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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论坛论文丨王刚:从刑法罪名发展变化看罪名体系建设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2-06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颁布施行以来,25年间经历了十一次《刑法修正案》修正。自199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七次罪名补充规定。至此,《刑法》罪名由原来的413个增加到了483个,新增了75个罪名(一分为二增加了2个罪名),删除了3个罪名,合二为一减少了2个罪名,对应修改了42个罪名。刑法罪名的增减变化给刑法罪名体系带来了什么影响,如何结合社会治理进行体系化建设,如何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适应,是否需要适时开展针对性地罪名精减工作。本文对20年间罪名的增加、合并、删减进行了详细梳理、比较分析,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对罪名体系的建设提出了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刑法罪名;体系建设;  建议和对策

 

王刚

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主任

 

 

一、1997年罪名确定基本情况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了413个刑法罪名。其中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罪名,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42个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94个罪名,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7个罪名,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2个罪名,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19个罪名,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1个罪名,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2个罪名,第九章渎职罪33个罪名,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1个罪名(见图一)。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明确了414个刑法罪名,多出了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一个罪名,其余罪名与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一致。

 

二、罪名增减情况

 

按照历次《刑法修正案》的颁布时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罪名规定的情况,将罪名增减情况分为七个阶段。

 

(一)1997年--2002年3月期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增设了骗购外汇罪。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新增了162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将原第168条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一分为二增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实质增加2罪。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除将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改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外,罪名未增加。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新增了120条之一资助恐怖活动罪,291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增加3罪。

 

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次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进一步统一了刑法罪名,并结合上述《修正案》进行了整理发布。明确新增了骗购外汇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5个罪名。将第168条原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一分为二后增加了1个罪名。删除了奸淫幼女罪1个罪名,取消了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共计增加5罪。

 

截止2002年3月15日,刑法罪名共418个。

 

(二)2002--2003年期间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新增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3罪;将原来的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一分为二增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200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结合《修正案(四)》对罪名进行了整理发布。明确增加了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3罪。将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一分为二增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共计增加4罪。

 

截止2003年8月15日,刑法罪名共422个。

 

(三)2005--2007年期间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新增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罪。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11罪。取消第186条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结合《修正案(五)(六)》对罪名进行了整理发布。明确新增: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虚假破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枉法仲裁罪,开设赌场罪共14个罪名。删除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1个罪名。共计增加13个罪名。

 

截止2007年10月25日,刑法罪名共435个。

 

(四)2007--2009年期间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9罪。

 

200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结合《修正案(七)》对罪名进行了整理发布。明确新增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计增加9个罪名。

 

截止2009年10月14日,刑法罪名共444个。

 

(五)2009年--2011年期间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除对刑法总则进行修正外,在分则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等7罪。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结合《修正案(八)》对罪名进行了整理发布。明确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食品监管渎职罪等7罪。共计增加7个罪名。

 

截止2011年5月1日,刑法罪名共451个。

 

(六)2011--2015年期间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等20罪。删除了嫖宿幼女罪1罪。将第350条原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合二为一减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1罪。将第253条之一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合二为一减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1罪。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结合《修正案(九)》对罪名进行了整理发布。明确新增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虚假诉讼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共20罪。

 

将第350条原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合二为一减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将第253条之一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合二为一减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删除了嫖宿幼女罪。减少了3罪,共计新增17罪。

 

截止2015年10月30日,刑法罪名共468个。

 

(七)2015年--2023年期间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无新增罪名。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等17罪。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结合《修正案(十)(十一)》对罪名进行了整理发布。明确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妨害药品管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袭警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共17罪。

 

将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合二为一减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合二为一减为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共减2罪。实质增加15罪。

 

截止2021年2月26日,刑法罪名共483个。

 

三、修十一后刑法罪名分布情况

 

(一)罪名增减情况

 

从1997年到现在,刑法一共新增了75个罪名。其中一分为二增加了一个罪名。分别为《修正案》将原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一分为二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合二为一减少了两个罪名。分别为《修正案(九)》将第35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合并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合二为一减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对应修改了42个罪名。

 

绝对性地取消了3个罪名,分别为第236条奸淫幼女罪、第186条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第360条第二款嫖宿幼女罪(详见表一)。

 

表一 修正案历次增减罪名统计表

 

 

(二)新增罪名在各章的分布情况

 

增加的75个罪名中,第一章0个,第二章12个,占比16.2%;第三章15个,占比20.3%;第四章8个,占比10.6%;第五章1个,占比1.4%;第六章30个,占比40.5%;第七章2个,占比2.7%;第八章2个,占比2.7%;第九章4个,占比5.4%;第十章0个(详见图二)。

《刑法》罪名增至483个后,在各章的分布情况为: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12个罪名,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54个罪名,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9个罪名,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3个罪名,第五章侵犯财产罪13个罪名,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46个罪名,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3个罪名,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4个罪名,第九章渎职罪37个罪名,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1个罪名,《决定》1个罪名(见表二)。

