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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论坛回顾丨刘少军:认罪认罚案件有效辩护的三个维度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1-06

编者按

 

2023年10月21日,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合肥市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莅临现场参会,在线实时收看达1.5万余人次。

 

以下是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少军在论坛上的主题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刘少军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谢谢主持人,谢谢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把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放到安大法学院举办,这是我们的荣幸。很高兴能参与此次会议。

    

我今天下午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认罪认罚案件有效辩护的三个维度”。为什么选择这样一个主题,我想作两点说明。一是上午樊老师在做大会报告时,提到了有效辩护概念,并且提到中国目前没有有效辩护制度,也没有无效辩护制度。而有效辩护不仅是理论也是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二是认罪认罚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非常大,刑事案件辩护以有效辩护作为最高追求,那么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也不例外。目前理论界与实务界达成的共识是,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空间较不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空间小,辩护难度大。那么,为什么还要谈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辩护?我认为,有效辩护应当覆盖所有的刑事案件,不仅包括认罪认罚案件,也包括非认罪认罚案件。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的辩护难问题并不影响在理论层面对有效辩护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而且,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探讨有效辩护问题,也有助于律师把握在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辩护时需要注意的方面,从而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理论界对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的变化进行了总结,如辩护重心的前移、辩护方式的变化等等,我个人觉得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辩护可以从程序维度、实体维度以及证据维度三个方面展开。尽管非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也包含了这三个维度,但认罪认罚案件对于有效辩护的要求更高,更为全面和立体。认罪认罚案件有效辩护的三个维度是一个三位一体的关系。其中,程序性辩护是最外一层的辩护,实体性辩护是中间一层的辩护,而证据性辩护则是最为核心的辩护。这三个维度是逐步递进、相辅相成的关系。   

    

首先是认罪认罚案件中程序层面的有效辩护。这可以从三个层面展开:一是对于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的保障。刚刚魏晓娜教授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做了非常详细的分析,我完全赞成。这里再加一个观点,就是目前《刑事诉讼法》《指导意见》和其他司法解释都已经非常明确了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负有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进行审查的义务。但是这个义务的确立,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自愿性方面没有任何责任。相反,辩护律师在保障被告人自愿性方面可以有很大的作为:一方面,辩护律师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判明其是否为真实认罪;另一方面,辩护律师可以敦促、帮助公安司法机关履行审查性义务。对于公安司法机关未对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进行审查的,可以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的措施进行救济。二是对于被追诉人认罪明知性的保障。从司法实践的案件来看,并非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事实与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都是清楚的。这个需要辩护律师对犯罪行为与刑罚处罚的相关规定、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及其意义,以被追诉人能够听得懂、弄得清的方式向被追诉人进行说明。三是对被追诉人认罪明智性的保障。具体分为三个方面:一要看被追诉人有没有认罪认罚的行为能力;二要看被追诉人对于认罪认罚本身有没有实际选择的能力;三要看被追诉人在选择认罪认罚之后有没有反悔的能力。

    

其次是认罪认罚案件中实体层面的有效辩护,主要从定罪和量刑两个层面展开。在定罪方面,律师应当尽量促成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对于定罪的精准性和相称性。其中,定罪的精准性是指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罪与非罪之间的界分。这个一定要精准,不能存在含混不清之处。而定罪的相称性是指此罪与彼罪之间的选择,这个界限也一定要划分清楚。因为不同的罪名所对应的刑罚处罚是不相同的。这不仅是公权力机关所负的责任,也是辩护律师应当负有的使命。而在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方面,更要做到量刑均衡性和适当性的保障。在量刑方面的利益实际上是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最愿意去争取的利益。因此,辩护律师应当高度重视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辩护,可以通过进行类案检索与智慧辩护等方式来实现优质量刑辩护的目的。

    

最后是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据层面的有效辩护。这是认罪认罚案件有效辩护的核心所在。一是辩护律师的观点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作为支撑,不管这个证据材料是辩方自己调取的,还是在控方证据中所发现的,辩护律师所提的观点都需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二是辩护律师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需要注意过程性证据和实体性证据的相互结合。过程性证据服务于程序性辩护,实体性证据服务于实体性辩护。三是在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的把握上要注意层次性。因为定罪和量刑的证明标准不同,证明的严格程度也不相同。尽管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从法律层面来看并不比非认罪认罚案件有所降低,但这个层次性还是存在的,需要把握定罪和量刑不同的证明标准以及不同的证明严格程度对被追诉人进行相应的辩护。

    

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目前并不是新兴的司法制度,但是这项制度的有效推行光靠辩护律师这一单一群体是无法为继、效果不彰的。所以认罪认罚从制度的未来,一方面,需要律师朋友们戮力前行,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做到有效辩护,以全面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也应当对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给予高度的尊重与配合。唯有将两个方面相互结合,才能真正实现认罪认罚制度在公正与效率方面的价值追求。以上是我的汇报,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