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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张勇玲等:精准把握关键问题,促进检察听证实质化发展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08-21

检察听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尊重检察工作规律和特点,在检察机关主导下“应听证尽听证”,以现代化的检察履职方式引领法治风尚——    

 

精准把握关键问题 

促进检察听证实质化发展    

 

□听证意见是检察办案的“重要参考”,检察机关引入听证等审查方式办理疑难案件,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需要精准把握检察听证中的四个关键问题——听证员抽选、听证范围与方法、保障听证主体的权利与便利、听证意见的效力刚性,以此促进检察听证实质化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行检察听证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创造性发展。检察听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尊重检察工作规律和特点,在检察机关主导下“应听证尽听证”,以现代化的检察履职方式引领法治风尚。

 

  听证意见是检察办案的“重要参考”,检察机关引入听证等审查方式办理疑难案件,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可见,需要精准把握检察听证中的四个关键问题——听证员抽选、听证范围与方法、保障听证主体的权利与便利、听证意见的效力刚性,以此促进检察听证实质化发展。

 

  确保听证员的专业与中立

 

  检察听证目前适用听证员“选用一体”模式,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基本建成了检察听证员库。为了促进听证实质化发展,需要以听证员的专业性保障其中立性,调配听证员并保障适当的工作便利与奖惩激励。

 

  依据业务特长划定待抽选听证员范围,保障听证员的专业性。可将在库听证员划分为法律型、专业型、社会型等类别,按专业特长细分人才库。根据听证案件的目的是解决疑难问题,或提供公众监督渠道等,优先在不同类型人员中抽选听证员,即对于以解决检察办案疑难问题为主要目的的案件,依法优先在专家型听证员中随机抽选,对于以向被追诉人释法说理为主要目的的案件,则依法优先在具有法学背景、具有群众影响力、善于开展群众工作的听证员群体中随机抽选。

 

  优化随机抽选方案,保证听证员地位中立。建议施行“检察机关主导下的随机抽选+当事人异议”模式,由案件管理部门主导听证员随机抽选过程,当事人享有异议权,申请利益冲突的听证员、听证主持人回避,听证员也可自行回避。

 

  依托数字化手段统筹听证员调配,强化奖惩与履职保障。依托法治信息化工程加强听证工作平台建设,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对接,实现听证员抽选、推送、听证意见反馈等全流程网上运行,提高管理质效并全程留痕。省级院或市级院统筹听证室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加快听证办案系统运用试点。探索建立听证员跨区域统一调用机制,对于一些疑难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如金融、医疗、计算机等新领域、复杂案件等,由省级院统一调配相关专业听证员充当“外脑”。借助听证工作平台,加强与听证员的联络,征询听证员的听证时段,协调排期、安排错时听证。向听证员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村(社区)“两委”,发送听证员履职告知书,帮助听证员解决工作矛盾,表彰做出显著成绩的听证员;完善听证员进入退出机制,建立业绩档案、严格考评管理、动态增补,听证员“能进能出”。

 

  吃透“应听证尽听证”内涵,丰富听证运用方式

 

  “应听证尽听证”是检察机关听证制度的落实方向,可从以下角度进一步予以理解:

 

  一是“应听证尽听证”体现规范检察履职、促进司法公开的趋势。首先,明确检察听证推广适用的大趋势。最高检《“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强调,全面推开检察听证,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原则上有条件的检察院每年每项业务都要开展。检察听证覆盖“四大检察”,体现审前权利救济属性,日益拓展司法化检察决策方式的适用。其次,结合兜底规定与听证目的规定,把握听证适用范围。《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听证规定》)第4条列举了适用检察听证的主要案件类型,以“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作为兜底规定。结合《听证规定》第1条的听证目的,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并提升司法公信力、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把握听证适用范围的必要性原则,适应检察司法资源有效利用与办案模式转化需求,深化对兜底规定的理解。再次,适用范围拓展应有必要的限制。主张“应听证尽听证”并不是单纯追求开展检察听证的数量,而是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开展检察听证。可在“正面列举”基础上增补“负面清单”,详细界定哪些案件不符合听证适用条件,要建立案件听证必要性审查和案件风险评估机制,避免“凑数”听证。