 

表二 最新罪名分布对比情况表

从表二及图三可见,罪名增加最多的是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从119个增至146个,增加了30个罪名,达到40.5%;其次是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从94个增至109个,增加了15个罪名,达到20.3%,然后是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从42个增至54个,增加了12个罪名,达到16.2%;随后是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从37个增至43个,增加了8个罪名,达到10.6%。这四章共占到新增总罪名的87.6%。第三章和第六章的罪名数已经达到了255个,占到了总罪名483个的53%,居罪名的首要位置。

 

(三)《刑法》罪名按照法定刑幅度的布局情况

 

在483个刑法罪名中,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的有138个,两个法定刑幅度的有255个,三个法定刑幅度的有86个,四个法定刑幅度的有4个(分别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详见图四)。

在一个法定刑幅度的138个罪名中,分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含单处拘役、管制),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四种情形: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含单处拘役、管制)的罪名有7个: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代替考试罪,侵犯通讯自由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高空抛物罪。

 

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含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名有18个,除7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外,还有重婚罪、传播淫秽物品罪、虚假广告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11个罪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含一年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名有101个,除上述一年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18个罪名外,还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赌博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介绍贿赂罪等83个罪名。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含一年、两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名有134个,除以上101个罪名外,还有聚众淫乱罪、遗弃罪、传播性病罪、单位受贿罪等33个罪名(详见图五)。

 

另外,在一个法定刑幅度的罪名中,有2个罪名量刑在五年以上:引诱幼女卖淫罪(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法定刑幅度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2个罪名法定刑幅度为3-10年:强迫他人吸毒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图五仅对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名进行包含关系比较,不含此处的4个罪名。

 

在两个法定刑幅度的255个罪名中,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划分标准的有178个,以五年有期徒刑为划分标准的有76个。另外,劫持航空器罪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在三个法定刑幅度的86个罪名中,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划分标准的有54个,以五年有期徒刑为划分标准的有32个。

 

在四个法定刑幅度的4个罪名中,以两年有期徒刑为划分标准的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三年有期徒刑为划分标准的是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图五 一个法定刑幅度的罪名数量包含关系图

 

四、罪名变化对刑法体系带来的影响

 

(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和时代要求,在及时打击新型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1]:起诉人数最多的五个罪名是危险驾驶罪(35.1万人),盗窃罪(20.2万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2.9万人),诈骗罪(11.2万人),开设赌场罪(8.4万人)。其中有三个均为新增的罪名,危险驾驶罪更是超过了盗窃罪位列第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开设赌场罪分别位列第三、第五位。同时,新增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起诉人数也达到了21923人。可见,新增设的罪名,适应了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信息化发展的时代特征,及时填补刑事立法空白,查漏补缺,为打击犯罪行为提供了理论支撑,为经济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发挥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二)轻罪名所占比重明显增加,轻刑化趋向显现,教育矫正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在483个刑法罪名中,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名达到了101个,占到20.9%;其中新增罪名达到22个,占到轻罪总数的21.7%;法定刑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名有18个,占到3.5%;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名有7个,占到1.4%,其中六个均为新增罪名,占到83.3%。

 

可见,从1997年《刑法》的68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名到现在的101个罪名,从1997年的1个法定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罪名到现在的7个罪名,轻罪化趋势已经显现。如此便顺应了随着信息社会高速发展而出现的智能化、非暴力犯罪增加的客观现实,在暴力犯罪的严苛刑罚框架下设置较轻的罪名及法定刑,回应了社会关切,体现了社会治理需求,在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之间有了衔接与过渡,已经悄然从惩罚性司法向修复性司法过渡,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加之社区矫正制度的协调运用,使得犯罪分子参与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共服务,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有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

 

(三)存在的问题

 

1.刑法功能化倾向进一步突显。

 

在刑法谦抑性原理的指引下,刑法既注重打击犯罪又注重人权保障,只能作为最后手段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刑罚惩罚。对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要保持适当克制,先由其他法律进行调整,不能“冲锋陷阵”。而从1999年到2021年22年间,新增罪名达75个,平均每年增加3个多罪名。司法实务工作者如获“利器”,扩大化地适用刑罚现象普遍存在,刑法的功能化倾向进一步突显。有的将男女朋友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定性为诈骗;有的将市场主体对产品的虚假宣传、过度包装升格为诈骗罪;有的将赌博违法行为拨高认定为赌博罪。尤其是每晚华灯初上时公安人员严查醉驾,一份酒精含量报告锒铛入罪,从此成为阶下囚,刑法俨然成为了一部社会管理法,作为其它法律的保障法的位阶关系被打破,权威性受到明显影响。

 

2.降低入罪门槛,违法与犯罪的界限进一步模糊。

 

