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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论坛论文丨谭淼:轻罪化时代辨伪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3-12-05

 

摘要

 

轻罪化时代是近年来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议的一个话题。本文通过解读官方公布的轻罪占比和刑法历次修正案,指出在我国的零容忍政策之下,轻罪化时代是一个伪命题,因为轻罪化现象,不是重罪变轻了,而是在积极刑法观的影响下,大量违法行为被规定为轻罪。在犯罪圈空前扩张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认真对待当前这个“又严又厉”的轻罪化时代。

 

关键词:轻罪化时代;积极刑法观;刑罚附随后果

 

 

谭 淼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年来,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在热议轻罪化时代这个概念。而笔者对此深感不解,在零容忍政策之下,我国刑事法网明明越织越密,刑罚越来越重,为何还会出现轻罪化时代概念。何为轻罪,轻罪又从何而来?我们对周遭世界的认识,不应只满足于对概念的解读,还应循名责实,去把握概念背后的真实世界。

 

一、何为轻罪:法定的轻罪还是事实的轻罪

 

应该说,轻罪化时代这个概念首先来源于“两高”的人大工作报告。

 

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年5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与此同时,新类型犯罪增多,“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增长19.4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增长34.6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56.6倍。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反映了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表明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人民群众对社会发展内涵有新期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2020年10月1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伴随着改革发展和法治进步,刑事犯罪从立法规范到司法追诉发生深刻变化。特别是近20年来,刑事案件总量不断增加,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刑事犯罪从1999年82.4万人增加到2019年220万人;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醉驾、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轻罪案件占比从54.4%上升至83.2%。”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人大工作报告,我们可以解读出以下几点关键信息:1.最高检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2.轻罪化时代的主要特征是轻罪案件的占比逐年攀升。目前轻罪案件从2000年的53.9%升至2020年的77.4%;3.严重暴力犯罪的案发数量的绝对数量在逐年下降。

 

 

基于上述三个有限信息,我们试图解读一下我国轻罪化时代的内涵。

 

首先,何为轻罪,是法定刑意义上的轻罪,还是宣告刑意义上的轻罪。张明楷教授认为:从理论上说,轻罪可以划分为“法定的轻罪”(或本来的轻罪)和“事实的轻罪”,即刑法分则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属于法定的轻罪。犯罪人所犯之罪的最高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因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使得法院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则属于事实的轻罪。如果刑法明文区分轻罪与重罪,则宜以法定刑为标准,而不应以被告人被实际判处的刑罚为标准,否则就会导致刑法中与轻罪相关的规定不具有明确性与合理性。如果按照张明楷教授的区分,那么“两高”提及的轻罪不是“法定的轻罪”,而是“事实的轻罪”。

 

其次,轻罪与重罪的界限并非总是泾渭分明,一个轻罪完全可能因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重罪,而成为重罪的共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的理论,轻罪就不再具有独立性,这在我国刑法中是一个普遍现象。

 

再者,轻罪案件的占比逐年增加,并不能推导出我国重罪案件的绝对数量在下降。《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1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称:“近20年来,刑事案件总量不断增加,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刑事犯罪从1999年82.4万人增加到2019年220万人;”我们可以估算一下,刑事案件的总量增加了近1.5倍,即使轻罪案件的占比有明显上升,重罪案件的绝对数量也应有一定的增长。

 

最后,上述工作报告只披露严重暴力犯罪的绝对数量在下降。其实,重罪不应仅限于严重暴力犯罪,还包括其他类型的重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虽然严重暴力犯罪的绝对数量从16.2万降至6万,但其他类型的重罪数量由1999年的21.37万上升至2019年的30.96万。

 

二、轻罪从何而来:轻罪皆是新罪

 

如果以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作为法定轻罪的标准,来审视我国刑法,就会发现一个明显的趋势:轻罪皆是新罪。

 

在1997年刑法规定的413个罪名中,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罪名有68个,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等等。法定最高刑为两年有期徒刑的罪名有9个,分别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重婚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的罪名仅有偷越国边境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两个。可见,在1997年刑法中,法定最高刑为三年及以下的罪名仅有79个。

 

