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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论坛回顾丨储陈城:我国刑法立法与刑事司法的互动关系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1-07

编者按

 

2023年10月21日,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莅临现场参会,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储陈城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储陈城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尊敬的樊老师,尊敬的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前辈、同仁,我是来自安徽大学法学院的储陈城,今天向各位汇报的题目是《我国刑法立法与刑事司法的互动关系》。今天我的汇报分为四个主题,一是汇报1979年到今天为止刑法立法的整体动态;二是在积极刑法立法背景之下,刑事司法也在呈现一种积极化的倾向;三是积极的刑法司法会带来社会治理上的问题,进而引发刑事司法对积极化的排斥;四是简单说一下在轻罪治理时代我个人的简单看法。

 

一、1979—2023刑法立法整体的积极化倾向

 

这是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的简单对比,1979年刑法出台比较仓促,条文比较粗疏,只有192个条文,129个罪名;1997年的刑法条文比较细密,452个条文,358个罪名,1979年刑法允许类推,而1997年刑法明确写入罪刑法定。简单来说,1979年的刑法和1997年的刑法在打击范围和严厉程度上几乎没有差别,而且1979年的刑法允许类推,所以打击范围上几乎与1997年的刑法没有差别。

 

举一个案例,叫妨害婚姻家庭罪。被告人范保根与被告人林钉头通奸,被林钉头本夫范金根发现后不但不思悔改,反而明目张胆地长期公开姘居。某日下午,范保根与林钉头又在范金根家中通奸,并口出淫秽语言。睡在隔壁的范金根听到后,由于羞辱气愤,当晚自缢死亡。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比照 1979年刑法第179条第2款,类推被告人范保根与林钉头犯妨害婚姻家庭罪。最高院核准了该判决。这是典型的通过类推扩大刑法适用范围的案例。

 

1999年开始,刑法修正案一直在不断推出,几乎两到三年就会出一部刑法修正案。这里的1999年刑法修正案不能称之为刑法修正案(一),为了便于区分,我称为“刑修一”,修改非常频繁,量非常大,修改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二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这也提示刑辩律师特别要关注这两个章节的罪名。

 

整个刑法修正案的修改内容,我把它做了三个方面的概括,叫入罪、出罪、刑罚加重减轻。入罪非常频繁,占到总修正内容的67%;出罪只有一个,废除了嫖宿幼女罪,变成了强奸罪。刑罚加重占到24%,刑罚减轻只占到8%,这样又可以得出一个小的结论,从“刑修一”到《刑法修正案(十一)》,乃至于今年要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总体来说刑法入罪积极化,入罪范围越来越多,刑罚越来越严厉。局部也会存在轻缓化的变化,如《刑法修正案(八)》,废除死刑,限制适用;《刑法修正案(七)》,提高部分罪名入罪门槛,典型的是把偷税罪改成逃税罪,并增加了客观处罚条件;《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很多轻罪罪名,把原本重罪行为通过轻罪罪名规制的内容,如将高空抛物、妨害安全驾驶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转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因此,个人认为我国刑法立法的整体评价:犯罪扩张化、刑罚严厉化仍然是绝对主流;基于社会治理需要,入罪门槛提升和刑罚的轻缓,仅仅是局部现象。

 

二、积极的刑法立法引致积极的刑事司法

 

刚刚郭烁老师提到了每年的犯罪人数在逐年增加,2003年不到80万,2012年道路120万。这是宏观现象。

 

从罪刑现象来看,积极的刑事司法具体有几个表现:1.对罪刑法定原则呈现“畸形式的全面化”解读,典型案例是陆勇案、王力军案。2.对法定出罪机制适用的限制和对超法规出罪机制的默示,典型的是正当防卫、期待可能性,其实它在立法当中处处都有,很多立法条文都是基于期待可能性而做出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你向法官提出当事人不具备期待可能性或期待可能性程度比较低,却没有得到任何的回应,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3.对构成要件解读的机械化,典型案例是前段时间曝出的韭菜案。

 

三、积极的刑法立法、刑法司法的负面影响

 

1. 引发巨大的司法负担——引发司法体制改革;

 

2. 积极入罪导致个案办案质量下降——引发司法权威度受挫;

 

3. 重刑化尤其是死刑的大量适用——导致国际舆论压力增大;

 

4. 积极入罪后的相关改造措施不完善——个人与犯罪嫌疑人沟通时,他们说在改造过程中会受到一些不太好的对待,使得改造效果有限,带来仇视社会情绪、再犯率高;