在社会大众的普遍观念中,刑事犯罪均为非常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且一旦触犯刑律,终身将贴于犯罪的标签,还会影响子孙后代。而一般的轻微的违法行为,则由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二者之间泾渭分明,社会大众普遍接受。而轻罪名的增加,轻刑化的趋势,进一步模糊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与老百姓的朴素的法感情形成冲突。实务中,有的当事人仅出借银行卡,对他人的行为根本不知情,甚至被蒙骗,却被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的将亲友之间带有财物输赢的棋牌娱乐行为定性为赌博罪。尤其是高空抛物、妨害安全驾驶、危险作业等,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弹性空间”。老百姓不理解为何如此轻微的违法行为却构成犯罪,司法人员与老百姓之间出现了认知的“真空地带”,法律的社会基础产生了动摇,也伤害了老百姓朴素的法感情。

 

3.打补丁式的增设罪名,不符合刑法的体系性要求。

 

刑法罪名是被类型化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刑法定性,是抽象化的一般意义上的行为类型。在发生了具体犯罪行为后,需要进行归纳、分析、推理后,对应到已有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和罪名中去。是一个由具体到抽象、由个别到一般的归纳评价过程,而不是围绕具体行为的法律订制过程,否则《刑法》将如同社会行为一样变得浩瀚无边,失去其应有之价值。

 

而一些新罪名却是在社会热点事件的影响下增设的。如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妨害安全驾驶罪(受重庆万州抢夺方向盘事件影响),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受新冠疫情爆发影响)。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固然解决了一点问题,但完全不符合刑法的体系性要求。

 

《刑法》是普遍适用的,而不是为某一个具体行为量身订制的行为规范。以上行为完全可以通过解释功能,开展入罪化分析论证,归入到类型化的犯罪行为中去,从而保持刑法的恒定性,避免重复评价。

 

五、建议及对策

 

(一)顺应社会发展要求,适时开展罪名删减工作,维持罪名体系的动态平衡。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刑法》的一些罪名已经没有适用的空间,失去了行为规范的价值,应适时开展刑法罪名的删减工作,将不再适用、失去规范价值的罪名予以删减。《刑法》第339条第二款规定了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2020年第53号】规定,我国已经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已经于2020年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可见,已经不存在未经许可进口固体废物的情形了,该罪应予删除。《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定了倒卖车票、船票罪。主要立足于不记名车票、船票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及本世纪初。2012年起,全国铁路实行实名制购票。现在所有的车票、船票、机票均已实现了实名制。因此,利用车票紧张而囤积,后加价出售获利的活动已经失去了客观社会基础。2013年初,钟某某夫妇通过帮人购票,并加价5元不等售出被控倒卖车票、船票罪后引起社会轩然大波,不得不撤销案件。因此,本罪也应及时删除。再如:聚众哄抢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据裁判文书网2012-2022年度统计数据仅为4起),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据裁判文书网2012-2022年度统计数据仅为13起)等,也已经在应当删除或修改之列了。

 

虽然历经十一次《刑法修正案》,《刑法》也删减了奸淫幼女罪等3个罪名,合并了4个罪名,但删减工作明显滞后,应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进行体系化地精减工作。

 

(二)开展失职类罪名与玩忽职守罪的归并工作。

 

《刑法》共有10个失职类罪名。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据裁判文书网2014-2022年九年间的判决统计数据可见,商检失职罪为0起,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分别为1起,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为2起,最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也仅有273起,平均每年仅30起。可见上述罪名已成为“沉睡”的罪名。建议结合刑法第397条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将失职类犯罪纳入其中,进行统一的刑法评价,既提高罪名的效用,又保持了体系的协调性。

 

(三)充分发挥《刑法》解释功能,将新类型的犯罪行为纳入既有规范框架内进行刑法评价。

 

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人们的行为多种多样,不可穷尽。就像一个个形状各异、五颜六色的茶杯无限伸展下去,刑法不可能像茶杯盖子一样一一对应。而刑法更像一个茶箱,将具有一致性的茶杯纳入其中。因此,在新型犯罪行为出现时,应充分发挥刑法的解释功能,将其纳入既有规范框架内,而不是量身创设新的规范。

 

(四)结合轻罪化趋势,配套落实刑罚执行措施,形成协调有序、内在统一的刑法罪名体系。

 

轻罪化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文明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世界刑事法律的主流方向。我国《刑法》的轻罪化趋势预示着我国已经从惩罚性司法向恢复性司法过渡,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也从侧重阶级性向侧重社会性转变。建议从社会关系的修复角度,从社会治理的必要性角度,以及从有利于当事人归化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积极推进刑事和解制度的推广适用,注重发挥财产刑在社会关系修复中的激励作用,研究并适当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注重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注重激发当事人的内心归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政策调整,积极推行前科消灭制度,尽量消除犯罪行为后续影响。从而与轻罪化趋势相协调,既在责任上轻罪,又在思想上“轻装前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2022年3月8日,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203/t20220308_547904.shtm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