲办的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

 

第一个案例是李某某资金被冻结案。李某某经营金店,在一次销售黄金过程中收到的款项是诈骗团伙通过实时诈骗让被害人直接转账的,随后,李某某的相关银行卡被定义为涉诈一级卡,我们经过申诉,这个案件最终由承办警官呈报到公安部把这个涉诈一级卡解冻,李某某最终把这个钱全部取出来。

    

第二个案例是赵某某申请国家赔偿案,赵某某在网上经营交易虚拟货币,账户被冻结,然后被冻结款项被划扣给被害人,我们帮助赵某某申请刑事国家赔偿,首先,我们向某分局申请刑事国家赔偿,某分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然后,我们向市局申请复议,最终市局主动打电话和我们联系,经调解,我们和某分局达成调解协议,由分局直接赔偿赵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圆满效果。

    

再次感谢尚权所提供这个交流的机会!祝福尚权蒸蒸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