 

5. 传统文化对犯罪的固有认知——犯罪人前科难以消灭、附随制裁堪称连坐;

 

6. 企业(家)犯罪风险增加——企业发展严重受损、威胁经济发展。

 

这些导致了刑事司法反思,我总结为刑法立法积极与消极并存。刑法司法谨慎积极化的程序法表现有积极的立法监督、少捕慎诉慎押、非实刑刑罚措施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等等。刑法司法谨慎积极化的实体法表达是:部分罪名僵尸化、出罪机制适用宽缓化、构成要件解释避免机械化等等。

 

程序上的表现,立案监督特别要重视这一点,近五年立案监督效果不错,通过检察院立案监督,撤销案件比例达到1.5%,远比无罪辩护效果好得多。关于少捕慎诉慎押,最近五年,最高检的数据非常清楚,前几年每年都有10万人增加起诉程度,最近几年有非常大的减幅,2022年公诉只有140万,减少了40万公诉人。少捕慎诉慎押非常明显,这幅图是我通过官方数据得出来的,现在的不捕不诉率非常高,不诉率大概在20%左右,不捕率更高,达到将近40%。还有非监禁刑适用,最高法2021年的工作报告指出,非监禁刑适用率达到27.1%,定罪免刑达到0.78%,比例比较高。

 

在实体法角度,有几个方面的表现:1.新设定的罪名僵尸化,我研究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主要修改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三个罪名——第165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6条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9条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将犯罪的主体从原本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扩展到涵盖其他公司、企业,即民营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这三个罪名在国有企业中的适用率非常低,我把它评价为“僵尸罪名”,运用到民营企业中会不会大量激增,目前我持怀疑态度,我认为它也会成为“僵尸罪名”,包括《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一些罪名,如冒名顶替罪等。2.出罪机制适用宽缓化,其中最典型的是正当防卫指导意见,其它的出罪机制宽泛适用目前还未见到相应的苗头,有待进一步研究拓展。3.构成要件解释避免机械化,典型的案件仍然是陆勇案,陆勇案最后的结局,我认为对构成要件结合做得非常好。

 

四、轻罪治理时代的宏观构想

 

1.构建严而不厉的刑法罪名体系:在制裁范围上,恪守刑法的谦抑性;在制裁手段上,实现轻罪制裁的宽缓化,可以围绕轻罪运用的多元化、行刑方式的社会化和附随后果的人道化展开;在制裁程序上,实现轻重分流。

 

2.增设刑法立法中出罪和实现刑罚宽缓的路径:在刑法中规定合规,探索新的企业犯罪治理模式,通过推动企业开展合规整改,剔除企业经营和管理结构中的违法犯罪因素,实现企业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自我监管、自我发现和自我预防。

 

3.附随性制裁措施的限制甚至废除:对轻罪而言,其刑罚本身并不重,但犯罪附随后果却使犯罪人背上沉重的包袱。例如,危险驾驶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是拘役6个月,但其各种附随后果不仅繁多而且十分严重。不仅醉驾者会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子女求职、参军、入党等都会受到不利影响。这虽然不是刑罚的株连,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刑罚效果的株连,其合理性受到严重质疑,必须予以限制甚至废除。

 

4.轻微犯罪前科消灭:随着大量高发型轻微不法行为入刑,急速增长的轻微犯罪累积出了数量庞大的轻微犯罪群体,我国的犯罪记录通常会进入人事档案和户籍登记,这会带来种种歧视,影响他们一生的机遇和发展,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便捷化放大了这种负面效应,甚至出现了“污名化”。在轻罪时代,应针对轻微犯罪增设附条件的前科消灭制度。

 

5.免予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轻微犯罪案件符合情节轻微要求的,应积极适用该条的免刑规定。

 

6.缓刑适用:法官应当树立轻微罪优先适用缓刑的基本观念。这就必须纠正“轻微罪缓刑本身不具有报应与威慑功能”的错误认识。缓刑虽然属于预防刑的裁量属性,其正当性根据是强调特殊预防的教育刑论,但从刑罚功能意义上讲,缓刑毕竟为有罪宣告,缓刑监督与缓刑撤销使得缓刑仍然具有一定的报应与威慑功能。同样,即便是轻微罪的缓刑适用,仍然能够体现刑罚的报应功能,从而满足法秩序所需要的正义观。

 

鉴于时间关系,我就汇报到这里,感谢各位同仁和前辈的聆听,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