之后的1999年《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刑法修正案(四)》以及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均增加了原有罪名的最高法定刑或法定量刑幅度,并没有调整或新增轻罪的罪名或者法定量刑,换句话说,都向着“重罪”而非“轻罪”的方向发展。而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和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只是针对几个轻罪罪名做了分解和扩充,如扩充了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犯罪构成。

 

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才新增危险驾驶罪并设置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轻微刑罚。但其他新增罪名如第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第276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9个犯罪均为重罪,且将原本的轻罪升格为重罪,如《刑法修正案(八)》第36条,将1997年刑法原属于法定最高刑三年的轻罪的强迫交易罪升级为两个量刑档次且法定最高刑为七年的重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虽然新增了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14个新罪名,但同时新增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恐怖活动罪、代替考试罪、虚假诉讼罪等18个重罪。

 

2017年《刑法修正案(十)》仅增加了1个新的轻罪即侮辱国歌罪。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虽然新增了法定最高为一年有期徒刑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高空抛物罪以及法定最高为三年有期徒刑的冒名顶替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共计8个新的轻罪。但集中提高了原有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和量刑档次,如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档次由原来的两个档次升级为三个档次,并将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提升为十五年。

 

2023年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没有新增一个轻罪,亦未下调任何一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或量刑档次,反而增加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的条款,并将单位受贿罪的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档刑罚;在对单位行贿罪中,增加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将单位行贿罪刑罚由原来最高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档刑罚,修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档刑罚。从而加大加重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通过上述梳理,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在积极刑法观的影响之下,自1997年刑法以来,历次刑法修正案只是新增了一系列轻罪罪名,既没有将原有的重罪降格为轻罪,也没有删除一个重罪罪名,反而是将轻罪的法定刑提高,从而大量增加重罪罪名。可见,“从重从严”始终是我国刑事立法不变的基调。

 

三、零容忍政策下,没有最重,只有更重

 

我国的刑事立法模式,采用了典型的“违法与犯罪区分的二元制裁体系”,该体系的特点在于只将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从严打击。而将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没有达到值得动用刑法的标准的行为,则交由《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或民事经济法规进行调整。

 

近年来,我们对违法犯罪现象持零容忍态度成为一个主流观点。中纪委官网曾于2022年1月20日发表《何谓零容忍》一文中明确写明“‘零容忍’的理念来源于犯罪学中的“破窗理论”。“破窗理论”认为,社区中某栋建筑的一扇破窗如若无人及时维护,就会给人一种建筑无人看管的暗示,甚至建筑所在的街区也是法外之地。如果对此放纵不管、置若罔闻,就会有更多的窗户被打烂。“破窗理论”的重要价值在于,从心理学的视角揭示了轻微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的紧密联系。如果不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惩处,就会传达一种错误的讯号,更多人开始效仿最终变本加厉,衍生破窗效应。”

 

虽然中西刑事立法和刑法实践都认可破窗理论的重要性,但两者应用破窗理论的路径有着重大区别:西方国家重视破窗理论,因此不断地扩张犯罪圈,将轻微违法和社会失范行为纳入刑法的制裁范围内,以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而我国根据破窗理论,更多地强调对犯罪行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强调严厉打击犯罪。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情况的报告》:“针对药品安全领域和医药购销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集中组织开展打击药品违法生产经营、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等专项行动,强化大要案查处。近年来,各地对违法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制假、售假大要案零容忍、下快手、出重拳予以打击。”

 

2.《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3年3月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出台惩治非法集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犯罪司法解释,对财务造假、“老鼠仓”等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宽容但不纵容,对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依法予以惩处。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3.《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3年3月7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从严追诉性侵、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9万人。出台检察政策:成年人拉拢、诱迫未成年人参与有组织犯罪一律从严追诉;网络猥亵等同线下犯罪追诉。”

 

通过上述诸多文件可知,我国已经进入全面零容忍时代,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违法行为被规定为犯罪。可见,我国的轻罪化时代,不是降低重罪的法定刑,而是扩大犯罪圈所致,这才是法定的轻罪的真正来源。而所谓的事实的轻罪,在我国并不存在。该重的依然如故,该轻的还在争取之中,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然只是一个理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2021年版的新的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之中,新增了政治效果这一重要因素。那么政治效果的内涵是什么?笔者以为,在零容忍政策的指导之下,我国的量刑也是往往趋重的。这就意味着,事实的轻罪的范围取决于法定的轻罪的范围,因为事实的轻罪大部分来源于法定的轻罪,而不是法定的重罪被从宽处理的结果。