 

  二是繁简分流提高听证效率。繁简分流避免听证程序空转,对拟作出不捕、不诉、不支持监督申请的检察终结性意见的情形,行政公益诉讼和具有重大影响的民事公益诉讼,应适用普通听证程序;对于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信访答复等情形,则鼓励简易听证。

 

  三是探索多样化的听证方式。检察机关可以灵活选择听证方式,“有必要研究、规范和推广单一听证方式与多种公开审查方式相结合,一案一听证和批量集中听证、个案听证和类案听证相结合等听证方式”。在多数的支持起诉、个人犯罪轻罪拟不起诉案件,如故意伤害轻罪案件中,以批量听证、线上听证等方式灵活处理。在取得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听证公正性的情况下,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醉驾”不起诉等批量听证;对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可以运用“线上+线下”融合听证或直播听证,并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案件、以案释法,提高普法效果。

 

  进一步保障听证主体的权利

 

  充分保障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机会。《听证规定》第15条规定了7项听证步骤,但实践中部分听证会上,听证人员往往合作有余、对抗不足,有时当事人“说”得不充分、“辩”得不透彻,造成意见未被采纳且当事人也很难理解其中的缘由。《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等的刑事申诉案件,专门提供“对涉案事实和证据进行公开陈述、示证和辩论”的机会。笔者建议,可以借鉴这一规定的精神实质,在“听证员提问”前增设“听证辩论”环节,便于当事人全面充分表达各自的观点;避免当事人不满情绪堆积,从源头化解潜在的信访矛盾;帮助听证员准确把握双方争议的症结,不仅为处理案件,更为诉源治理、下一步化解矛盾打下坚实基础;允许当事人实质性地参与决策形成过程,提升公正感受度。

 

  根据案情适当加大听证前证据开示力度。司法实践中,听证前是否允许阅卷、检察官如何介绍案情而不干扰听证员判断,是两难选择。考虑到听证员初次接触案件,检察听证的公众监督、解决疑难功能,都以听证员快速、实质了解案情为前提。为此,由熟悉案情的检察官适当介绍案情,允许听证员提前阅卷、相对客观了解案情。当前,各地听证室信息化设施配备已比较完备,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除了羁押听证等需要保守侦查秘密外),检察官可以加大证据开示力度。笔者建议,依托12309中国检察网增设听证模块,查阅案件材料,避免各地多头开发网络系统,造成互不匹配的问题;可于不晚于听证日前5日向听证员提供阅卷链接,如经阅卷仍有疑问的,检察机关可以应听证员的要求,与之适当交流案情。听证员阅卷前须签署保密协议,承诺承担泄密责任;检察机关承担如实说明争议焦点责任,不隐瞒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或证据,介绍案情应尽量客观中立,不得干扰听证员独立判断。

 

  适时引入值班律师参与公开听证。根据《听证规定》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可以申请听证。在已有的律师听证申请权基础上,建议另行规定被追诉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全程参加的权利。部分听证案件,当事人并未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检察机关可及时与法律援助机构对接,由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参加听证活动,更好地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检察听证程序正义。

 

  增强听证意见的刚性

 

  《听证规定》第16条规定,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检察官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这样既尊重了听证员的意见,又可以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但实践中由于报告主体为案件承办人而非听证员,此时如果案件承办人选择忽视听证意见,则听证意见难以发挥实质作用。因此,可从三个方面增强听证意见的刚性:首先,要提高听证意见本身的质量与明确性,在听证员评议环节,应允许充分讨论争议焦点,尽可能形成明确的、有说服力的听证意见。其次,要健全听证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机制,通过当面或电话形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听证员进行释法说理,争取理解和认同。在听证结束后,检察机关仍负有对听证员的案件处理结果反馈责任,即对听证员提出的意见,尤其是未采纳的意见,予以反馈回应,并将是否实质性反馈回应异议意见,纳入办案考评之中。再次,赋予听证员在其意见与处理决定不一致时进行复议的权利。

 

 

 

来源:检察日报

课题组负责人:张勇玲,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课题组成员:葛春瑜,赵斌良,彭柘,易有禄,张沈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