 

在“零容忍”政策指导下,近年来我国的刑事立法及其司法解释都在充分体现这一政策: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二、起草原则: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危害大,社会关注度高,在起草解释稿时,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织密刑事法网,落实全方位从严,主要考虑如下:一是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解释》聚焦打击锋芒,彰显从严惩处司法理念,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例如,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明确列举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多项情形;明确强奸、猥亵‘情节恶劣’‘造成被害人伤害’等多项加重处罚情形;明确对此类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以及依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这对于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加大惩处力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2.《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厅字〔2021〕5号):“(二)工作原则——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强诚信约束惩戒,强化震慑效应。……(五)加大刑事惩戒力度。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完善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十五)依法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坚持分类监管、精准打击,全面提升证券违法大案要案查处质量和效率。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

 

3.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说明“一是,修改完善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行贿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在法定刑上体现了严厉惩治。这次修改主要是将党中央确定要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在立法上进一步加强惩治,增加一款规定:对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六类情形从重处罚。同时,调整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与受贿罪相衔接。(修正案草案第五条)”

 

纵观上述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以及行贿受贿犯罪的相关刑事立法、司法解释以及刑事政策的修改,可以明显看出,在强调政治效果的当下,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对于具有高度敏感性和政治意涵的犯罪,都是重拳出击,不断地降低入罪门槛,增加从重处罚情节,提高法定刑。换句话说,法定的重罪并未因量刑情节或出罪事由的增加而变为事实的轻罪,反而在“零容忍”的刑事政策下进一步加重,变为事实上更重的重罪。

 

四、轻罪化时代应当更加关注刑罚附随后果

 

习近平总书记于2019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这个观点侧重于从诉讼程序方面的改革。我们也要同时关注轻罪化时代的刑罚附随后果这个大问题。

 

大量违法行为入罪的后果,必然导致社会上存在大量的有犯罪记录的人,其个人面临无法就业、被公司开除、辞退的严重后果。

 

在我国仅因“受过刑事处罚”而被剥夺从业资格的法律就有40多部,分布在《公务员法》《教师法》《会计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文件中。如《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检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除了对于犯罪人的行业禁止外,对于担任党内职务的人和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业的人而言,一旦犯罪就意味着失去“铁饭碗”。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更为严重的是,犯罪的附随后果不仅涉及个人,而且波及家庭成员甚至是旁系亲属。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卢建平教授提出:“我们需要借助前科消灭或犯罪记录报告制度、封存制度,借助社会矫正、公益服务等矫正社会化制度,以有效控制日益放大的犯罪化效应,提高司法宽宥和社会宽容的程度,成为新时代犯罪治理的新课题。” 妥善解决犯罪的附随后果对犯罪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让带有“犯罪标签”的人不再“终生悔恨”,及早回归社会,这是当下轻罪化时代必须解决的尖锐难题和重大挑战。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人的前科报告义务,但并未规定前科消灭制度,仅仅在《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做了特殊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虽然有限制地免除了犯轻罪的未成年罪犯的前科报告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不再对其前科进行考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在实践中,这些未成年罪犯在入伍和就业时,征兵部门和招录单位依照招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考察。换句话说,对于未成年人罪犯,我国目前也仅针对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规定了前科报告义务免除以及犯罪记录封存。而对于成年罪犯,无论轻罪还是重罪,只要受过刑事处罚,均应严格履行前科报告义务。

 

五、结语:认真对待“又严又厉”的轻罪化时代

 

虽然储槐植老师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就针对当时刑法和刑事政策“厉而不严”提出了“严而不厉”的改革方向 。在笔者看来,我国从严从重的刑事政策从未发生根本性转变。所谓“轻罪化时代”是一个伪命题。在零容忍政策之下,我国的犯罪圈不断扩大,大量违法行为被陆续升格为犯罪,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刑法的作用将越来越重要。这既是积极刑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重刑主义”的具体体现。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对刑罚保持清醒的头脑,“刑罚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那么在“轻罪化时代”,我们惟一可为的工作,就是及早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否则,由于刑罚固有的附随后果和波澜效应,大量的轻罪犯罪人将终身负担不可承受之重。